审理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云28刑更5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3-09
案件描述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腊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某1犯贪污、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检察员邹红生、执行机关代表詹管舟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金某1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某1系数罪并罚。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谷勇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及罪犯金某1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某1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飞
审判员谢建军
审判员奚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