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吕刑终字第49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1-25
审理经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张某、史某、武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岚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史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武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高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某、张某、原审被告人史某、武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一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卫国
审判员冯秀梅
审判员薛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