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吕刑终字第492号徇私枉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吕刑终字第49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1-25

审理经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张某、史某、武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岚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史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武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高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某、张某、原审被告人史某、武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一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卫国

审判员冯秀梅

审判员薛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佩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