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07刑初11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12-10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峥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祝某某结识社会人员戴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祝某某时任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甘泉路派出所(以下简称甘泉路派出所)执法办案队副队长,于2017年分两次收受戴某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徇私利怠于查处甘泉路派出所辖区内戴某某所运营的赌场犯罪活动。后该赌场于2017年5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取缔,被告人祝某某又在明知负有打击赌场犯罪、抓捕在逃犯罪分子义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向在逃的戴某某通风报信并私下与戴某某见面吃饭,未积极履行抓捕职责。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祝某某主动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纪委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全部涉案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某、朱某某、于某、沈1、裘某、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上海市普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祝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祝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扣押财物清单,戴某某上网追逃审批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刑拘材料,涉案赌场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判决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纪委出具的到案情况以及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祝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可对被告人祝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祝某某无前科,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关于对被告人祝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祝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二、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佳怡
人民陪审员严建华
人民陪审员杨秀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