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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81刑初266号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鄂0281刑初2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9-25

审理经过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19]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1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良荣、吕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1及其辩护人张继良、卫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左某1利用其担任大冶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中队副中队长的职务之便,在主办乔某(已判刑)涉嫌非法拘禁吴某一案中,收受乔某亲属人民币二万元后,明知乔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吴某的犯罪事实外,还涉嫌敲诈勒索汪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左某1既未将该犯罪事实向领导汇报,也未在集体议案时提出讨论,故意隐瞒该犯罪事实,仅以乔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吴某的犯罪事实移送起诉,导致乔某等人敲诈勒索汪某的犯罪行为未被及时刑事追诉。2013年9月9日,乔某等人因非法拘禁吴某,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9月,大冶市公安局对乔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汪某案立案侦查。2018年9月11日,乔某因该案及其涉黑犯罪行为,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2016年1月,乔曙光涉黑团伙成员柯某、黄军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冶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刑事拘留,乔某为使柯某、黄某不受刑事追诉,安排另一名团伙成员李某(已判刑)去找人将柯某、黄某“捞”出来。李某提供资金通过朋友朱某去找时任大冶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副所长兼刑事侦查中队中队长即被告人左某1,由朱某分两次在大冶市雨润商场附近送给被告人左某1人民币二万元。事后,被告人左某1利用其分管该所刑事案件工作的职务之便,在该案主办人彭某(另案处理)向其汇报案件侦查、补证情况过程中,消极不作为,导致侦查不到位,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期搁置,直至乔某涉黑案案发。2018年9月,柯某因该案及其他涉黑犯罪行为,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1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左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辩护人张继良、卫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左某1具有自首情节,加之被告人左某1已退还了全部赃款,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左某1利用其担任大冶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中队副中队长的职务之便,在主办乔某(已判刑)涉嫌非法拘禁吴某一案中,收受乔某亲属人民币二万元后,明知乔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吴某的犯罪事实外,还涉嫌敲诈勒索汪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左某1既未将该犯罪事实向领导汇报,也未在集体议案时提出讨论,故意隐瞒该犯罪事实,仅以乔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吴某的犯罪事实移送起诉,导致乔某等人敲诈勒索汪某的犯罪行为未被及时刑事追诉。2013年9月9日,乔某等人因非法拘禁吴某,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9月,大冶市公安局对乔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汪某案立案侦查。2018年9月11日,乔某因该案及其涉黑犯罪行为,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1月,乔曙光涉黑团伙成员柯某、黄军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冶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刑事拘留,乔某为使柯某、黄某不受刑事追诉,安排另一名团伙成员李某(已判刑)去找人将柯某、黄某“捞”出来。李某提供资金通过朋友朱某去找时任大冶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副所长兼刑事侦查中队中队长即被告人左某1,由朱某分两次在大冶市雨润商场附近送给被告人左某1人民币二万元。事后,被告人左某1利用其分管该所刑事案件工作的职务之便,在该案主办人彭某(另案处理)向其汇报案件侦查、补证情况过程中,消极不作为,导致侦查不到位,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期搁置。同年3月3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并出具《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明确了继续补充侦查事项:1、查找证人方某并取证;2、调查江某4所竟标工程相关资料,查清柯某、黄某是否参与此工程竞标或以其他单位名义参与此项工程竞标;3、完善其他证据。但被告人左某1及承办人彭某对黄某、柯某敲诈勒索江某4案未补充任何新的有罪证据,导致该案长期搁置,直至乔某涉黑案案发。同月4日,柯某、黄军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6年5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同年5月2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转为刑事案件。因柯某多次传唤不到案,大冶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6日对柯某进行网上追逃。2016年12月,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2018年9月,柯某因该案及其他涉黑犯罪行为,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另查明: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左某1退还朱某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左某1接到大冶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左某1家属将其收受乔某家属人民币二万元退给大冶市监察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3月28日,大冶湖水上派出所副所长张某2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审查期间,被告人左某1积极主动做张某2思想工作,劝其配合组织调查,交代其违纪违法问题,并及时向大冶市监察委反映张某2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刑满释放人员曹某权欲对外传递信息,对打消张某2对抗组织审查心理,促使其配合审查调查起到了一定作用。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及工作情况说明、个人病历、江小平被敲诈勒索案相关证据材料、汪某被敲诈勒索案卷宗、江小平被敲诈勒索案卷宗、大冶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1、余某2、江某1、刘某1、汪某、江某2、吴某、陈某1、王某、陈某2、刘某2、彭某、李某、朱某、程某、柯某、方某、江某3、左某、张某1、游某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1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被告人左某1及辩护人张继良、卫杭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对明知是有罪之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究,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左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张继良、卫杭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左某1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1在留置期间,主动做其他违纪违法人员思想工作,劝其配合组织调查,并及时向组织反映有关情况,促使其他违纪违法人员配合组织审查起到一定的作用,在量刑上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左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止);

二、被告人左某1非法所得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国艳

人民陪审员董秋英

人民陪审员刘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余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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