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10刑终2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8-10
审理经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徐某1以被告人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王某2犯徇私枉法罪,以被告人侯某3、吴某4犯伪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冀1082刑初165号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自诉人徐某1控诉被告人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张志清)、王某2犯徇私枉法罪;控诉被告人侯某3、吴某4犯伪证罪,均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徐某1对被告人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张志清)、王某2、侯某3、吴某4的起诉。自诉人徐某1不服,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审请求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徐某1控诉被告人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张志清)、王某2犯徇私枉法罪,控诉被告人侯某3、吴某4犯伪证罪,而自诉案件的范围并不包括徇私枉法罪和伪证罪。一审法院驳回自诉人徐某1的起诉于法有据。综上,上诉人徐某1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俊山
审判员张洪明
审判员薛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