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陕01刑更25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01-29
案件描述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3)雁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齐成武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2月1日本院以(2016)陕01刑更4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10月23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8年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8年1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某、张某,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吴富香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成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齐成武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齐成武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车宾
审判员刘钢
审判员高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贾磊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