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7刑终2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02-09
审理经过
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江振生犯徇私枉法罪、盗伐林木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振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9000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江振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燕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江振生及其辩护人陈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3刑初2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斌
审判员张廷贵
审判员江琳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薛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