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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刑初87号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02   阅读:

审理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黔2601刑初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9-12

审理经过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2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培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雷达、黄霞,律师助理张仙丹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9月,王某(已判刑)滥伐从江县加旁乡摆党村“五西坡”杉树二百余株,蓄积60.495立方米。为逃避处罚,王某找到黄某,请黄某帮忙向时任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大队长职务的被告人蔡某说情。黄某电话联系蔡某,称其好友无证采伐了一两百根杉树被宋某(已判决)查处了,希望蔡某帮忙处理轻点。蔡某叫黄某找加榜乡林业站站长马某,将木材方量减小,以便处理。黄某与王某电话协商,由黄某替王某“顶包”。之后,蔡某、宋某带领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宰便派出所民警杨某、龙某、韦某到黄某家调查取证,黄某承认了砍伐“五西坡”林木的事实。杨某、龙某在给黄某做笔录时,蔡某提醒黄某还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承认“五西坡”林木是其砍伐,将会被收监重罚。黄某提出让其兄弟黄某来顶替,蔡某表示可以,其他民警也默认,制作了黄某砍伐“五西坡”林木的虚假询问笔录。在给黄某做询问笔录过程中,黄某在旁边先用壮族语言告诉黄某,黄某再用汉语回答民警的提问。询问结束后在返回从江县城的途中,蔡某明知“五西坡”被滥发的林木已超过20立方,要求宋某将案件降格成行政案件处理。之后,宋某指使马某出具了虚假的检尺单,以行政案件对黄某罚款二万元。为了掩盖该案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的事实,宋某授意龙某、韦某按照询问黄某笔录的内容和马某出具的虚假检尺单,伪造了行政处罚卷宗材料。

二、2013年6月,梁某、梁某、梁某(均已判刑)滥伐从江县秀塘乡平岸村“达虎坡”杉树97.1立方米。宋某等人在对该案进行调查过程中,曾多次在局办公会上作了汇报。梁某、梁某、梁某为逃避刑事追究,托人向宋某说情。宋某将案情告诉蔡某后,对该案即不调查也不处理。因从江县森林公安机关迟迟为作处理,2014年9月22日,梁某、梁某、梁某自作主张,将滥伐的林木运往毗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销售,途中被蔡某、宋某查获。蔡某、宋某明知被查获的木材系“达虎坡”被滥伐的林木,出于有人说情的原因,二人商量后以违法运输木材处理,叫梁某、梁某、梁某继续将木材运往广西销售,第二天再到从江县秀塘乡春雷宾馆接受询问和缴纳罚款。为了掩盖梁某、梁某、梁某滥伐“达虎坡”林木的事实,蔡某、宋某在对梁某、梁某询问时作了虚假记录,并故意将罚款单开成两张。之后,宋某指使韦某、龙某按照询问笔录和罚款单,伪造了卷宗材料,将梁某、梁某、梁某滥伐林木一案分成两个行政案件处理了事。

上述指控事实,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蔡某的身份证明、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工作规则、会议记录、行政案件卷宗、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依据这些证据,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追诉活动中徇私情,枉法决定,故意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1款,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蔡某辩解:一、我没有参与“五西坡”滥伐林木案件的办理,我既不是宰便林区派出所的领导,也不是办案单位的民警,没有权利去指使宋某对滥伐林木案件采取行政处罚,而是宋某他们工作组为了抓经济收入,从上缴罚没款中得到提存,才采取行政处罚而造成的。而且我和王某也不认识,也没有到过滥伐现场,根本不知道滥伐了多少方。那天是去加榜乡办别的案件,宋某提出顺路去找黄某补材料,当时我确实不知道是谁滥伐的林木,看见他们在问黄某,以为是黄某砍的才提醒他还在缓刑考验期。黄某提出让黄某顶罪时我没有表态,也没有指派杨某、龙某向黄某作笔录。二、我没有参加宰便林区派出所办理过“达虎坡”滥伐林木案,从案发到调查我都没有参与。相反,我还在局会议上建议宋某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但宋某不采纳我的意见,调查后一年多不立案查处。宋某接到木材被拉往广西的报案后,打电话叫我去协助他们所里抓黑材,我才去的。我没有参加他们取材料,不认识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赴局长叫去参加的宴请,更没有接到局长要求把滥伐林木案件采取行政处罚的任何指示。综上,我不是宋某的领导,也不是他们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没有决定权,左右不了宋某。我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没有犯罪。

其辩护人雷达、黄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蔡某无权领导从江县森林公安刑事侦查工作,无权领导宋某及其派出所,无独立的侦查权,其职责仅仅是协助从江县西部林区派出所办理具体案件。首先,《从江县森林公安工作规则》没有向社会公布,也没有在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公布,蔡某也从未见过,不能作为明确蔡某权责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关于2006—2015年涉林案件相关情况的说明》明确了蔡某的职责只是协助西部7个乡镇办理涉林案件,没有领导权。再次,从林通(2013)52号《专项行动方案》中,宋某是第二工作组成员,蔡某是第三工作组成员,说明蔡某无权领导宋某及其派出所,而“五西坡”滥伐林木案恰恰是发生在这个专项行动期间,作为另一个工作组的蔡某无权决定或者要求宋某听命于他。证人姚某、张某、杨某、韦某、龙某的证言充分证明蔡某只是协助宋某办案。第二、蔡某并不知道“五西坡”滥伐林木案的当事人是王某,也不知晓被滥伐的具体方量,更不是该案的办案人员,无权决定处理结果。他没有要求宋某将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也没有指使宋某等人伪造案件材料。首先,从黄某、黄某的证词及蔡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蔡某并不知道“五西坡”滥伐林木案的嫌疑人是王某,他一直认为是黄某,主观上不无故意包庇王某免受刑事追诉的犯意。其次,证人韦某、杨某、宋某、马某的证词及蔡某的供述,足以证明在查处“五西坡”滥伐林木案件过程中,蔡某没有指使马某减小砍伐方量,也没有参与向黄某制作虚假笔录,客观上无徇私枉法的行为。第三、蔡某并不认识梁某、梁某等人,他未参与“达虎坡”滥伐林木案件的办理,对案情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伪造案件材料。蔡某在协助宋某查出偷运木材过程中,将“达虎坡”滥伐林木案件做行政案件处理,是宋某打电话向局领导请示过后才决定的,对于局领导的指示,蔡某是不可能去改变的。综上,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蔡某犯徇私枉法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指控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蔡某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12月,从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将从江县林业派出所、林场派出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合并,组建从江县森林公安分局。2007年11月,中共从江县委组织部决定被告人蔡某任从江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侦治安大队大队长。森林公安分局更名为森林公安局后,蔡某任然担任刑侦治安大队大队长职务。按照从江县森林公安局2011年2月1日印发的《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工作规则》中“(七)、刑侦治安大队大队长、指导员工作职责”的规定,刑侦治安大队大队长、指导员的七项工作职责中,第一项工作职责就是“在局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刑侦治安大队日常工作,领导和协调全县森林公安刑事侦查工作”。

2013年9月,王某(已判决)滥伐从江县加榜乡摆党村“五西坡”(也称污西坡、污歇坡)林木206株,蓄积60.4954立方米。一个月后,从江县加榜乡林业站负责人马某接到村民唐兴元的电话举报,遂打电话给时任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宰便派出所所长职务的宋某(已判决),要求宋某去处理。两天后,宋某带领民警杨某、龙某、韦某,和马某一起到“五西坡”勘查现场,发现被滥伐的树种为杉树,株树二百余株。

王某得知森林公安机关已对“五西坡”滥伐林木案着手调查后,找到黄某(已判决),请黄某帮忙找蔡某说情。黄某电话联系蔡某,称自己无证采伐了一两百根杉树被宋某查处了,希望蔡某帮忙处理轻点。蔡某回答是宋某在管,叫黄某找宋某和加榜乡林业站负责人马某,把方量搞小点才好处理。之后,黄某又打电话给宋某,称“五西坡”的杉树是自己和朋友一起砍的,请宋某处理轻点。宋某回答“过两天再说”。

2013年10月,蔡某协助宋某、杨某、龙某、韦某到从江县刚边乡陇雷村找黄某调查“五西坡”滥伐林木案件情况。黄某问宋某怎么处理,宋某回答砍的杉树有20至30立方,按规定要坐牢。黄某又问能不能把事情搞小点,只罚点款。宋某回答:“那就按照林业局的定价每立方米八百元的标准罚款,就按25立方米算,罚款两万块”。黄某立即将宋某的表态告诉王某,王某回答“罚就罚,只要不坐牢就行”,并要黄某顶替其做笔录。随后,宋某安排杨某、龙某询问黄某并制作笔录,中途蔡某提出黄某还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能做笔录。黄某就问能否由黄某来做?宋某、蔡某予以默认。黄某找来黄某后,杨某、龙某询问黄某滥伐“五西坡”林木的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因黄某不清楚“五西坡”滥伐情况,黄某在旁边先用壮族语言教黄某如何回答,黄某再用汉语回答民警的提问。询问结束后在返回从江县城的途中,蔡某向宋某提出“黄某是我的线人,能从轻处理就从轻处理”。宋某没有表态。

马某按照宋某的要求将“五西坡”滥伐林木蓄积虚假认定为19.3985立方米,并将检尺报告交给宋某后,宋某将本应立刑事案件侦查的“五西坡”滥伐林木案降格为行政案件,于2013年10月28日做出对黄某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理决定,并授意韦某整理了行政处罚卷宗材料,致使“五西坡”滥伐林木案的实际行为人王某逃避了追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上级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于2015年6月3日以徇私枉法罪对蔡某立案侦查。

2、从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06)12号文件。证实:从江县森林公安分局于2006年12月15日组建。

3、中共从江县委组织部(2007)16号文件。证实:2007年11月6日,蔡某被任命为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大队长。

4、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工作规则。证实:从江县森林公安局2011年2月1日印发的《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工作规则》中规定,治安刑侦大队有七项工作职责,其中之一是,负责全局各类案件侦破工作。准确掌握辖区内涉林违法犯罪信息,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违法犯罪规律,制定有效措施。定期向局领导汇报重特大案件侦破情况。刑侦治安大队大队长、指导员有七项工作职责,其中之一是,在局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治安刑侦大队日常工作,领导和协调全县森林公安刑事侦查工作。

5、从江县森林公安局2015年9月2日出具的《关于2006—2015年涉林案件办理相关情况的说明》。证实:蔡某任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负责人期间,2006年12月15日—2011年9月6日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各类涉林案件的办理。2011年9月6日设立林区派出所后涉林案件的侦查工作逐渐下放到林区派出所,蔡某名为指导、协调,实际上主要协助宰便林区派出所办理管辖的刚边、秀唐、宰便、加榜、加勉、光辉、加鸠7个乡镇的涉林案件。

6、从江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案件卷宗。证实:“五西坡”滥伐林木案被立为行政案件,违法行为人是黄某,被伐林木蓄积13.3985立方米,处罚结果为补种550株,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7、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2015)从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无证砍伐从江县加榜乡摆党村“五西坡”林木60.4954立方米的事实,已被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从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判决已生效。

8、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2015)从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宋某明知“五西坡”滥伐林木数量以超过20立方米,故意让黄某顶替黄某接受行政处罚,致使实际砍伐人王某不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9、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2013)从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黄某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证人证言

1、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我接到马某的电话举报后就带着杨某、龙某、韦某到“污西坡”勘察现场,发现被间伐的杉树有二百来株,材积至少20立方米。第二天,我到蔡某办公室向他汇报了这起案件,并要求他帮我打听是谁砍的。过了几天,蔡某告诉我说是刚边乡的黄某砍的。之后,我和蔡某、杨某、龙某、韦某到黄某家调查取证,黄某承认“污西坡”的杉树是他砍的后,我就安排杨某、韦某跟黄某做笔录。在做笔录时,蔡某突然说:“老二,你还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能搞笔录,否则要遭收监。”黄某就问蔡某:“那怎么办?要不喊老四来搞?”蔡某回答:“可以。”当时我觉得蔡某的这种做法不对劲,但考虑到他是我的领导,又是我师傅,加上他和黄某关系不一般,也就没有反对。黄某打电话把黄某喊来后,杨某和龙某就跟黄某做笔录。在做笔录时,黄某时不时先用壮语问黄某,再用汉语回答杨某和龙某。虽然我听不懂壮语,不清楚他们具体谈什么,但从当天询问的情况来看,应该是黄某先用壮语问黄某怎么回答,再用汉语回答杨某、龙某的提问。做完笔录后在回从江的路上,我问蔡某这个案子怎么处理。蔡某说黄某是他多年的好朋友,滥伐数量才二十来方,把它搞成行政案件,罚点款算了。过后一两天,蔡某多次到我办公室要求我把“污西坡”滥伐林木案作行政案件处理,并多次叫我催马某按照行政案件的标准把数据尽快报上来。于是,我就多次打电话催马某,并要他将数据缩小在二十立方米以下。我记得马某报给我们森林公安局的检尺单材积是12立方左右,我和蔡某、杨某、龙某、韦某就到黄某家,对黄某罚款2万元。我记得钱是黄某交的,不过黄某也在场。收到罚款后,我就安排龙某和韦某根据黄某的笔录和马某提供的检尺单补充了其他的相关材料,就将该案终结了。

一开始我确实不知道“污西坡”滥伐林木的人是王某,我一直认为是黄某,直到今年(2015年)我才晓得是加榜乡的王某。

2、杨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接到马某电话反映“污西坡”的杉树可能是无证砍伐后,由于当天我们没空就没去。过了几天,宋某才带我、龙某、韦某去现场。路过刚边时还接了马某。到现场后我们只进行初略清点,大概有一百来株,约二十立方,然后就等马某。半个小时后马某清点结束,他说被砍的杉树有二百来株。我就问他知不知道是谁砍的,他回答:“举报人讲是黄某。”宋某就说:“我有黄某的电话,我打电话问他一下。”后来我们下坡回到车上时,宋某说他问过了,黄某说不是他砍的。

过了几天,宋某、蔡某带我和龙某、韦某去刚边找黄某调查。我们到黄某家找到他时,他承认是他砍的树,宋某就安排我和龙某给黄某做笔录。刚做笔录时宋某和蔡某在黄某家门口聊天,做到一半时蔡某突然从外面进来说:“老二,你不能搞笔录,你还在缓刑考验期内,否则要遭收监。”黄某就问蔡某:“那怎么办?要不我喊老四来搞?”蔡某说:“可以。”我和龙某都觉得有点奇怪,但看见宋某没有反对,也就不好说什么了。黄某打电话把黄某喊来后,黄某用壮语跟他讲了几句,他就承认“污西坡”的杉树是他砍的了。于是,我和龙某就给黄某做笔录,但在询问具体问题时,黄某时不时用壮语问黄某,然后才用汉语回答我们。

我们做完笔录返回从江的路上,宋某问蔡某:“蔡大,你看这个案子怎么处理?”蔡某说:“黄某是我朋友,搞成行政案件,罚点款算了。”宋某默认。我说现在数据还没有出来,怎么能直接罚款?万一超过20方了怎么办?过后两三天,我问宋某这个案子怎么搞?数据出来了没有?宋某说还没有出来,他打电话问一下。当天下午,宋某说马站长算出数据来了,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第二天,宋某、蔡某带我和龙某、韦某到刚边办理其他案子,顺便到黄某家处理黄某罚款的事情。我记得黄某还向宋某求情,要求少罚点。宋某说按材积算下来,两万元是最少的,不能再少了。听宋某这样说后,黄某拿了2万元交给我,然后我们就回从江了。

这本行政卷宗从字迹上看应该是韦某写的。里面的一些材料应该是韦某根据黄某的询问笔录和马某提供的检尺单,事后补充的。因为我们是2013年10月28日才找黄某取笔录,而宋某在之前的几天就接到举报了。把日期全部写成2013年10月28日,是为了让上级觉得我们宰便派出所处理案件及时,不拖拉。这些材料里“杨某”不是我的亲笔签名,明显是宋某的笔迹。

蔡某是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大队长,他除了指导全县涉林行政、刑事案件的查处外,还协助我们宰便派出所查处涉林行政、刑事案件。

3、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我到宰便派出所工作后,所长是宋某,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大队长蔡某协助我们宰便派出所查办辖区内发生的涉林行政、刑事案件。

2013年10月的一天,宋某接到电话反映,有人在加榜乡摆党村“污西坡”无证砍伐木材。过了两三天,宋某带我和杨某、韦某去“污西坡”进行现场勘查,加榜乡林业站的马某也和我们一起去。到现场后发现一大片杉树被间伐在地上,叶子还是绿色的,其中一些杉树已被削皮但还没有裁节,由此推断砍伐时间大概是在一个月以前。经过我们清点,被砍伐的杉树有200株左右,材积有二十多立方。因为不清楚砍伐人是谁,勘察完毕我们就回从江了。

过了几天,宋某了解到“污西坡”被伐的林木可能是刚边乡的黄某所为,于是,他就带我和蔡某、杨某、韦某去黄某家调查核实。我们到黄某家后,宋某问黄某树子是不是他砍的,黄某回答是他砍的,宋某就叫我和杨某跟黄某做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蔡某突然从外面进来对黄某说:“老二,你不能搞,你还在缓刑期内,否则你要被受监。”黄某说:“那怎么办?”蔡某说:“要不你叫老四来搞。”黄某说:“我打电话问一下。”过了十几分钟,黄某打电话把黄某叫来了。黄某用壮语跟黄某说了几句话,黄某就对我们说“污西坡”的树木是他砍的,接着蔡某就叫我和杨某跟黄某做笔录。记得在做笔录过程中,黄某时不时用壮语问黄某,然后才回答我们的提问。我听不懂壮语,不知道他们说些什么,但我估计应该是问如何回答我们的问题。做完笔录后我们就回从江了。在回从江的路上,蔡某对宋某说:“我和黄某是熟悉的朋友,他砍的木材也才二十多方,把它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罚点款算了。”宋某默认。又过了两三天,马某把检尺单报给我们派出所后,宋某又带我和蔡某、杨某、韦某到黄某家处理这起案件。记得那天到黄某家时黄某也在,黄某还向宋某求情,最后宋某决定罚款2万元。黄某把钱交给杨某后,我们就回从江了。

这本行政案件卷宗里面的材料,除了黄某的笔录是我和杨某做的外,其余的材料都不是我整理的。叫黄某来顶替黄某做笔录,宋某是在场的,但他没有反对。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砍伐人既不是黄某,也不是黄某,而是加榜乡的王某。

4、韦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的一天,我们宰便林区派出所所长宋某接到报案电话后,立即组织我和所里的民警杨某、龙某前往加榜乡摆党村调查,途经刚边乡时,宋某还打电话把加榜乡林业站的马某也喊来和我们一起去了。到“污西坡”后,看到一大片杉树被砍倒在坡上,叶子还是绿色的,一些树已削皮但还未裁节,据此推断砍伐时间应该在一个月前。然后我们就进行现场勘查,宋某负责写现场勘查和记录数据,杨某或是龙某负责照相,我负责抽样测量伐桩,马某负责清点株树。经过初步勘查,被伐的杉树有二百余株,材积大约20立方米。下午3点左右我们从坡上下来到半坡时遇到黄某,宋所问他知不知道坡上的树是谁砍的,黄某说不知道,然后我们就回从江了。回到从江后,宋所一直在调查是谁砍了“污西坡”的树。经过几天的调查,他认为是刚边乡的黄某。于是,宋所和蔡某就带着我和杨某、龙某去刚边乡黄某家调查取证。到黄某家后,是宋某或是蔡某就问黄某“污西坡”的树是不是他砍的,黄某回答:“是。”宋某、蔡某就叫杨某和龙某跟黄某做笔录。笔录快做完时,蔡某突然从外面进来对黄某说:“老二,你不能搞,你还在缓刑期内,否则你要被收监。”黄某就说:“那我叫老四来搞?”蔡某说:“可以。”宋某也说:“可以。”然后黄某就打电话把黄某叫来了。黄某来到后,黄某先跟他说了几句话,杨某和龙某才跟黄某做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黄某时不时用壮语问黄某,然后才回答杨某、龙某提出的问题。做完笔录后在回从江的路上,蔡某对宋某说:“黄某砍的树子才二十多方,你把它作行政案件处理,罚款两万元算了。”宋某默认。过了两三天,宋某、蔡某带我和杨某、龙某到其他乡镇办事路过刚边乡时,宋某或是蔡某提出顺便去黄某家要罚款。于是,我们就一起到黄某家。我记得那天黄某也在,黄某要求宋某罚少点,是蔡某或是宋某就说:“你砍的那片杉树至少有25立方,按每立方罚800元算,2万元已经是最少的了。”黄某听后便将2万元罚款交给杨某,然后我们就回从江了。收了罚款之后,宋某就叫我把材料完善一下。在宋某的授意下,我按照黄某的笔录和马某提供的检尺单内容,把能够补的材料尽量补齐,不能补的就直接伪造,装订了从森公(2013)73号行政案件卷宗。这本卷宗里除了罚款收据、滥伐林木现场草图、现场照片、伐木工具、检尺人员资格证书、从森公专议(2013)1号、从林专议(2013)4号是真实的外,其余都是假的。

5、马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八九月份,摆党村3组的唐兴元电话向我举报,他说有人在他们村的“污歇坡”砍树,叫我快去看,要不到时候造林投资款没人还。我就打电话给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宰便片区的所长宋某,告诉他有人在摆党村坡头无证砍杉树,叫他们来处理一下。宋某说:“行。”过了两天,宋某带着森林公安的小杨、小韦、小龙和我一起到“污歇坡”现场调查。蔡某是否到场,我不敢确定。现场上很多杉树被砍倒了还没有裁节,有的已修枝。当时山上没有其他人,无法确定砍伐人是谁,我就打电话问唐兴元是哪个砍的,他讲是刚边乡的黄某砍的。宋某说他有黄某的电话,但他当时是否打电话给黄某,我记不起了。我和森林公安的小杨对现场进行清点,被砍伐的杉树有二百余株,抽样检尺,材积二十立方左右。宋某就说:“黄某还在监外执行,现在又来无证砍伐,他不是要遭进去?我们干脆把砍伐的蓄积写成二十立方以下进行处理算了。”我没有说什么。下山后他们直接把我送到加榜乡林业站,然后他们就回从江了。过了几天,黄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到我办公室来,黄某问我“污歇坡”被砍的树子能不能补办证。我说:“事情已经交给森林公安处理了,不能补办。”他们听我这样讲后就走了。又过了二十来天,宋某打了好几个电话给我,前几次的电话,他说按照县里的政策,木材蓄积20方以下的不作刑事案件处理,叫我尽快把检尺单搞出来。最后一次电话他叫我把蓄积搞成20方以下,他们好快点结案,他少点麻烦。他还叫我顺便把我的助理工程师资格证复印给他。这样,我按照宋某的要求做了检尺单,把“污歇坡”被滥伐的林木蓄积写成19.3985立方米,签上赵贵祥的名字,把检尺单交给宋某,之后我就没再过问了。这些树到底是谁砍的我也不清楚。

在宋某打电话催我期间,蔡某也打过我一次电话,大概意思就是叫我尽快把“污歇坡”被滥伐的林木蓄积按20方以下搞出来,他们好结案。

6、黄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九十月份,王某在加榜乡摆党村“污西坡”无证砍伐二百多棵杉树被森林公安调查之后,他怕着坐牢,找我哥黄某帮忙。听我哥讲他先后找了加榜林业站站长马某、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大队长蔡某、宰便派出所所长宋某等人帮忙,但他是怎么去找马某、蔡某、宋某帮忙的,我就不清楚了,反正后来在马某、蔡某、宋某等人的帮忙下,由我顶替王某做笔录,最后作行政案件处理,罚款2万元。这2万元是我哥黄某交的,但钱是王某的钱。

顶替王某做笔录那天,我在刚边街上玩,我哥黄某打电话给我,他说蔡某、宋某等人来他家调查王某滥伐林木的事,王某不敢来做笔录,问我有空没有,叫我去顶替王某做笔录。我没有多想就答应了。我到我哥家后,由于我不是真正的砍伐人,对情况不清楚,所以我哥就一直坐在我旁边,森林公安的问我,他就先用壮语跟我讲,然后我再用汉语回答办案人员。做完笔录后我还打电话给王某邀功,说他滥伐林木的事我帮他背了。王某说以后有机会一定好好感谢我。

7、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由于我想建房子,没有办证就把“污西坡”的二百余株杉树砍了。后来不知道是谁点水,林业站和森林公安的就来调查。于是,我去找林业站马某站长,问他能不能补办证。他说已经上报林业局了,森林公安也来调查了,不能补办。听他这样说后我打电话给黄某,问他怎么办?他说等他第二天来加榜再说。第二天,黄某到加榜,他又带我去找马某,马某还是不同意补办。在回来的路上,我说:“你和蔡老三熟悉,要不你帮我问一下。”黄某说找蔡老三要花钱。我说花就花,并问他5000元可以不?他说:“人家是领导,不吃你这点小钱。5000元太少了,至少要1万。”我说:“可以,只要他肯帮忙,一万就一万。”我表态后,黄某就在污养村的一个路口下车打电话给蔡某。他说:“三哥,我的一个朋友在摆党村‘污西坡’砍了二百多兜杉树,被森林公安查了,你看能不能帮一下忙?”蔡某说砍二百多兜杉树肯定要坐牢。黄某就说:“三哥,砍树子的人是我的一个好朋友,如果你能帮忙,到时候他愿意拿一万块钱感谢你。”蔡某说:“既然是你朋友,我跟宋所长讲一下,但至少也要罚点款。”听蔡某这样讲后我很高兴,就把身上的三千元拿给黄某先去打点。黄某说到时候不好算账,打点的钱他先帮我垫上。这样,我们就各回各家了。过来三四天,黄某打电话给我,他说蔡老三和宋所长到他家了,叫我去搞笔录。我说:“我不会讲话,你帮我搞嘛。”黄某答应了。过了半个小时,黄某又打电话给我,他说他之前背有一个滥伐林木罪,现在还在缓刑期,不能帮我搞。我问他能不能叫黄某帮我搞。过了几分钟黄某打电话给我,他说黄某答应帮我背了。过了两三个小时,黄某打电话来说他兄弟黄某全部帮我背了。又过了两三天,黄某打电话给我,他说滥伐林木的事已经处理完了,总共拿了3万元,其中2万元是罚款,1万元是拿给蔡某。我说现在没有这么多钱,怎么办?黄某就叫我把“污西坡”的树子抵给他。由于“污西坡”的杉树总共才值2万,我就同意了。2013年12月,我和黄某合伙在加榜乡平妹村买了一片价值5万元的山林,约定我出3.5万,黄某出1.5万,这样,黄某之前帮我垫的1万元就算还清了。

8、黄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同意后,我把车停在路边,打电话给从江县森林公安局的蔡老三。我说:“三哥,我朋友王某在加榜无证砍伐杉树,宋所长他们来看过了,怎么搞?”蔡老三说加榜是宋所长在管,叫我直接打电话给宋所长,跟他讲。然后我就打宋所长的电话,对他说:“宋所,我朋友王某在加榜无证砍伐杉树,怎么搞?”宋所长说他这几天没空,过几天再来找我讲。过了三四天,宋所长和蔡老三、小杨等四五个人直接来到我家,宋所长说砍了二十多到三十方,要坐牢。我说:“王某是我朋友,都是兄弟,你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何必要去坐牢。”宋所长就说:“那就按林业局定的每立方米800元罚款。”我说:“八百就八百。”宋所长讲他们和马站长到坡上看了,有25至30方,就按25方算,罚款2万元,就不去坡上量了。我说:“好嘛。”然后我就走到一边打电话叫王某来我家搞笔录。王某说不熟悉他们,怕遭抓,叫我代他搞。我说我有案底,不能代,叫老四代他。王某同意了。这样,我就叫我弟黄某代替王某跟森林公安做笔录。黄某说树是他砍的。做完笔录后我拿了2万元交给宋所长,他开了一张条子给我,上面盖有森林公安局的章,然后他们就走了。

在宋所长和小杨给黄某做笔录过程中,蔡老三单独在我家外面,我就拿了5000元递给他,说:“你们辛苦了拿点钱去买烟抽。”蔡老三不肯收,他说:“哪能要你的钱。”当天,我打电话给王某,告诉他蔡老三没收钱,干脆拿这点钱买东西给他。王某同意了。过后,我买了一些土特产送给蔡老三,还买了一条狗送给宋所长。

为王某的事情我打电话给蔡某和宋某请他们帮忙时,已明确告诉他们“污西坡”的树子是王某砍的。过后蔡某、宋某等四五个公安到我家,我打电话叫王某来做笔录,他怕得很,不敢来,叫我帮他搞。蔡某和宋某听我这样讲后,就叫两个年轻的森林公安跟我做笔录。搞到一半时我想起我还在缓刑期内,如果我顶替王某就可能要遭收监。我把这一顾虑告诉蔡某和宋某。蔡某说不能搞,如果搞就被收监加重处罚。我就说:“能不能叫老四来搞?”蔡某说可以,宋某也没有反对。这样,我就打电话喊我兄弟黄某来顶替王某做笔录。由于黄某不清楚具体情况,不知道怎么回答森林公安的提问,我就站在旁边用壮语告诉他,他再用汉语回答那两个年轻的森林公安。

从江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宋某徇私枉法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9日向黄某核实证据,黄某在证词中改变证词,称为王某滥伐林木一事分别找蔡某、宋某说情时,电话上告诉蔡某,树是自己砍的,告诉宋某,树是自己和朋友一起砍的。蔡某、宋某、杨某、龙某、韦某到家中处理此事,笔录做到一半时,叫黄某来顶替做笔录的原因,是蔡某突然说自己还在缓刑期内,不能做笔录。于是,才临时换黄某来做笔录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蔡某在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查处宋某徇私枉法一案过程中,否认参与调查处理黄某滥伐林木行政案件。对黄某是否打电话请其帮忙说情、自己是否向宋某为黄某说情、是否和宋某等人到黄某家收取2万元罚款等事实,蔡某均以时间久,记不起为由予以回避。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蔡某在多次被讯问中自供:加榜乡滥伐林木案的滥伐人,我一直认为是黄某,直到检察机关找我调查后我才知道是王某。为这事黄某曾打过电话向我求情。第一次黄某说他在他家那边砍了一片树,被宋某查了,希望我帮忙。我问他和马某熟不熟,叫他去找马某看能不能补办证。第二次黄某说他砍的那点树子,宋某要罚他2万元。因为我和张某副局长不和,就叫他自己去找人。

宋某将案件作行政案件处理后,我和宋某、杨某、龙某、韦某到过黄某家补过材料。宋某他们在黄某家客厅给黄某取材料时,我在门口和黄某家妹夫等人聊天,我突然想起黄某之前因犯滥伐林木罪还在缓刑期内,就走到客厅对黄某说:“黄老二,你他ⅹ的,你还在缓刑期内。”黄某问我:“那怎么搞?我喊老四来?”我没做声,宋某也没做声。于是,黄某就打电话叫黄某来做笔录了。在从黄某家回从江的路上,我跟宋某说过黄某是我的线人,能帮就帮点忙。没有说过将案件降格作行政案件处理,罚款2万元的话。回到从江后的一天,宋某决定处罚黄某后到我办公室问我:“蔡大,黄某滥伐林木的案件我们准备罚款2万元,你看可以不?”我说:“随你”。

王某砍伐了多少方木材我不知道。直到宋某被拘留前两三天的一天中午,他在电话上问我:“蔡大,马某打电话给你没有?”我说:“没有!怎么回事?”宋某说:“黄某那个案子,林业站出具的那个滥伐林木数量,现在检察院来找马某麻烦了。”我问:“你当时要林业站出具的数据是多少?”宋某说林业站出的数据是18方。我说:“你当时怎么不立刑事案件?”宋某说:“管他哦,林业站出具多少方,我们就按多少方来处理。”然后他就挂电话了。

上列证据中,除生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无需质证外,其余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纳入认定被告人蔡某在协助宰便派出所宋某等人查处“五西坡”滥伐林木一案过程中,明知“五西坡”被滥伐林木的蓄积已经达到追诉数量,故意徇私情,放纵黄某“顶包”,帮助王某逃避追诉的证明体系。

二、2013年6月,梁某、梁某、梁某(均已判刑)滥伐从江县秀塘乡平岸村“达虎坡”杉树活立木蓄积97.1立方米。梁某、梁某、梁某为逃避刑事追究,托人向宋某说情。宋某将案情告诉蔡某后未及时作出处理。因从江县森林公安机关迟迟不作处理,2014年9月22日,梁某、梁某、梁某将滥伐的树木运往毗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销售,途中被蔡某、宋某查获。蔡某、宋某明知被查获的木材系“达虎坡”被滥伐的林木,出于有人说情的原因,二人商量后以违法运输木材为由没收查获的木材,然后变价卖给梁某、梁某。为掩盖梁某、梁某、梁某滥伐“达虎坡”林木的事实,蔡某、宋某在对梁某、梁某询问时作了虚假记录,并故意将变价非税收入通用收据开成两张。之后,宋某指使韦某、龙某伪造了违法运输木材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将梁某、梁某、梁某滥伐林木一案分成两个违法运输木材行政处罚案件,帮助梁某、梁某、梁某逃避追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从森公(2014)124号、125号行政案件卷宗。证实:梁某、梁某因从秀塘乡平岸村运输木材往广西出售,于2014年9月22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查获。次日,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梁某违法运输的木材13.289立方米,没收梁某违法运输的木材13.89立方米。没收的木材各变价1.25万元,分别处理给梁某和梁某。

2、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15)穗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梁某、梁某、梁某2013年6月无证砍伐从江县秀塘乡平岸村“达虎坡”林木蓄积97.1立方米,被三穗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0.6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从江县秀塘乡林业站调查情况汇报及从江县林业局文件处理笺。证实:2013年8月14日,秀塘乡林业站将梁某等人无证采伐平岸村“达虎坡”林木的初查情况书面向从江县林业局作了汇报。次日,从江县林业局副局长邓卫红签署意见:请森林公安局派员查办。

(二)、证人证言

1、梁某的证言。证实:我们砍“达虎坡”的树被查后担心遭坐牢,先后找了梁某、宋某和梁仁刚的妻子帮忙。

2013年7月底,森林公安带我们到“达虎坡”指认现场后,隔了一两个月的一天下午,我和梁某、梁某一起到宋某的办公室,我对宋某说:“宋所长,我们不错也错了,希望你帮下忙,尽量处理轻点。”宋某说这件事他一个人作不了主,还要请示局领导。我说:“那麻烦你了,希望你多多帮忙。”宋某说:“你们先回去,如果这件事可以从轻处理我们会考虑。”他这样讲后我们就离开了。过后,森林公安局一直没有对我们的案件作出任何处理,我和梁某、梁某也分别打过宋某的电话,请他尽量从轻处理,但宋某没有正面回答,总是说等下个星期再说。于是,我和梁某、梁某、梁某商量,是不是送点钱给宋某。由于我们和宋某不熟悉,所以也只是敢想不敢做。又过了一个多月,我们心里总是放心不下,就决定找梁某的亲叔妈帮忙,因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我们都叫她粱方妈。那天我们到粱方妈的姐姐开的观音阁大酒店等粱方妈,她下班来后我们把滥伐林木的事告诉她,她说这事要靠她姐姐出面才行。粱方妈打电话把她姐姐叫来,听我们说完事情后她没有表态。粱方妈就说这事要等她姐姐约森林公安的领导出来吃饭再说。我说一切听从她们的安排,如果需要花钱我们一定会拿。后来我们悄悄把滥伐的林木卖给广西老板,被宋某、蔡某等人查获并被罚款2.5万元后,我和梁某、梁某在梁某家对账,梁某说粱方妈的姐姐为我们的事情请森林公安的领导吃饭,花了1700元,钱是梁某拿给梁某,由梁某拿给粱方妈的。

2014年9月的一天,因担心我们滥伐的树木一直在山上怕烂掉,我们就联系广西的老板并谈好价格后,广西的老板请了7辆车来拉木材,前3车拉走了,后4车被森林公安的抓了。拉木材的驾驶员打电话给梁某,我和梁某、梁某赶到现场时,宋某、蔡大队和另外两个森林公安已经到现场了。蔡大队见我们来后问这些树是不是我们的?我回答是。蔡大队、宋某就把我们三个带到一个岔路口,宋某问这些树是不是我们去年砍的“达虎坡”的树?我说是的。宋某问我们为什么不听招呼,私自把这些木材拉去卖?我说放在山上怕烂了。宋某就说:“既然你们把木材拉出来卖了,那你们就继续拉去卖,等你们结得木材款了再到秀塘找我们处理。”当时蔡大队在旁边,宋某还和蔡大队商量了一下,具体他们商量什么我不清楚,然后他们就放我们走了。第二天,我们跟广西老板结得2万元尾款回到秀塘后,我打电话给蔡大队,他叫我们到秀塘乡春雷宾馆找他们。我和梁某到春雷宾馆后,宋某、蔡大队各带一名森林公安在他们开的两个房间里分别跟我和梁某搞笔录。搞完笔录后,蔡大队和一个森林公安把梁某带到我们的房间,我和梁某就向他们求情。在向他们求情的同时,是我或是梁某把我们之前买的4包富贵烟拿给他们一人一包,蔡大队和一个森林公安得烟后就回他们的房间休息去了。宋某就说这件事具体怎么处理还要向领导请示。接着他就打了一个电话,具体电话里讲的什么我听不到。打完电话后,宋某说:“考虑到你们村确实受了火灾,这次就处理轻点,你们交2.5万元罚款,你们滥砍滥伐和非法运输木材就彻底了了,以后不要再犯。”听宋某这样说后我和梁某都很满意,梁某就从我们卖这7车木材得的钱中拿出2.5万元交给宋所长,在场的那个森林公安开了一张1.25万元的收据给我,我就下楼去等梁某。过了几分钟梁某下楼来,我看见森林公安开给他的那张收据金额也是1.25万元,然后我们就回家了。

这个行政案件卷宗里面“梁某”三个字是我签的,但询问地点不对,那天他们是在春雷宾馆问的。我也没有申请过证据保存。我们拉木材被查那天,宋某和蔡大队他们对查获的4车木材没有检尺,只是现场照相,这个保存证据通知单上的检尺数据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

2、梁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左右,我们把买的那片山林基本砍完,不久就被举报了。森林公安和秀塘林业站的蒙站长带着我和梁某、梁某几个到砍伐现场调查。我们不认识森林公安的人,听森林公安的人介绍,带队的是宋所长。我们指认砍伐地点后,森林公安的人照了相,还量了被砍树子的大小。现场检查结束后,森林公安的说我们没有办证,这些树木不能动,如果乱动,触犯法律要坐牢。之后,我们和森林公安的一起到梁某家吃饭。吃完饭后,我们问宋所长这个事情能不能从轻处理。他说先回去,过两天再来处理。但他们一直没有来处理。后来听梁某说他给宋所长打过电话,宋所长说忙,过段时间再来处理。过后我和梁某他们商量去找蒙站长补办证,但蒙站长一直没有给我们办证。因为这个事情一直得不到处理,我们担心,就想到我堂嫂的姐姐卢某在从江开观音阁酒店,想问她有没有什么办法帮我们解决这个问题。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到观音阁酒店找到卢某,把砍伐木材的事情跟她说后,卢某说晚上帮我们打电话问姚局长,看能不能讲得下来。我们就说请客吃饭的钱我们出,我们在不好,由她帮我们请就行了。第二天我们回家等消息,但一直没有回音。直到2014年农历8月份,木材放在山上快要烂了,我就和梁某、梁某商量,把我们砍的木材卖给广西老板。我们和广西老板谈好每方880元后她安排车来先拉走了两车,十多天后又来了7辆车,前面3车拉走了,后面4车在途中被森林公安的抓了。广西老板打电话给梁某说车被扣后,梁某、梁某和我就去扣车现场处理。到现场后看见有两个森林公安的站在车边,宋所长和一个胖胖的干警坐在他们的面包车上。梁某上到他们的面包车上和他们商量,我在旁边。宋所长问拉的木材是不是我们砍了还没有处罚的木材,我们说是的,请他们处理轻点,并说木材是拉到广西去卖,明天我们再到秀塘来处理这件事情。宋所长就说:“那你们先走吧,明天我们到秀塘等你们。”当时森林公安的没有检尺,只是照相,然后我和梁某、梁某就跟车去广西了。第二天,我和梁某从广西老板那里拿了2.7万元,留下梁某在后面处理剩下的木材款,然后就开车到秀塘找森林公安的处理这个事情。我们到春雷宾馆找到他们后,宋所长说我们触犯了法律,要接受处罚,叫我们去做笔录。当时是那个胖胖的森林公安和一个年轻的跟我做的笔录,笔录的内容我现在记不起来了。做完笔录后,宋所长说我们是无证砍伐,办不了运输证,要交2.5万元的罚款。我们就当场点了2.5万元给宋所长,他开了两张各1.25万元的收据给我们。宋所长说我们交了罚款,就算处理了,我和梁某就回家了。过了几天,梁某说卢某请客花了1700元,我又拿1700元给梁某,由他转给卢某。

在秀塘做笔录时,我说被扣的木材就是我们在“达虎坡”砍的木材,至于他们为什么记录成是从老百姓手里零星收购的,我就不清楚了。被扣的木材和宋所长说好后就直接放行了,也没有拉到秀塘林业站保存。

3、梁某的证言。证实:“达虎坡”那片山是我和梁某、梁某、梁某、梁正业、梁庆书、梁念我们七个人合伙买的。因为我们当中有的要装房子,有的缺钱用,就决定砍了那片山。我和梁某、梁某商量后,打电话给梁某、梁正业、梁庆书、梁念,他们同意由我们三个组织人砍。这样,春节前我们就先砍了几十棵,到2013年农历7月份,我们才将买的那片山砍完。不久,有人举报,从江县森林公安和秀塘林业站的就到我们平岸村,带我和梁某、梁某到坡上看了砍伐现场。森林公安的照了相,量了树子的大小。森林公安的还说我们是无证砍伐,要坐牢。森林公安的来现场调查后不久,他们打梁某的电话,叫我们去从江处理。我和梁某、梁某到从江森林公安局后,听他们讲接待我们的人是宋所,具体叫什么名字我记不起了。宋所叫我们一个礼拜以后再来,我们就走了。后来森林公安的一直没有来处理,到2014年8月份,我和梁某、梁某就商量把我们砍的木材卖给广西老板。广西老板到山上看后就直接买了。广西老板请了7个车来拉木材,前面3车拉走了,后面4车在途中被从江森林公安抓了。我和梁某、梁某到扣车现场后,森林公安的人问我们这些木材是哪个的?我们说是2013年砍伐“达虎坡”还没有处理的那些木材。森林公安的就说我们是无证运输,肯定要罚款。我们说现在没有钱,是不是让我们先把木材拉到广西卖了,得钱后再来交罚款。他们同意了,说:“材你们拉去广西卖,明天来找我们处理。”我们就跟拉材的车去广西了。第二天早上,梁某、梁某先跟老板要得几万块钱赶回秀塘交罚款,留下我跟老板结账。他们赶回秀塘后具体是怎么处理的,情况我不清楚。

森林公安的来调查后一个多月的一天下午,我和梁某、梁某到从江观音阁酒店找我姨妈卢某,把我们砍树子的事情跟她讲了,问她认不认识森林公安的人,帮忙说情处理轻点,罚点款算了。请客吃饭,钱我们出。卢某答应帮我们联系。当晚或是第二天,卢某打电话给我们,她说已经请森林公安的吃饭了,也把我们的要求跟他们讲了。这样我们就回家了,一直在等森林公安的人来处理。卢某请客吃饭花去的1500元,是我们卖木材后我从梁某那里拿的钱,请我叔妈卢某转给卢某的。卢某是卢某的姐姐。

5、梁某的证言。证实:“达虎坡”的杉树是我和梁某、梁某、梁庆书、梁正业、梁某、梁念我们七个人合伙买的。2013年,梁某、梁某、梁某三个组织人砍树的时候,我在广东打工。我回家过“七月半”才晓得他们已经把树砍了,还被人举报了。七月十五或是七月十六,从江森林公安的来了四个人,通知我和梁某、梁某去现场。那天梁某去没去现场,我记不清楚了。我们一到现场,森林公安的人有的测量,有的照相,完了让我们逐个指认现场并照相,然后把我们分开进行询问,做了笔录。后来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

他们来的四个人中,有两个穿警服,有两个着便装,其中一个穿警服的瘦高个,他们都叫他宋所。

5、梁某的证言。证实:我弟梁某、梁某告诉我,他们滥伐“达虎坡”林木的案件森林公安一直没有处理,我就打电话联系我叔妈卢某,问她能不能找熟人帮一下忙。卢某说等她问一下再说。过了几天,卢某电话告诉我,她说她的姐姐卢某已经请从江森林公安的姚某局长、宰便派出所的宋某所长在观音阁大酒店吃饭了,两个领导在饭桌上都答应帮忙从轻处理。我问她吃饭花了多少钱,她说花了1500元。过后我跟我弟梁某、梁某说过请客吃饭的事,至于他们是否拿钱给卢某,我就不清楚了。

6、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2日,我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平岸村“达虎坡”无证采伐。我打电话给平岸村村长,问清楚是梁某等七人砍的后就向林业局邓卫红副局长作了简单的汇报。第二天,我和站里的赵胜周一起到平岸村调查,找到梁某,他说是他和梁某、梁某、梁某、梁庆书、梁正业、梁念七个人一起砍的,我就请村长联系这几个人到现场,我们对砍伐现场进行了勾绘,清点、量了被砍伐的杉树。8月14日通知梁某到我们秀塘林业站做了笔录。然后我就写了一份报告给局里,邓卫红批示移交给森林公安处理。几天后森林公安的宋某、杨某、小韦来调查,后来是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

7、卢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秋天的一天,我侄子梁某打我电话,他说他兄弟梁某和其他六个人因建房无证砍伐了一片林木,被森林公安的发现了,木材被封起来了,问我能不能想办法帮下忙。我说不熟悉森林公安的领导,只有我姐熟悉。梁某就说:“那就拜托你跟姨妈讲一下,如果需要请客吃饭,到时候我叫梁某他们拿钱给你。”挂电话后,我打电话给我姐卢某讲了这件事情,她说可以请姚某局长来吃饭,叫我到时候去作陪。第二天上午,我姐打电话给我,她说已经约好姚某和他夫人吴耀琴下午来吃饭了,叫我下午下班后到观音阁大酒店作陪。当天下午还没有下班,我侄子梁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已经到酒店门口了。我下班到观音阁酒店门口时,梁某已经在门口等我了。我和他进到大厅,看见梁某、梁某也在,他们三个就把无证砍伐树木被森林公安抓的事情讲给我听,正好我姐走过来,她和他们打了一个招呼就上楼去了。我姐上楼后,我对他们说:“我姐已经约好姚局长了,要不你们一起吃饭,自己跟姚局长讲?”梁某说他们不好意思,请我跟姚局长求下情。梁某还说:“粱方妈,我们的事情麻烦你和姨妈了。姨妈请姚局长吃饭花的钱由我们负责。”然后他们就离开酒店了。

梁某、梁某、梁某他们离开酒店半个小时左右,姚某和吴耀琴来了,我和我姐卢某、我哥卢宏在观音阁酒店一楼第二个包间请他们吃饭。吃饭过程中,我对姚某说:“姚局长,我平岸村那几个侄子调皮得很,前段时间他们在平岸村砍了一些杉树,没有办砍伐手续,被林业站和森林公安的抓了。”我姐接着说:“姚局,砍树子那几个人有一个叫梁某,是梁仁刚的亲侄子,请姚局帮下忙,罚点款,不要抓他坐牢。”姚某笑着说:“原来今天请我吃饭是为这个事情。你不早点讲,我好把宋某一起喊来,秀塘平岸那片是他负责。”然后姚某就给宋某打电话。过了十多分钟宋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来了。宋某和他同事坐下后,姚某指着我姐对宋某说:“这是观音阁大酒店的老板卢某,你喊卢姐就行了。”接着,姚某就当着我们的面问宋某:“平岸村滥伐林木的案子,你们怎么不向我汇报?”宋某说:“林业站那边的检尺结果还没有出来,再说砍的人有点多,我们正在调查。”姚某说:“里面有一个是卢姐的妹夫梁仁刚的侄子,你们罚点款算了,不要搞成刑事案件。”宋某说:“知道了。”然后我们又在饭桌上闲聊了几句就散了。

请客吃饭花的1500元是记在账上的。后来我打电话给梁某,告诉他请姚某、吴耀琴、宋某他们吃饭花了1500元。梁某说他会叫梁某、梁某把钱拿给我,但到现在梁某一直没有把钱拿给我。

8、卢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九十月份,我妹卢某打电话给我,她说平岸村梁某他们砍了一些杉树,没有办证,问我和森林公安的姚局长熟不熟,约姚局长吃个饭,跟他说下这个事。因为我和姚局长的爱人吴耀琴熟悉,我就说:“正好这几天我也想约姚哥他们吃饭,你来作陪。”当天,我就分别打电话给姚某和吴耀琴,约他们来观音阁酒店吃饭,但没有告诉他们是什么事。姚某夫妇到观音阁酒店后,我妹就在饭桌上跟姚某讲:“平岸村那几个人调皮得很,前段时间砍了一些杉树,没有办手续,被你们森林公安抓了。”我就问:“姚哥,这个事情严重不?”姚某说这件事他还不清楚,秀塘那边是宋某管,喊宋某来问一下,然后他就给宋某打电话。几分钟后宋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来了。姚某向宋某介绍我是观音阁酒店的卢姐,然后就当作我们的面问宋某,平岸村滥伐林木的事为什么不向他汇报?办得怎样了?宋某讲林业站的检尺结果还没有出来,砍伐的那几个人也还没有画押,要等那几个人画押。姚某听后没有说什么,之后我们在饭桌上又闲聊了一会就散了,后来梁某他们的事是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我没有问姚某,他也没告诉我,梁某和“补熊”也没跟我讲。

9、姚某的证言。证实:秀塘乡平岸村“达虎坡”滥伐林木案件是由宰便派出所所长宋某负责查办,蔡某协助查办。由于这起案件是副局长张某在负责,所以,具体的查处经过我不清楚。

这起案件是在2013年8月26日的局例会上,宋某汇报说秀塘乡平岸村有七人砍了60立方木材,他们正在调查,我才知道的。因为我们的办公例会各所都要汇报案件查办情况,时间紧,所以,对这起案件并没有进行专门讨论,只是会议结束时要求各所抓紧时间把手上的案件办结。当年的11月,局里召开办公例会,宋某再次提到这起案件,当时我还责问他都过了两个月,为什么还没调查清楚。这两次例会后,2013年12月的一天,宋某和蔡某一起到我办公室汇报,记得当时宋某说“达虎坡”滥伐林木案件的七个人中,有六个人家遭受火灾,蛮可怜的,问我怎么处理。我说继续调查,如果木材是这七个人各买各砍,互不相干,就按调查情况来定。如果是合伙买后一起砍的就达到刑事案件了。记得蔡某当时没有说话,也没发表任何意见。到2015年3月,专案组来从江调查,我才知道这起案件被蔡某、宋某于2014年9月按违法运输木材处理了。

在从江县森林公安局查处“达虎坡”滥伐林木案件过程中,2014年的三四月份,从江观音阁大酒店的老板卢某邀请我和我爱人去吃饭。吃饭过程中,卢某的胞妹卢四妹说平岸村那起滥伐林木案里面有一个是梁仁刚的侄子,问我能不能帮下忙。我听后很为难,就说具体案情我不太清楚,我叫办案人员来,你问一下。我打电话给宋某,十多分钟后宋某和龙某来了。我介绍他们认识后就问宋某:“平岸村那起滥伐林木案里面有一个是卢四妹的亲侄子,案子查得怎样了?”宋某说还在查。我说:“能帮尽量帮点。”宋某说“好!”然后他就和龙某离开了,我们也散了。

2006年12月至2011年9月,蔡某的工作职责是指导全县各类涉林案件的办理。2011年9月成立四个林区派出所后,因刑侦治安大队只有蔡某一个人,所以,蔡某名为指导全县各类涉林案件办理,实际上主要是协助宰便派出所办理辖区的刚边、秀塘、宰便、加榜、加勉、光辉、加鸠七个乡镇的涉林案件。

10、张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至2011年9月,蔡某是我局刑侦治安大队的负责人,具体工作职责是指导全县各类涉林案件的办理。2011年9月,我局成立四个林区派出所后,由于刑侦治安大队只有蔡某一个人,不能单独办案,所以,名义上蔡某是指导全县各类涉林案件办理,实际上主要是协助宰便派出所办理辖区的刚边、秀塘、宰便、加榜、加勉、光辉、加鸠七个乡镇的涉林案件。

11、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们宰便派出所接到秀塘林业站蒙某电话举报:平岸村有几户无证在“达虎坡”砍伐杉树。之后,我带杨某、韦某、石堂秀到现场进行调查,梁某他们都承认“达虎坡”的杉树是他们几个合伙买后,没有办证就各砍各的,每人砍了几十棵,是砍来修房子、修猪舍、修鱼塘用的。我们在坡上做完笔录后天快黑了,就回到秀塘梁某家吃饭。梁某问我这个事情怎么处理?我说要等林业站把准确数据拿出来,回去跟领导汇报了再处理。第二天,我把“达虎坡”滥伐林木的情况分别向局长姚某、副局长张某作了汇报。我说:“树是梁某他们六七个人砍的,他们讲是各砍各的,每人几十棵,等林业站拿出数据了再处理。”姚某、张某都讲等林业站拿出数据了再具体处理。过了一二十天,秀塘林业站出了一份总的砍伐数据,没有注明梁某他们各自砍伐的情况。我把情况分别向姚某、张某作了汇报。我的意见是,梁某他们各砍各的,每个人的砍伐数量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建议按行政案件处理。张某、姚某都同意我的意见。过了一段时间,姚某问我这个案件办得怎么样了?我讲手里还有其他案件,近期把他们叫来处理。过后,我打电话给梁某,叫他们几个来把砍树子的事情讲清楚。梁某说:“好,尽快来处理。”过了四五天,记得已经下班了,姚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观音阁大酒店找我有事。我和龙某到观音阁大酒店一个包间时,在场的有五六个人,他们已经吃得差不多了。我和龙某坐下后,姚某指着其中一个女的对我说:“这是观音阁大酒店的老板卢某,你叫她卢姐就行了。”姚某逐一介绍完后,卢某就问我梁某他们的案件打算怎么处理。我说还在调查中。姚某就接过话问我这个案子为什么不向他汇报?我说林业站还没有把蓄积算出来。姚某就说:“砍树子的这几个人当中有一个是卢某的亲戚,到时候按照行政案件处理,罚点款算了。”我点了点头,然后我们又闲聊了几句就散了。第二天上午,我到蔡某的办公室对他说:“蔡大,昨晚姚局喊我到观音阁大酒店,叫我把梁某、梁某他们滥伐林木一案作行政案件处理,罚点款算了,但是这个案子还没有调查清楚,你看怎么办?”蔡某说:“既然姚局长已经决定,你就按他的意思去办就行了。”因为姚某是局长,顾及他的面子,这个案子不好罚款,也不敢搞成刑事案件,就一直放着。到了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打电话给我,他说根据他的线人举报,秀塘那边有货车进去装材,可能是拉往广西卖,叫我带几个人去看有没有这回事。我就叫了蔡某、杨某、韦某、龙某一起去。我们先到平岸村的几个路口,没有发现装木材的车,然后我们就到广西龙岩乡一个不知名的寨子路边,发现四辆装满杉圆木的农用车。我们叫驾驶员打电话把货主叫来,然后梁某和两三个人就到了现场。梁某他们供认这四车木材就是去年砍伐“达虎坡”的林木,请求我们从轻处理。我就叫他去问蔡大队。蔡某跟梁某说:“还是问宋所长,他是负责秀塘这边林业案件的所长。”于是,我就和蔡某商量,我说:“去年他们滥伐林木一案,由于姚局长指示,我们一直没有处理,现在他们又擅自把查封的木材拉出去卖,你看怎么办?”蔡某说:“既然姚局长都已经决定了,那我们就按违法运输木材处理,过后你再打电话向姚局请示一下。”听蔡某这样讲后,我就对梁某他们说:“按违法运输来处理。根据林业局的会议纪要,违法运输木材的定价是每立方900元,材积我们已算出来了,这些木材是你要还是我们拉回秀塘保存,你要就变卖给你。”梁某说要木材。记得当时我喊龙某或是杨某算出木材款是两万多元,梁某说没这么多钱。蔡某就说:“先打一张欠条,前面有个木材加工厂,你们先把木材卖了再来交,我们在秀塘等你。”梁某就写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交给龙某,他们就把木材拉走了。第二天上午,我打电话向姚某汇报,我说:“姚局,平岸村那几个滥伐林木的人昨晚擅自将“达虎坡”砍伐的木材拉往广西出售,被我们现场查获了。我和蔡大商量,建议是按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处理,罚款2万余元,你看这么处理行不?”姚某说:“可以,就按违法运输处理。”中午,梁某和一个人到秀塘春雷宾馆找到我们,我们在春雷宾馆给他们做了笔录,梁某交了2.5万元罚款,我开了两张罚款收据给梁某他们,这个案子就处理完了。

12、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下午下班以后,宋某打电话叫我陪他一起去观音阁大酒店吃饭。我和宋某到观音阁大酒店一楼的一间包房后,姚某指着我和宋某向在座的人介绍:“这是我们宰便派出所的所长宋某,这是宰便派出所新来的民警小龙。”接着,姚某就问宋某,平岸村梁某、梁某等人滥伐林木的案件处理得怎样了?宋某回答还在调查中。姚某就指着一个女的对宋某说:“这是观音阁大酒店的老板卢某,你们叫卢姐就行了。平岸村滥伐人里面有一个是卢某的亲戚,到时候你们把这个案件作行政案件处理,罚点款算了。”卢某也对宋某说:“小宋,梁某某是我亲侄子,请你一定帮忙。”卢某讲的这个人的名字我记不起了。宋某说:“好的,我知道了。”由于我和宋某还要加班,闲聊了几句后我们两个就先走了。

这两本违法运输行政卷宗里面,询问驾驶员唐明辉、赵金祥、梁长富、宋登的笔录和其中的两张照片,是宋某喊我和韦某伪造的。因为宋某交给我们的材料中只有两个驾驶员的询问笔录和两张运输车辆照片,为了完善材料,我和韦某就伪造了另外两个驾驶员的询问笔录。我们伪造好后发现和之前那两个驾驶员说的有矛盾,于是,我们就干脆重新伪造了之前那两个驾驶员的询问笔录。梁某、梁某的询问笔录里面记录的是四辆车,而宋某交给我们的只有两张车辆照片,我们问宋某怎么办宋某说从相机里面随便选两张。于是,我和韦某就从原先保存的数据照片中选了两张广西车牌的照片。

13、杨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宋某把(“达虎坡”滥伐林木)调查情况向姚某局长、张某副局长汇报后,局里召开案件讨论会,记得有我、宋某、姚某、张某、蔡某、吴海峰和其他派出所的所长等人参加。蔡某提出秀塘乡那边总是一个人砍后说成是几个人砍的,其他参会领导也纷纷发表意见,最后形成的意见是进一步调查。会后,宋某带我们到平岸村找村干调查,一是核实梁某、梁某等人到底是合伙买后各砍各的或是合伙买后合伙砍的?二是核实他们砍树子的目的是不是用来修房子、修猪舍、修鱼塘?村干说梁某他们砍树子的目的确实是用于修房子、修猪舍、修鱼塘等,但是各砍各的或是合伙砍的,他们就不清楚了。之后,我和宋某再次将调查情况向姚某、张某作了汇报,局里再次召开会议讨论,蔡某仍然坚持梁某他们是合伙买后合伙砍伐,并建议宰便派出所先把梁某等人抓起来,但局领导没有采纳,只是叫我们再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来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这起案件就不再进行任何调查了。直到今年5月,张某副局长打电话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他问我知不知道这起案件搞成违法运输木材处理了?我说不知道。接着我到法制室打听,才发现梁某他们滥伐林木案于2014年9月被蔡某、宋某作违法运输木材处理了。

14、石某的证言。石某证实“达虎坡”滥伐林木案发生后,宋某带队到砍伐现场进行调查的情况,与前述证人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15、韦某的证言。证实……我们第二次到平岸村调查回来后,不知道什么原因这起案件就不再进行任何调查了,也没有对梁某等人进行任何处理。直到2014年9月,宋某将梁某、梁某违法运输木材的案件材料拿给我,我才知道这起案件作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处理了。当天是宋某、蔡某、龙某等人去处查的,我没有参与。

对于伪造124号、125号违法运输木材卷宗材料的事实,韦某的证词与龙某的证词基本一致。

16、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宋某带我和蔡某、石某到秀塘乡平岸村处警。我们四人到平岸村通往广西的好几条路口蹲守,都没有发现有拉木材的车子来,后来我们问老乡,得知还有一条通往广西的小路,我们就开车往那条小路走,到“地龙坳”发现两辆拉木材的农用车从山上下来,我们就把这两辆车拦下来盘问,驾驶员说木材是老板请他们从“达虎坡”拉来的。这时有一辆皮卡车开过来,蔡某就拦下问前面辆车木材是不是他们的?皮卡车上的人回答是的,是从平岸村“达虎坡”拉来的。蔡某问总共拉了几车?那个人说拉了好几车,除了被扣的两车外,还有好几车已经拉走了。蔡某又问木材是谁卖给他们的?那人回答是平岸村的梁某、梁某等人。于是,宋某就打了一个电话,叫电话那头的人赶紧过来。我估计接电话的人是梁某。过了两个小时左右,梁某、梁某和另外一个人来了。蔡某、宋某就问梁某这些木材是不是去年我们暂扣“达虎坡”的木材?梁某回答是的,他说因为一直没有处理,担心下雨木材腐烂,所以就把木材卖给广西老板了。梁某这样说后,宋某、蔡某就商量怎样处理。他们说话的声音比较小,我听不清楚他们是如何商量的。在这过程中梁某等人也一直在求情。过了几分钟,蔡某对梁某、梁某他们说:“这个案件按违法运输木材处理,罚款2.5万元。”梁某问能不能再少点?宋某说已经是最少的了。梁某说身上没那么多现金。蔡某叫他先打一张欠条,把木材拉往广西卖了,明天再来交罚款。梁某就写了一张欠条,之后他们就把木材拉走了。

17、石某的证言。石某证实2014年9月底和吴某跟随宋某、蔡某到“地龙坳”查处梁某等人将滥伐“达虎坡”的林木运往广西出售的事实,与吴某的证词基本一致。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蔡某自供:2013年八九月份,秀塘乡平岸村的梁某、梁某等七人在“达虎坡”滥伐林木被秀塘林业站发现后,秀塘林业站蒙站长向县林业局汇报,林业局将案件移交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姚某局长指派宰便林区派出所所长宋某、杨某等人进行调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达虎坡”林木系梁某、梁某等七人各砍各的,多的几十方,少的十几方。宋某他们把调查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后,在讨论会上我提出不同意见,我认为梁某、梁某等七人应该是共同犯罪,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宋某也同意了我的观点。过后两个星期的一天早上,宋某到我办公室,他说:“蔡大,前几天姚局长叫我和龙某到观音阁大酒店吃饭时,姚局长要求我们将平岸村‘达虎坡’梁某、梁某等人滥伐林木一案作行政案件处理,姚局长说滥伐人里面有一个是卢某家妹妹卢四妹的亲侄子,你看怎么办?”我说:“既然局长已经决定了,你就按局长的意思办,你得罪不起领导。”到2014年五六月份的一个星期天上午11点左右,宋某打电话给我,他说接到群众举报,秀塘平岸村有几车木材要跑广西,问我有空不,跟他去一下。我答应后十几分钟,宋某开一辆面包车到我家来接我,我们又到南下接韦某和一个协警,然后就去平岸村。我们到平岸村通往广西的好几条路口蹲守了几个小时,没有发现拉木材的车过来。后来我们问一个老乡,他说还有一条通往广西的小路。我们开车到那条小路后,看见有两辆农用车拉着木材从山上下来,我们就把两辆车拦截,叫驾驶员把车停到路边。这时,后面来了一辆皮卡车,我就问皮卡车司机木材是不是他的?他说:“是的”。我又问他是从哪里拉来了的?他说是平岸村梁某、梁某等人卖给他的。听司机这样说后,宋某就说:“晓得了。”然后宋某就打梁某的电话,叫他赶紧过来。大概晚上11点,梁某、梁某和一个男子开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来了。宋某问梁某这两车木材是不是“达虎坡”暂扣的木材?梁某说:“是的,因为你们森林公安一直没有处理,我们担心木材腐烂,所以才拉去卖给广西老板。”于是,我们就把这两车木材押到山下的油路上。之后,我和宋某商量如何处理,宋某说:“这些木材是我们之前暂扣在“达虎坡”的木材,是同一伙人。这个案子姚局长之前就要求作行政案件处理,你看怎么办?”我说:“既然姚局长已经决定了,我们就按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处理。”我们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跟梁某说这个案子按违法运输木材处理,罚款2.5万元。梁某说身上没有这么多钱,我就叫他打一张欠条,继续把木材拉往广西出卖,第二天再来交罚款。第二天,我叫宋某打电话把处理情况向姚局长汇报一下,他说已经跟姚局长汇报了,姚局长同意我们的处理决定。中午11点,梁某、梁某到秀塘春雷宾馆找到我们。我们跟他二人分别作了笔录,他们交了2.5万元罚款后就回去了。

当时查获的木材只有两车,梁某他们认可已经拉走了一车,有一车还没有装,所以是按四车材来计算的。

上列证据中,除生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无需质证外,其余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被告人蔡某在协助宰便派出所宋某查处梁某等人销售木材过程中,明知被查获的木材是“达虎坡”滥伐林木案件的赃物,而且“达虎坡”被滥伐的林木蓄积已经达到立案追诉数量,碍于有人说情的原因,故意徇私情,将本应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的“达虎坡”滥伐林木案件降格成违法运输木材处理,帮助梁某等人逃避追诉。本院予以采纳,纳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明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或者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中,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一般不构成本罪的主体,除非是共同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徇私枉法或者徇情枉法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足以让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或者有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无论是否达到目的,均达到犯罪既遂。

本院认为

按照徇私枉法罪犯罪构成要求的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是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的大队长,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是蔡某的基本职责。尽管“五西坡”、“达虎坡”两起滥伐林木案件的侦办单位不是刑侦治安大队,侦查人员也不是蔡某,但是,蔡某对这两起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负有协助侦查的义务。蔡某在协助宋某查处“五西坡”、“达虎坡”滥伐林木案件过程中,明知这两起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已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故意徇私情,放任宋某将本应立为刑事侦查的案件降格成治安行政案件,帮助这两起案件的行为人逃避追诉,其行为已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受刑罚处罚。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蔡某犯徇私枉法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蔡某在对这两起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其地位只是协助查处,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兼顾量刑平衡的因素,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被告人蔡某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虽然不是宋某的直接领导,也不是“五西坡”、“达虎坡”两起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但是,蔡某是治安刑侦大队的大队长,查处发生在从江县境内的涉林案件是蔡某的基本职责。蔡某在协助宋某查办“五西坡”、“达虎坡”两起涉林案件过程中,明知宋某的做法是在放纵犯罪,不但不予以指出和纠正,而是出于私情,默许宋某的行为,甚至还为行为人向宋某说情,其行为表现已经超越了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范畴,而是在故意放纵犯罪。至于蔡某是否明知徇私的对象是谁,并不影响其徇私行为客观上已经帮助了“五西坡”、“达虎坡”两起滥伐林木行为人逃避追诉的认定。因此,对蔡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令义

人民陪审员杨正芳

人民陪审员顾劲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健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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