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青刑执减字第8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4-29
案件描述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见强犯受贿、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薛见强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薛见强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薛见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薛见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立宁
审判员杨保国
人民陪审员冯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