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11-11
审理经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登德犯徇私枉法罪、原审被告人鲁子瑞、徐铁栓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登德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鲁子瑞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徐铁栓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登德、鲁子瑞、徐铁栓均不服,提出上诉。其中,张登德以社会危害性不大,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鲁子瑞以导火索实际数量不准确为由提出上诉;徐铁栓以当时准备承包的荒山山的金矿有探矿许可证,一审认定的导火索的实际米数不准确,导火索和雷管的质量难以确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鲁子瑞和徐铁栓非法买卖导火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雪琴
审判员王飞舟
代理审判员张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