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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刑初字第53号徇私枉法一案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04   阅读:

审理法院:抚远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抚刑初字第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12-23

审理经过

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抚检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家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是抚远县森林公安局的一名干部,2007年起担任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队队长职务。2013年6月8日,抚远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毛石料场进行清查整顿过程中,发现抚远县浓江乡双胜村赵XX(已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的毛石料场在作业中存在超采现象,该案交由被告人王XX负责办理。在办理赵XX非法占用林地超采毛石料的案件中,抚远县林业局副局长赵X甲找到王XX告知该毛石料场是其弟弟赵XX所经营,实际开采面积2公顷多,已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希望王XX给予帮助。王XX在现场勘验检查、制作询问赵XX笔录、撰写案件报告等环节中,故意隐瞒事实,将赵XX的毛石料场超采面积虚假认定为0.53公顷,计7.95亩,使其未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0亩的立案标准,并建议将该案以行政案件移送至抚远县林业局林政股行政处罚。后经抚远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抚远县森林公安局对赵X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重新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4年6月20日,抚远县人民法院以(2014)抚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赵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王XX于2015年11月3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抚远县森林公安局处警工作登记表、林业行政案件移送通知书、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证人赵X甲、田XX、李XX、王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情面,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王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因其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XX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祝令合

人民陪审员丛云生

人民陪审员赵广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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