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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4刑初21号徇私枉法、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崇仁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1024刑初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5-13

审理经过

被告人雷某1徇私枉法、受贿一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指定本院管辖。2019年3月1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1及其辩护人饶伟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徇私枉法罪

2010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雷某1在担任乐安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负责人、大队长期间,明知邹某1(另案处理)、詹某1、元浪(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涉嫌犯罪,仍接受邹某1、詹某1、元某1请托并收受其贿赂共计人民币28.27万元,为邹某1、詹某1、元浪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

二、受贿罪

2018年2-10月期间,被告人雷某1在担任乐安县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分别收受周某、蒋某、詹某2、詹某3贿赂共计人民币28.28万元,为他人在人事调整、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雷某1家属向崇仁县监察委员会退交赃款人民币56.55万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邹某1等人开设赌场案卷宗、项目资料、银行交易记录、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邹某1、詹某1、元某1、周某、蒋某、詹某2、詹某3等人证言;3、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接受他人请托并收受贿赂后,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人事调整、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其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同时,其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雷某1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雷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雷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雷某1在所涉及的办案程序均是依据法定程序和内部流程,向法制部门及局领导汇报后决定,应属从犯情节;2、在邹某1开设赌场中应以被告人雷某1明知开设的次数和地点确定其承担的责任,而不能以邹某1的全部犯罪行为追究被告人的责任;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雷某1减轻处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徇私枉法事实

2010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雷某1在担任乐安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负责人、大队长期间,明知邹某1、詹某1、元浪(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涉嫌犯罪,仍接受邹某1、詹某1、元某1请托并收受其贿赂共计人民币28.27万元,为邹某1、詹某1、元浪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

2010年4月份的一天,邹某1向被告人雷某1提出欲在乐安县商贸城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雷某1默认同意。其后,邹某1等人在乐安县商贸城开设赌场二个月左右。之后,直至2016年10月份,邹某1等人先后在乐安县鳌溪镇河源村、乐安县京都宾馆、财苑宾馆等地开设赌场十四次,并在每次开设赌场前或期间告知雷某1其开设赌场地点,请求雷某1予以关照。2010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邹某1为感谢雷某1的关照,在特巡警大队大院内、乐安县国税局附近、乐安县水产场附近等处,分十九次送给雷某1共计现金人民币22.11万元,雷某1均予以收下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雷某1在接受邹某1请托并收受其贿赂后,明知邹某1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未予查处,为邹某1等人多次开设赌场提供保护。2010年11月7日,特巡警大队查处邹某1等人开设赌场,次日进行刑事立案,雷某1在为邹某1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后,未对该案进行进一步侦查,致使邹某1除没收保证金外未做其它处理。2010年12月份,邹某1和雷某1说,想去河源玩一下(指开赌场),雷某1没有吭声,邹某1就和曾某2等人在河源村一个姓何的人(喊名“黑子”)家里开赌场,开了10多天之后,2011年1月初,被鳌溪派出所到现场查抄。一、二天后的晚上8、9点钟,邹某1事先打电话给雷某1后,在特警大队的院子里,邹某1开的汽车上,送了6000元钱现金给雷某1,并告诉雷某1,这次被鳌溪派出所查抄了,雷某1接到钱后没有吭声。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13日,乐安县公安局对邹某1等人涉嫌多次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2015年7月份的一天,詹某1为得到被告人雷某1对其开设赌场予以关照,委托与雷某1关系较好的邹某1从中斡旋。随后,邹某1向雷某1提出詹某1因开设赌场欲请求雷某1予以关照,雷某1默认同意。之后,詹某1等人于2015年7月至12月、2016年4月至10月,先后在乐安县鳌溪镇潭港石桥寺、潭港东坑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并分十五次交给邹某1共计现金人民币11万元,委托邹某1转送给雷某1。邹某1收到詹某1钱款后,截留其中5.7万元,将剩余5.3万元分六次在特巡警大队院内送给雷某1,雷某1均予以收下,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雷某1在接受请托并收受贿赂后,明知詹某1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未予查处,为詹某1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2019年3月28日,乐安县公安局对严某(詹某1)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2016年9月份,元某1(另案处理)因其弟弟元浪等人在乐安县老三小(老教育局)附近等地开设赌场而请求雷某1予以关照,并在乐安县特巡警大队院内、乐安县水上乐园附近马路旁,先后送给雷某1现金人民币5000元、3600元,雷某1均予以收下,并用于其个人开支。雷某1在接受元某1请托并收受其贿赂后,明知元浪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未予查处,为元浪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且在处理陈辉、邹乐平赌博案时,明知元浪可能是该案开设赌场人员,未深挖细查,仅做一般行政案件处理。2018年6月11日,乐安县公安局对元浪等人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并纳入乐安县公安局“4.07”专案组。2018年11月16日,乐安县公安局以元某2、元新鸣等人(元浪另案处理)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移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邹某1证言及交代材料证实:他和雷某1是在1992年或1993年认识的,雷某1还在鳌溪派出所工作,他为雷当时办理的一个打架案子,提供了破案线索,这样就认识了,后来就一直有来往。2009年或2010年,雷某1在乐安县特警大队负责,因为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乐安县公安局全力通缉涉案人员,他当时又给雷某1提供了破案线索,从这个时候开始,他和雷某1的关系就非常好了。从2010年4月初至2016年10月,他与人合伙先后在乐安县商贸城、康复医院后面民房、河源村、京都宾馆、财苑宾馆、“香韵茗茶”茶楼、龚坊镇卢下村、望仙乡茶坞村等地开设赌场15次,分19次在乐安县公安局特警大队院子里、国税局旁边、水产厂旁边送给雷某1现金人民币221100元,每次的时间都是在晚上8、9点。雷某1是特警大队的大队长,可以查处开设赌场,为了得到关照雷某1,每次在开赌场前或者开赌场期间,他都会告诉雷某1。并且事实上在他开赌场时,除了2010年11月7日公安局黄局长要雷某1去鳌溪镇田西巷查他的这次,被抓到的人被劳教,他被作了罚款处理外,雷某1没有再去查过他。为了感谢雷某1关照,同时也为了得到雷某1继续关照,所以他就送了钱给雷某1。雷某1知道他送钱给雷某1是为感谢雷某1对他开赌场给予了关照。雷某1给他提供了两个方面的帮助,一是乐安县公安局的人和社会上很多人都知道他和雷某1的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乐安县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也会顾忌他们的关系;二是雷某1本人明知道他开赌场,除了黄局长安排其查的这次,雷一直没有查处过他。他和其他人合伙开赌场时,每天都会从“斗钱”里抽钱出来,并跟股东说是用于打点关系;他没有明确告诉股东送钱给雷某1,但股东都知道提出来的钱是送给雷某1。送给雷某1的钱的标准是他自己定的,没有和雷某1商议。他和雷某1之间有合伙投资的情况,但这和送给雷某1的221100元钱没有关系。

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詹某1和严某在乐安县很多地方开设赌场,因詹小明知道他和雷某1的关系好,就要他从中协调关系;为感谢雷某1的关照,詹某1分15次交给他共计11万元,要他帮忙送给雷某1。得钱后,他分6次将其中的53000元钱送给了雷某1,自己截留了57000元。詹某1每次开赌场前或开赌场期间,都会打电话告诉其开赌场的地点,他接到电话后都会将赌场地点通过打电话或发短息的方式告诉雷某1。雷某1在詹某1和严某开赌场期间,一直没有去查过。

2、证人聂某(绰号“脚鱼”)证言证实:从2010年11月开始至2016年9、10月份,他和邹某1等人合股开过10次赌场。他们这些人都知道开赌场是违法的,因怕被公安局抓,所在他和邹某1等人在第一次合伙开赌场时,就商量好了由邹某1负责赌场的安全,先由邹某1每天从“斗钱”里抽取一些钱出来,用于去公安系统打点关系,因为他们听说邹某1和公安局的雷某1关系好。在2013年5月至2016年9、10月共9次开赌场期间,邹某1去送钱打点关系后,除了抚州市公安局到查过两次外,乐安县公安局从来没有查过他们。

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1年和2012年,她和邹某1合伙开过3次赌场。开赌场时,每天都会抽斗钱。她和邹某1第一次合伙开赌场时,邹某1就跟她说了,每天都要从斗钱里抽钱出来去打点关系,她同意了。之后邹某1每天都会从斗钱里抽取一些钱用于去打点关系,但邹某1没有和她说,送给谁打点关系。开3次赌场,公安机关没有查处过。

4、证人胡某证言证实:他和邹某1、戴剑英三人合伙开过一次赌场。戴剑英说邹某1在公安局由熟人,当时他们商量好,每个月由邹某1从“斗钱”里抽取6000元钱用于去公安打点关系。开赌场期间,邹某1从“斗钱”里抽了两次钱,每次6000元钱,两次共计12000元用于去打点关系。

5、证人康某(喊名“和仔”)证言证实:他没有开过赌场,但邹某1在2010年至2015年开赌场期间,邹某1经常叫他带人到赌场里去赌博,并且邹某1每次打电话叫他带人去他开的赌场赌博时,都会跟他说,他每天都会从赌场抽取的“斗钱”里拿一部分钱去公安局打点关系,会保证他们安全。

6、证人曾某1(绰号“猴子”)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6月份期间,他有空就去邹某1开的赌场担任内保,比较清楚赌场内部的事情,听邹某1说雷某1按赌场收到的“斗钱”拿15%股份即“安全费”。因此据他所知,雷某1参股邹某1赌场以后,赌场除2014年4、5月份被抚州市公安局查处外,就没有被查处过。

7、证人曾某2证言证实:2011年1月至2014年4月份时,他与邹某1等人合伙在乐安开了五次赌场;赌场开设期间,他和邹某1每天都会从赌场斗钱里抽一定金额的钱去打点关系,赌场斗钱多时就会多抽点,他抽取的斗钱是送给伍向华打点关系,邹某1送钱给雷某1打点关系。

8、证人邱某证言证实:2016年6、7月时,他与邹某1、华华等人在乐安县大马头乡的石桥寺、塘家等地民房里,合伙先后开了一段时间赌场,他拿了几天股份就退出来了,在他拿股份期间,邹某1每天都要从赌场斗钱中,提钱用于协调公安机关的关系;至于邹某1拿钱送给谁,送了多少,他就不清楚。

9、证人詹某1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他和严某在乐安县鳌溪镇石桥寺、潭港东坑、龙潭水库、店元、吴庄、桥陂、湖溪乡等地开设赌场13次,他先后分15次交给邹某1好处费共计11万元,要邹某1帮忙送给时任特警大队队长的雷某1,以此感谢雷某1不对其开设的赌场进行主动查处。因雷某1是特巡警大队大队长,怕雷查他开的赌场,送钱给雷某1是为了得到其关照,在没有举报的情况下不主动来查处他的赌场。从他在2015年7月和邹某1商量好了之后,在他开赌场前或开赌场过程中,他都会将赌场地点告诉邹某1,要邹转告雷某1不要去查。事实上在他这13次开赌场过程中,特巡警大队只是在接到举报后,到他在潭港(现并入鳌溪镇)的石桥寺开的赌场查过一次,但是当时被赌场安排望风的人看到后,参赌人员全部跑了,特巡警大队作作样子也就走了,没有处理任何人。除此之外,特巡警大队没有再到他开的场子里查过,对于他来说,他给了钱,雷某1不派人来查就是对他的关照。

10、证人严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他和詹某1在乐安县乡下比较偏的地方开设赌场,地点都是在鳌溪镇乡下比较偏的地方,包括鳌溪镇潭港石桥寺(牛田镇和鳌溪镇交界处)、潭港东坑、店元、吴庄、桥陂、龙潭水库、湖溪乡几个村庄。由他负责管理赌场一切事务,詹某1负责协调公安局的关系,只要赌场在开,詹某1每天都要从赌场上抽取1800-2000元钱,他抽取的这些钱包括詹某1本人应得的份子钱和他去公安局打点关系的钱;詹某1没有告诉他,他也不知道是怎么打点公安局关系的,他也不知道詹某1是通过谁打点公安局的关系的,詹某1没有告诉过他,所抽取的打点关系的钱具体送给了谁。因为开赌场是违法的,公安局会抓,让詹某1拿钱去打点关系,这样公安局就不会去抓他们了。在他和詹某1开赌场过程中(具体时间不记得),特巡警大队到在潭港的石桥寺他们开的赌场查过一次,但是当时特巡警大队的人还没有到现场就被赌场上望风的人看到,参赌人员就全部跑了,后来特巡警大队对这件事没有作任何处理。除此之外,特巡警大队和县公安局其他部门没有再去查过他们开的赌场,他知道其中的原因就是詹某1打点关系到了位。

11、证人元某1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因他弟弟元浪、堂弟元某2等人在乐安县老三小开赌场,乐安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经常会去查抄,于是他先后两次找到雷某1,请求雷某1对其弟元浪等人开的赌场予以关照,并于2016年9、10月份在特警大队大院、乐安县水上乐园附近分两次送给雷某1好处费共计8600元。后来,乐安县公安局特警大队除非有群众中举报或巡逻发现,未主动查处过元浪、元某2等人的赌场,并且在2016年10月特警大队对其弟元浪、元某2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查处后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

12、证人付某(喊某)证言证实:从2010年底至2017年底,他先后断断续续在元浪等人开的赌场上做过事,主要是帮他们在赌场上收“斗钱”,偶尔也会“放水”。是元浪叫他去赌场收斗钱的,所以他知道赌场是元浪等人开的。2016年10月份,元浪叫他和陈辉去乐安三小附近小区后组织组织他人赌博,后来特警大队到这个赌场抓赌,他跑出赌场后被抓住了,当时他没有承认自己在赌场上做事和赌博,所以被放了出来,也没有交待是元浪等人开的赌场。

13、证人元某2证言证实:他是在2012年开始与元浪等人在乐安县老三小、一小等地附近开设赌场,2013年起,他们邀曾某2等人一起开设赌场。股份中包括“安全股”,即用于摆平公安关系,主要是协调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就是让公安机关不来查抄他们开设的赌场,或查处之后将被抓的参赌人员从轻处理。与乐安县特巡警大队协调关系,他听元浪说是叫其兄元某1到出面去协调,他不清楚元某1是找谁,如何去协调与乐安县特巡警大队关系。在2016年元月份(具体时间不记得)他们开的赌场被乐安县特巡警大队抄了,他就打元浪电话问是怎么回事,元浪叫他直接打元某1电话问是怎么回事,他便打电话给元某1说赌场被抓了人,元某1当时在电话里说赌场被抓人与其无关。后来他不清楚是否有人去协调与特巡警大队关系,反正那些被抓的都被做了治安处罚。

14、邹某1涉嫌开设赌场案案卷材料,该案卷材料中的立案决定书、对邹某1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邹某1、胡某等人供述、黄金荣等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劳动教养决定、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邹某1等人在乐安县鳌溪镇田西巷民房内开设赌场,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乐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0年11月7日,由雷某1等民警前往查处,该案最后处理情况为:邹某1被取保候审,胡某、戴剑英等人被劳动教养,黄金荣、聂某等人被行政拘留、罚款处理。

15、邹某1、邹志平等人开设赌场案案卷材料,该案卷材料中的刑事判决书,邹某1、邹志平、曾某2等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在2014年1月中下旬至2014年4月28日、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邹某1等人,在乐安县经贸商城、鳌溪镇东门巷、高速路口附近、乐安县财苑宾馆、经济适用房附近民房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被抚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查处,后邹某1、邹志平等人,被乐安县人民法院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刑罚。

16、元书生等人赌博治安管理处罚卷案卷材料,该案卷材料中的邹某1、胡某、元书生等人交待材料,赵小风等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在2010年5月21日至25日,邹某1、胡某、元书生等人在乐安县商贸城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乐安县公安局鳌溪派出所查处,后邹某1、胡某、元书生等被行政拘留、罚款处理。

17、王顶峰等人赌博治安处罚卷案卷材料,该案卷材料中的邹某1、王顶峰等人交待材料,邱某等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在2010年12月中旬至2011年1月3日期间,邹某1、王顶峰等人在乐安县鳌溪镇鳌溪村何元组村民何小明的房子内提供赌博用具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抽头渔利,被单位乐安县公安局鳌溪派出所查处,后于邹某1、王顶峰等人被行政拘留、罚款处理。

18、邹某1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案卷材料,该案卷材料中的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邹某1、管友林、戴敏芳、王让平、聂某、邱某、胡某等人供述,提请批准逮捕书等证据材料认定:2009年3月以来,邹某1伙同管友林、胡某等人在乐安县鳌溪镇商贸城老菜市场附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活动,抽头渔利;2015年7-8月,邹某1伙同戴敏芳等人在乐安县龚坊镇炉下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2016年6-7月,邹某1伙同戴敏芳、戴绍兴、邱某等人在乐安县大马头乡石桥寺、老鳗鱼厂、塘家等地村民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2016年9-10月,邹某1伙同王让平、胡某、聂某等人在乐安县招携乡望仙茶富村等地村民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

上述案卷材料证实:2018年11月20日、12月8日、12月11日、12月13日,乐安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019年1月4日、1月10日、1月11日,乐安县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向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提请批准逮捕上述涉案人员。

19、元浪、元某2、元新鸣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案卷材料,该案卷材料中的立案决定书,元某2、元新鸣、曾某2等人供述,陈志刚、邹国民等人证言,起诉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认定:在2013年至2017年,元浪、元某2、元新鸣伙同曾某2、陈辉、陈金平、黎斌、胡小青等人在乐安县一小附近、老三小附近、龙腾花园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

上述案卷材料证实:2018年6月11日,乐安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8年11月16日,乐安县公安局以元某2、元新鸣等22人(元浪另案处理)分别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向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陈辉、邹乐平等人赌博案卷材料,该案卷材料中的陈辉、邹乐平等人交待材料,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在2016年10月6日,陈辉、邹乐平等人在乐安县老教育局后面的一处空地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被乐安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查处,在有人指证该赌场系元浪负责前提下,特警大队未对相关线索进行深挖细查,而后陈辉、邹乐平被行政拘留、罚款处理。

21、乐安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乐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对严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3月29日对犯罪嫌疑人严某进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詹某1进行刑事拘留。

22、被告人雷某1供述及自我交代:他在任乐安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负责人、大队长期间(2010年4月至2016年10月),明知邹某1、詹某1、元浪等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但在接受邹某1、詹某1、元某1请托并收受其钱款共计28.27万元后,为邹某1、詹某1、元浪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其中,在明知邹某1涉嫌开设赌场犯罪15次的情况下,19次收受邹某1的贿赂款共计22.11万元,对其开设赌场的行为不进行查处。2010年11月8日,特巡警大队向上级申请对邹某1等人开设赌场进行刑事立案的文书,立案决定书是以乐安县公安局的名义对邹某1等人开设赌场进行刑事立案的文书。在这起案件中,他帮助邹某1办理了取保候审,特巡警大队并没收了邹某1两次保证金共计10万元,取保候审到期后,相关承办人没有对邹某1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向他汇报,他也没有关注这件案子了,所以这个案件后来就不了了之了,对邹某1没有作任何处理。在得知詹某1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线索的情况下,6次接受詹某1委托邹某1转交的贿赂款共计5.3万元,不对詹某1开设赌场的行为进行核实和查处。在得知元浪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线索后,两次接受元某1的回来共计0.86万元,对元浪等人开设赌场的线索不进行核实和查处,同时在查处陈辉、邹乐平赌博案中,未对元浪涉嫌开设赌场的线索深挖细查,仅以行政处罚处理同案犯,敷衍了事。

他是特巡警大队长,所在的特巡警大队对全县范围内的赌博行为都能查处打击,邹某1和詹某1之所以一次又一次的送钱给他,目的是要特巡警大队不去查处他们开设的赌场,一方面是为了感谢他对其开设赌场的关照,另一方面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以后继续得到他的关照,而事实上,在邹某1告诉他开设赌场之事后,他因为收受了邹某1、詹某1的钱,没有主动安排特巡警大队去查处过他们开设的赌场。虽然他所在的特巡警大队查处过一次邹某1开设的赌场,但那是因为时任局长黄国平接群众举报要求他这么做的。除此之外,邹某1在向他打招呼后,他均没有安排特巡警大队去查处邹某1、詹某1开设的赌场,而大队的干警也都知道他和邹某1关系比较好,对邹某1、詹某1开的赌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没有去打击查处他们。邹某1和他关系好,很多人都知道,特巡警大队人员也大都清楚,所以虽然他没交代,但可能有关人员会对邹某1开设赌场的事睁只眼闭只眼,不去查处。

特巡警大队当时对元浪开设赌场的线索没有追究。一是因为元某1之前因他战友的舅舅要账的事情,卖过他面子,而且他元某1还因为元浪开设赌场的事情,请求他关照,送过钱给他。但主要还是因为当时的案件线索模糊,根据当时大队的办案习惯,没有抓到现行犯,也就不会太记挂这个事情,且承办人提出对该案作治安处理,并经法制科、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他心里虽然知道赌场有可能是元浪开的,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就没有再继续追究了。

他在担任乐安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负责人、大队长期间,负有打击查处涉赌违法犯罪的职责,接受邹某1、詹某1、元某1请托并收受他们的钱款共计28.27万元,明知邹某1、詹某1、元浪等人开设赌场,没有制止、查处,而是予以放任、纵容,他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法干警,知法犯法,没有牢牢守住纪律和法律底线,违背了党的宗旨,丧失了理想信念,经过组织教育,他真心知错、认错、悔错,愿意主动配合组织审查调查,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恳请组织宽大处理。

二、受贿事实

2018年1-10月期间,被告人雷某1在担任乐安县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分别收受周某、蒋某、詹某2、詹某3贿赂共计人民币28.28万元,为他人在人事调整、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

乐安县城管局城管大队党支部书记周某,在其主持城管大队工作期间,向被告人雷某1汇报工作时,表达了其想得到组织重用担任城管大队长职务的想法。2018年2月份的一天,周某为感谢雷某1重用其为城管大队大队长,在雷某1办公室送给雷某1现金人民币1.28万元,雷某1予以收下,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

2017年5月23日,蒋某、曾某3挂靠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林公司)中标乐安县麻石岭垃圾场垃圾转运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麻石岭垃圾转运项目,业主单位乐安县城管局)。中标后不久的一天,蒋某为得到被告人雷某1的关照,在城管局老办公楼(位于乐安县南环路珠峰塑业办公楼)院内找到雷某1,以邀请雷某1合伙为名,暗示会给予雷某1好处,雷某1表示同意。该项目完工后,因垃圾总量不可估计,麻石岭简易垃圾填埋场仍有余存垃圾需进一步实施转运,经雷某1帮助,蒋某得以继续承建麻石岭垃圾转运项目第二期、第三期工程。同时,雷某1为关照蒋某,在麻石岭垃圾转运项目一期工程实施完毕后,将乐安县广信蚕丝有限公司拆除工程直接发包给蒋某实际承建。2018年2月中旬的一天,为感谢雷某1的关照,经与雷某1联系后,蒋某将送给雷某1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交到雷某1弟弟的雷某手中。其后,因雷某1与其同学王某合伙投资一土地平整项目,雷某按照雷某1的要求,将该20万元连同其他自有资金共计70万元,转账给王某进行投资。

2018年7月13日,詹某2挂靠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承建乐安县水上乐园A道路延伸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水上乐园项目,业主单位乐安县城管局)。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詹某2为得到被告人雷某1的关照,在乐安县国税局办公楼附近,送给雷某1现金人民币2万元,雷某1予以收下,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雷某1收受贿赂后,为詹某2实施水上乐园项目期间协调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8年9月18日,黄某挂靠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乐安县城市内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容市貌提升改造项目,业主单位乐安县城管局)。其后,黄某邀詹某3、阙某合伙承建该项目。10月17日晚,詹某3为得到被告人雷某1的关照,在乐安县御景城售楼部附近,送给雷某1现金人民币5万元,雷某1予以收下。10月21日,雷某1将该5万元连同其他自有资金共计20万元,归还其妻弟欧某2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周某证言及交代材料证实:在他主持监察执法大队全面工作期间,他找到局长雷某1,表示了他想担任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可以胜任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工作的想法;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他获知局里刚开了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任命他为局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一、二天后,为感谢雷某1重用他为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他到雷某1办公室送了1.28万元感谢费给雷某1。

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他现在是乐安县城管局党组成员,是原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2017年10月任市管中心主任。监察执法大队队长空缺好几个月,一直由周某主持工作。班子会之前,雷某1征徇过他的意见,问周某是否能胜任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他说周某个人能力还可以,可以当大队长。雷某1就要他在班子会上推荐周某,他答应了。之后在班子会上,他按雷某1事先要求,提出周某比较胜任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班子会研究同意任命周某为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3、证人龚某证言证实:他是乐安县城管局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在班子会之前酝酿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人选时,雷某1到征询过他的意见,问周某是否能胜任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他跟雷某1说周某这个人能力还是有,但是做工作浮于表面,不够深入。开班子会的时候,雷某1局长就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人选安排李某1先发言,李某1在班子会上提议了周某为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人选。班子会后经过考察后,雷某1就召开了局班子会,研究同意任命周某为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4、证人蒋某证言及交代材料证实:2017年5月,他和曾某3合伙麻石岭垃圾转运项目后,为了得到业主单位乐安县城市管理局的关照,他以合伙做项目的名义拉雷某1入伙,雷某1及他弟弟雷某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管理,他们之间也没有谈分红的事,实际目的就是为了给雷某1干股;之后在雷某1的关照下,他们顺利承包并实施了麻石岭垃圾转运工程项目的第二、三期工程,在实施麻石岭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服务项目过程中,雷某1在项目施工、资金拨付等环节都从没有为难过。此外,在实施第二期、第三期麻石岭垃圾转运项目期间,雷某1还将乐安县广信蚕丝有限公司拆除工程10.7万元的项目直接发包给他做。为感谢雷某1的关照,在2018年春节前他送了20万元现金给雷某1,由其弟弟雷某代收。

5、证人雷某证言证实:2017年5、6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哥哥雷某1跟他说,蒋某拉他一起合伙做麻石岭垃圾转运工程,说自己没有空也不好直接出面,由他替他哥哥雷某1出面跟蒋某合伙,他既不用出资,也无需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他哥哥雷某1也没有参与此项目的经营管理,蒋某也没有跟他谈如何分红;2018年春节前,蒋某开车到他家门口,送了20万元钱给他哥哥雷某1,由他帮忙代收。之后把这20万元存入他自己银行账户内,帮雷某1保管;后来这20万元,连同另外的50万元,一起投资到王某名下。

6、证人曾某3证言证实:乐安县麻石岭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是他为江西庆林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因为他跟业主城管局不熟,听说蒋某跟城管局局长雷某1熟,所以他就主动邀请蒋某一起合伙。这个项目,除了他和蒋某外,没有其他合伙人。施工现场也就是他和蒋某在管事,没有其他人在现场管事。

7、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乐安县麻石岭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是乐安县城市管理局作为业主实施的,曾某3曾经告诉过他是实施这个项目的实际承建人。在施工现场配合施工期间,他经常看到曾某3和蒋某两人一起在现场指挥,在施工现场从来没有看到过雷某1弟弟雷某。该第二期、第三期项目,也是由局里直接发包给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安县广信蚕丝有限公司拆除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也是局里,这个项目是在麻石岭垃圾转运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发包给江西庆林公司承包的,实际承建人是蒋某。

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8年初,他邀请雷某1一起凑齐100万投到他们同学朱某跟别人合伙在搞土地平整项目中,他30万元,雷某170万元;雷某1这70万元,是其弟弟雷某分两笔转给他的,一笔30万元,一笔40万元。他只是告诉朱某这100万元是他自己的,没有告诉他其中有70万元是雷某1的。

9、证人朱某证言证实:他、雷某1与王某都是初中同学。他只是拉了王某投资100万到乐安县新车站(西环路)旁边的农民安置点土地平整项目项目,至于王某投的100万元中,是否有雷某1投的钱,他不清楚。

10、证人陈某证言证实:他认识王某,王某是朱某同学。经朱某推荐,王某投资了100万元入股乐安新汽车站农民安置点土地平整项目,刚出示的银行交易记录,就是王某转给他100万元投资转账记录,王某在2018年2月16日,通过农商银行转给他40万元;通过工商银行分三笔,每笔20万元,转给他60万元,合计100万元。

11、证人詹某2证言及交代材料证实:2018年7月,他实际承建了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乐安县水上乐园A道路延伸工程项目”。因为该工程开工初期,还存在很多违建征地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影响了该工程顺利实施,为了尽快落实违建征地工作,以便工程能够顺利施工实施,他找到该项目业主单位乐安县城管局局长雷某1,一是希望雷某1能尽快将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落实下来,二是为了与雷某1搞好关系,期待在项目的验收及资金结算等环节得到雷某1的关照。在2018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他接下该工程之后)晚上,在城管局办公楼外面的马路旁(迎宾路国税局办公楼附近圆盘)他车上,他送了2万元好处费给雷某1。事后雷某1积极协调其工程建设事项。

12、证人曾某4证言证实:“乐安县水上乐园A道路延伸工程项目”是乐安县2017年和2018年度的重点项目,是由局里作为实施单位,局里安排市政管理所对该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和服务,同时委托他全权办理该项目有关手续及相关事宜。该工程项目是江西顶峰集团建设公司中标后,转包给了乐安人詹某2。工程开工初期,由于工程范围内的拆迁拆违的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影响了詹某2的工程进度。根据局长雷某1的指示和安排,他和局里其他工作人员多次到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协调拆迁拆违事宜,将工程实施范围内的人行道上的铁棚等违章建筑拆除完毕,确保了工程顺利施工。雷某1就是要求他按照合同约定,尽最大努力做好工程的征地拆迁拆违工作,办理工程所需要的各项手续。

13、证人詹某3证言证实:2018年9月份,他朋友“东哥”(姓黄)承建了乐安县城内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这个市政建设项目,因需要协调与本地人的关系,就邀请他这个本地人入股;之后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了得到城管局在协调拆除施工范围内旧广告牌等工作的关照,及以后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得到雷某1的关照,他送了5万元好处费给雷某1,事后雷某1积极协调其工程建设事项。

14、证人阙某证言证实:乐安县城内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东哥”占50%股份,他和詹某3各占25%。工程具体事务由他负责,詹某3和东哥,负责项目协调关系,主要协调业主单位乐安县城管局以及乐安县重点办、中乐公司等单位关系。詹某3告诉过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得到城管局雷某1的关照,其送了5万元钱给雷某1。工程开工后,城管局安排人员协调各家各户关系,对部分阻工群众进行劝阻,为工程顺利施工提供了很大的保障。

15、证人黄某证言证实:他与詹某3一起挂靠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建乐安县城内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他不认识乐安县城管局局长雷某1,该项目在乐安县的关系,都是由詹某3去协调。

16、证人邹某2证言证实:“乐安县城内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是乐安县城市管理局作为业主实施县重点工程的,中标人中乐公司将该项目交给了詹某3和阙某实际承建。他作为这个项目城管局的负责人代表局里对这个项目进行协调服务及保障工作。为帮助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如游客服务中心征地、拆除旧空调、旧窗户及旧广告牌、移除电表、更改网络线路等问题,雷某1安排他和局其他工作人员,积极与当地老百姓和县里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保证了施工得以顺利进行。

17、证人欧某1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1日上午,雷某1打电话叫她到新华书店附近的工商银行乐安支行门口,交给她20万元现金(20扎,佰元票面,用红色塑料袋包装)和一张纸条,纸条上写了欧某2名字、银行卡号和开户行,要她帮忙将该20万元现金归还欧某2。雷某1走后,她就到工商银行里面填写存款单,将20万元现金存入了欧某2的银行卡里。

18、证人欧某2签名的说明证实:2014年欧某2借给雷某120万元。2018年10月21日,雷某1与欧某2电话及微信联系后,雷某1委托欧某1将该20万元欠款归还给欧某2。

19、乐安县城管局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周某履历说明、关于周某等同志职务任免通知等书证证实:2018年2月12日,经班子会研究决定,任命周某为县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20、乐安县麻石岭垃圾场垃圾转运服务项目相关资料、及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证实:2017年5月23日,江西庆林建设工程公司中标乐安县麻石岭垃圾场垃圾转运服务项目(一期),并与业主单位乐安县城市管理局签订合同;尔后该公司将项目交由曾某3实际承包;之后曾某3和蒋某合伙。2017年8月1日、9月7日,乐安县政府同意县城管局的请示,同意原中标单位江西庆林建设工程公司继续转运该工程二期、三期工程,直接发包给江西庆林建设工程公司。

21、乐安县广信蚕丝有限公司拆除工程等相关资料证实:2017年8月1日,乐安县城管局将乐安县广信蚕丝有限公司拆除工程,直接发包给江西庆林建设工程公司。

22、农商行账户交易明细、个人业务凭证、电子回单,建行交易明细、手机银行交易明细截图等相关资料证实:蒋某2018年2月10日在乐安农商银行现取19.9999万元;雷某2018年2月11日在乐安农商银行现存20万元。雷某2018年2月16日通过乐安农商银行转账40万元至王某账户,同日王某将该40万元转至陈某账户;同时,雷某通过工行手机银行转款30万元,同日王某分三笔转款60万元给陈某。

23、乐安县水上乐园A道路延伸工程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相关资料以及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2018年7月13日,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乐安县水上乐园A道路延伸工程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并与业主单位乐安县城市管理局签订合同;尔后该公司将项目交由詹某2实际承建。

24、乐安县城市内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及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2018年9月18日,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乐安县城市内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并与业主单位乐安县城市管理局签订合同;该项目是由黄某挂靠中乐公司中标,之后黄某邀请詹某3、阙某,三人实际承建该工程项目。

25、建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微信记录、工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材料证实:詹某3于2018年10月17日在建行乐安支行支取现金49900元;欧某1于2018年10月21日在工商乐安支行现存20万元至欧某2账户。

26、被告人雷某1供述及自我交代:他在任职乐安县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重用周某,事后收取了周某1.28万元的感谢费;在麻石岭垃圾转运项目中给予蒋某关照,收取了蒋某20万元的贿赂款;在乐安县水上乐园A道路延伸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乐安县城市内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中,分别收取了詹某2、詹某3的2万元、5万元贿赂款。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公安局党委委员、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在人事调整、工程项目建设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分别收受周某、蒋某、詹某2、詹某3等人的钱款共计28.28万元,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是受贿行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法干警,知法犯法,没有牢牢守住纪律和法律底线,违背了党的宗旨,丧失了理想信念,经过组织教育,他真心知错、认错、悔错,愿意主动配合组织审查调查,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恳请组织宽大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1于2018年11月14日自动投案。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其徇私枉法为邹某1非法开设赌场提供保护的犯罪行为,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徇私枉法及受贿犯罪行为。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雷某1的弟弟雷某向崇仁县监察委员会退交雷某1全部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56.55万元。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雷某1被中共乐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被乐安县监察委员会开除公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崇仁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雷某1归案及退赃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雷某1于2018年11月14日自动投案。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其徇私枉法为邹某1非法开设赌场提供保护的犯罪行为,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涉嫌徇私枉法及受贿犯罪行为。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雷某1的家属向崇仁县监察委员会退交雷某1全部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56.55万元。

2、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证实:崇仁县监察委于2019年1月11日扣押雷某1涉嫌赃款56.55万元。

3、工行现金存款凭证、关于暂扣雷某1犯罪所得的情况说明证实:雷某1弟弟雷某于2019年1月9日上交赃款30万,1月10日上交赃款25.69万元,1月11日上交赃款53.402万元,至崇仁县财政局专户。其中有56.55万元是崇仁县监察委员会暂扣雷某1涉嫌犯罪所得款。

4、关于给予雷某1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实:2019年1月22日,经中共乐安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报中共乐安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雷某1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1月22日,经乐安县监委委员会研究,报中共乐安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雷某1开除公职处分。上述处分决定均自2019年1月21日起生效。

5、被告人雷某1在庭审中供述:2018年11月14日,他接到县委办主任电话通知说下午两点半到县委去,接通知时不记得人是在城管局单位还是在外面,他当时就知道应该是纪检审查相关问题,下午2点25分他自己主动到的县委领导办公的3楼,市纪检和崇仁纪检的在等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

1、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刑辖1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雷某1徇私枉法、受贿一案由本院依照一审程序审判。

2、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崇仁县监察委于2018年11月14日对雷某1徇私枉法问题立案调查;同日决定对雷某1采取留置措施。

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雷某1出生于1972年12月24日,案发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干部任免审批表及雷某1工作简历、职务任免通知书等书证证实:雷某1于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乐安县公安局鳌溪分局教导员(其中2009年12月全面主持乐安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工作);2012年2月至2016年12月,任乐安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乐安县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8年6月,任乐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乐安县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综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予以核实,对于上述证据及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接受他人请托并收受贿赂后,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人事调整、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同时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雷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雷某1在所涉及的办案程序均是依据法定程序和内部流程,向法制部门及局领导汇报后决定,应属从犯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雷某1身为特巡警大队负责人,在2010年11月7日,其受局长指派带员查处邹某1开设赌场案,在赌场被查处进行刑事立案侦查,邹某1投案被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没有将此案作为刑案继续侦查或移送侦查,致使此案最后不了了之。且在2010年12月继续对邹某1提出的去河源村开设赌场的要求不加以制止,并在2011年1月初接受邹某1的行贿;其在担任特巡警大队大队长期间,于2016年1月查处元浪开设赌场一案中,特巡警大队经过对赌场的查处,其怀疑赌场为元浪所开,却不作深入调查或移送查处,只将此案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并上报审批,被告人雷某1作为承办上述案件的负责人,其这种徇私情、私利,消极作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雷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在邹某1开设赌场中应以被告人雷某1明知开设的次数和地点确定其承担的责任,而不能以邹某1的全部犯罪行为追究被告人的责任。经查,证人邹某1证言证实其在每次开设赌场前或开设赌场当中均会告知被告人雷某1,且邹在不同地点共开设赌场15次,向被告人雷某1行贿19次,证明被告人雷某1对邹某1每次开设赌场的行为均知情,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雷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意见。经查,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雷某1在接到县委办主任要求在下午两点半到达县委的通知后,便意识到是纪检要审查相关问题,接通知时其并未在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控制范围内,其能在下午2点25分主动到达县委,结合监察机关出具的归案及退赃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综上,被告人雷某1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徇私枉法及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犯徇私枉法罪从轻处罚,对其犯受贿罪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雷某1亲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和羁押的,留置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29万元已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56.5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进昌

审判员刘建平

人民陪审员康湘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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