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鄂08刑终20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0-31
审理经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鄂088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受贿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徐某1利用担任原京山县公安局八里途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开设赌场、酒店经营、案件查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6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下半年,原京山县个体老板曾某1为请求徐某1在负责办理其侵犯京山县戴蒙德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商标权一案中予以关照,通过其友马甦送给徐某1现金6万元。
2、2014年6月,被告人徐某1以借为名找原京山县吉司利商务会所老总黄某2拿走5万,之后一直未还;2015年2月,黄某2为谋取徐某1对其经营的吉司利KTV给予关照,到徐某1办公室送给徐某1一张价值3000元的吉司利西餐厅钻石消费卡。
3、2015年3月至2015年底,原京山县无业人员付某泉为谋取徐某1对其开设的赌场给予关照,分四次送给徐某1现金3万元。其中,2015年3月的一天,付某泉委托其友黄某1送给徐某1现金5000元;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付某泉送给徐某1现金5000元;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付某泉送给徐某1现金1万元;2015年年底的一天,付某泉送给徐某1现金1万元。
4、2015年初至2016年初,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为感谢徐某1对其公司的关照,分三次送给徐某1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万元。其中,2015年初的一天,林某到徐某1办公室送给徐某1一张价值1000元的中百仓储购物卡;2015年底的一天,林某送给徐某1现金2万元;2016年初的一天,林某到徐某1办公室送给徐某1两张共价值2000元的中百仓储购物卡。
5、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原京山县全友家私代理商曹某和全友家私区域经理张某1为感谢徐某1对其在京山经营全友家私业务上的关照,到徐某1办公室送给徐某1现金2万元。
6、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底,原京山县无业人员黄某1为谋取徐某1对其开设的赌场给予关照,分两次送给徐某1现金共1万元。其中,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1送给徐某1现金5000元;2015年年底的一天,黄某1送给徐某1现金5000元。
7、2016年,黄某4因涉嫌网络赌博被原京山县公安局八里途派出所调查,黄某4为谋取徐某1的关照,黄某4通过徐某1的朋友张某生分两次送给徐某1现金2万元。其中,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4通过张某生到徐某1的办公室送给徐某1现金1万元;2016年年底的一天,黄某4通过张某生到京山好又多超市门口送给徐某1现金1万元。
8、2015年至2016年,原京山县金山国际大酒店董事长李某3为感谢徐某1对金山国际大酒店经营活动的关照,分两次送给徐某1现金共1.5万元。其中,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3到徐某1的办公室送给徐某1现金5000元;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3到徐某1的办公室送给徐某1现金1万元。
9、2016年,京山凯瑞豪威大酒店经理兰某平为谋取徐某1对其酒店的经营活动予以关照,分两次送给徐某1现金1.3万元。其中,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兰某平到徐某1的办公室送给徐某1现金5000元;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兰某平到徐某1的办公室送给徐某1现金8000元。
10、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湖北杰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某1新为谋取徐某1对其儿子孙某2涉嫌网络赌博一案给予关照,送给徐某1现金1万元。
1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1为谋取徐某1在查处其儿子袁某2涉嫌网络赌博一案中给予关照,通过吴某2送给徐某1现金1万元和两条1916黄鹤楼香烟。
12、2016年底的一天,原京山县腾辉二手车行总经理田某为感谢徐某1帮其从广州追回被盗车辆,送给徐某1现金1万元。
13、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初,王某2为谋取徐某1在查处其涉嫌赌博一案中给予关照,分两次送给徐某1现金1万元。其中,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2到徐某1的家门口送给徐某1现金5000元;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2到徐某1的家里送给徐某1现金5000元。
1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原京山县凯瑞豪威酒店经理王某祖为谋取徐某1对其经营的酒店给予关照,送给徐某1现金1万元。
15、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2月,原京山县御景天成小区负责对外协调工作的邓某2为谋取徐某1在工作中的关照,分两次送给徐某1现金7000元。其中,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邓某2到徐某1的办公室送给徐某1现金2000元;2015年2月的一天,邓某2到徐某1的办公室送给徐某1现金5000元。
16、2015年2月的一天,原京山县凯瑞豪威酒店六楼、七楼宾馆业务的经营者李某1为感谢徐某1对其业务上的关照,到徐某1的办公室送给徐某1现金6000元。
17、2015年初至2016年初,原京山县豪威KTV总经理王某3为谋取徐某1对其生意上的关照,分两次送给徐某1现金共6000元。其中,2015年初的一天,王某3在豪威大酒店门口送给徐某1现金3000元;2016年初的一天,王某3到徐某1的办公室送给徐某1现金3000元。
18、2016年初的一天,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嫌疑人周某1为谋取徐某1的关照,通过徐某1的朋友李某3送给徐某1现金5000元。
19、2016年初的一天,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嫌疑人苏某为谋取徐某1的关照,送给徐某1现金5000元。
20、2015年初至2017年初,京山裕华大酒店总经理李某5为感谢徐某1对其酒店经营活动的关照,分五次送给徐某1财物共价值7500元。其中,2015年初的一天,李某5到徐某1的办公室送给徐某1现金1000元;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5送给徐某1一只价值1000元的网球拍;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5送给徐某1一部价值3500元的三星S6手机;2016年初的一天,李某5到八里途派出所门口送给徐某1现金1000元;2016年初的一天,李某5到徐某1家门口送给徐某1现金1000元;
2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原京山县金山国际语茶茶楼老板彭某为感谢徐某1对其茶楼经营活动的关照,到徐某1家里送给徐某1现金3000元和一提茶叶。
2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原京山县老建材市场街面游戏厅老板康某为感谢徐某1对其游戏厅经营活动的关照,到徐某1家里送给徐某1现金3000元和一提茶叶。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1、马甦、李某2、潘某1、陈某、黄某2、唐某、徐某、黄某3、付某泉、黄某1、林某、曾某2、张某1、曹某、黄某4、吴某1、任某、李某3、兰某平、胡某、邓某1新、王某1、吴某2、田某、范某1、袁某、王某2、瞿霞、王某祖、樊某、邓某2、李某1、王某3、周某2、周某1、李某4、苏某涛、蒋某、李某5、彭某、康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报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查处的法律文书,原京山县公安局相关文件等书证,及徐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
1、伙同毛某利用影响力受贿460万元。
2017年3月15日晚,原京山县八里途派出所民警毛文涛(另案处理)利用其在武汉住院治病的机会准备到位于武昌区和平大道新一佳超市楼上开设的“百家乐”赌场赌博时,获知武汉市公安机关正在对该处赌场进行查处,并从为赌场放风的其老乡王军(另案处理)处得知该案主要嫌犯朱某在逃,该人为人大方,正在找人说情。2017年4月10日,毛某回派出所上班后,将朱某等人开设赌场被查处以及朱某找人花钱找关系的情况告诉时任所长的被告人徐某1,并说朱某这些人出手大方,提出让徐某1找其在武汉市公安局工作的同学(校友)王开若(另案处理)帮忙说情打招呼,可以从中赚点钱用。徐某1答应后,将朱某等人的案情告知时任武汉市公安局副督察长兼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的其京山籍同学王开若,王开若表示可以帮忙。徐某1、毛某随即将该信息通过王某5传给了朱某等人。几天后,朱某委托其友魏某(另案处理)和外号叫“五哥”(姓名不详)的人,通过毛某到京山与徐某1见面商谈,徐某1表示可以帮忙找人摆平此事。
2017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徐某1、毛某受魏某的请求到武汉与王开若见面,王开若当面表示可以帮忙办好徐某1的请托事项。当晚,徐某1、毛某回到酒店经过商量后,由毛某拟定一张按照办事程序给相关领导的送钱清单,共计470万元,其中拟定送给王开若50万元。在毛某、徐某1拟定送钱清单过程中,王某5、苏某平来到房间内得知办事需要470万元时,苏某平提出就找魏某要500万元。于是,徐某1、毛某就将办事送钱金额确定为500万元。之后,徐某1、毛某被请到魏某、五哥的房间内再次商谈请托之事,魏某明确提出三个条件:一是对被已经抓获的人员尽量争取取保候审,办不成不勉强;二是不能抓朱某,且要将其销案;三是该案不能继续深挖,不能波及朱某在上海的赌场。徐某1听了魏某提出的三个条件,当即表示可以满足。接着,魏某就问办事需要多少钱,徐某1说需要500万元,并提出要现金。魏某当即答应,并表示第二天就可以交给徐某1500万元现金。当晚,魏某为让徐某1抓紧时间把事情办好,拿着装有20万元现金的袋子到徐某1的房间,以茶水费的名义送给徐某1。
次日上午10时许,魏某收到朱某派人送来的500万元现金,魏某随即将装有500万元现金两个行李箱当着徐某1、毛某的面打开并清点好后交给了徐某1、毛某。徐某1、毛某经过商量决定送给王开若50万元现金,徐某1当着毛某的面从行李箱中拿出30万元现金放进装有20万元的纸袋中,并将装有470万元的行李箱及装有50万元的纸袋一并放进了徐某1的车上。当天晚上,徐某1、毛某邀约王开若吃晚饭后徐某1将装有50万元现金的纸袋送给了王开若。之后,徐某1开车载女儿徐某伟和毛某连夜返回京山,在回京山的路上,徐某1与毛某商定,两人先各分160万元,剩余150万元留作后期办事备用,由徐某1保管。次日凌晨时分,徐某1将车开到原京山县人民法院办公楼斜对面人行道停下,徐某1和毛某在人行道旁的树下将两个行李箱打开分装,毛某将装有16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搬到自己车上后开车离开。之后,王某5以偿还个人贷款为由分两次从徐某1手中拿走50万元现金。
2017年5月初的一天,徐某1、毛某经过商议,决定给承办朱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的民警肖某1送现金10万元。当晚,徐某1、毛某约肖某1在武汉市中华路派出所附近一起吃晚饭后,徐某1在其车上送给肖某1现金10万元。
2、在武汉市公安机关查处朱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期间,涉案嫌犯王某5为使自己在到案后获得取保候审,请求徐某1找其同学王开若帮忙,徐某1以还信用卡透支款为由要王某5转5万元钱到其信用卡中。2018年1月的一天,王某5安排其妻子向徐某1信用卡中打款5万元。之后,通过王开若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在王某5到案后被取保候审。在王某5被取保候审的次日,徐某1又以要给相关人员送礼为由向王某5要走3万元。
3、2018年3月底的一天,徐某1给王某5打电话,称如想判处缓刑还要找王开若帮忙,王某5遂安排其妻子向徐某1提供的银行账号中打款3万元。徐某1购买了冬虫夏草放置家中,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王开若、肖某1、王某6、梁某1、卢某、王某5、苏某平、张某2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毛某的供述与辩解,朱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银行账据、转账明细,及徐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介绍贿赂
1、武汉市公安机关在查处朱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中,朱某等人为获取相关人员的关照,委托毛某、徐某1向相关人员行贿,并提供了500万元的现金。2017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1伙同毛文涛将其中的50万元现金送给了时任武汉市公安局副督察长兼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的王开若。
2、武汉市公安机关在查处朱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中,朱某等人为获取相关人员的关照,委托毛某、徐某1向相关人员行贿,并提供了500万元的现金。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1伙同毛某将其中的10万元送给了承办该案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派出所民警肖某1。肖某1收到10万元现金后,将其中的4万元送给了毛某。
3、2018年3月的一天,武汉市公安机关正在查处朱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中的嫌犯王某5为谋取在到案后取保候审,通过徐某1送给时任武汉市公安局副督察长兼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的王开若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王开若、肖某1、王某5、苏某平、袁园、卢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毛某的供述与辩解,朱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银行转账明细,及徐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徇私枉法
2015年12月19日晚,原京山县公安局局长万祖国(另案处理)、局党组成员佘清伟、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明建勇及被告人徐某1到原京山县公安局八里途派出所辖区内金山国际大酒店三楼洗浴中心进行治安检查,现场抓获三对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万某在检查结束后要求徐某1将涉嫌卖淫嫖娼的几个违法人员带回八里途派出所处理。次日,八里途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后,向徐某1汇报了处理意见,并提出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15年12月21日,金山国际大酒店三楼洗浴中心老板宋某到八里途派出所附近,在徐某1的车上送给徐某1现金1万元,并请求徐某1帮忙将该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12月22日上午,徐某1告知宋某,经派出所商量可以把该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但也不能这么简单结案,要处理他们一个人。宋某接受了徐某1的意见。当天上午,宋某购置了一台价值1600元的洗衣机送给徐某1。12月23日上午,宋某指使他的司机何某到八里途派出所投案,徐某1安排办案人员将该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意见上报县公安局法制科获得审核通过。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何某、潘某2、明某、佘清伟、胡某、刘某、范某2、曾某3、赵某等人的证言,钟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京山县公安局办理肖晶、赵正洪等人卖淫嫖娼行政案件卷宗材料复印件,购买洗衣机的凭证等书证,及徐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8年6月7日,钟祥市监察委员会根据荆门市监察委员会的指定对徐某1进行留置调查。在留置调查期间,徐某1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付某泉、黄某1贿赂4万元的犯罪事实,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收受29.65万元贿赂的事实,同时还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利用影响力受贿、介绍贿赂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1已退清非法所得赃款。另外,徐某1在留置调查期间还检举揭发了肖某2、孙某某等人的犯罪线索,现肖某2、孙某某已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上述事实有荆门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函,钟祥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以及钟祥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徐某1的到案情况说明,关于徐某1检举揭发的情况说明,扣押财物清单,另外有徐某1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对徐某1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某1单独和伙同他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请托人财物共计4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徐某1单独和伙同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徐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隐瞒事实,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不予立案、侦查,从而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徐某1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徇私枉法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1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徇私枉法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其中有大部分系被告人主动交待的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在接受调查期间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退清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1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徐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徐某1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的徐某1利用影响力受贿和介绍贿赂,是基于同一事实和请托所实施的,原审判决将此分别作为两个犯罪重复追究不当,加重了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该起事实,徐某1只构成介绍贿赂罪而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使认定徐某1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徐某1和毛某不属于共同犯罪,徐某1利用影响力受贿的金额应以徐某1实际所得的金额250万元计算。2、徐某1不构成徇私枉法罪。3、根据徐某1受贿犯罪的情节,受贿罪量刑过重。4、在介绍贿赂犯罪中,徐某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请求对介绍贿赂罪予以免除处罚。5、徐某1检举武汉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支队长王开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民警肖某1、梁某2的行为应属重大立功。6、原审判决判处罚金过高。7、原审判决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刑期畸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1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徇私枉法罪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上诉人徐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和介绍贿赂,是基于同一事实和请托所实施的。该起事实,徐某1只构成介绍贿赂罪而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使认定徐某1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徐某1和毛某不属于共同犯罪,徐某1利用影响力受贿的金额应以徐某1实际所得的金额250万元计算。经查,其一,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办理朱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过程中,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委托魏某等人向徐某1和毛某提供了巨额财物希望摆平此事。显然请托人朱某的请托中包含了向徐某1、毛某和帮助办理请托事项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非法目的。事实上,实际收受财物的徐某1和毛某也实施了将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和向帮助办理请托事项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徐某1和毛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其二,徐某1和毛某借为请托人朱某办理请托事项之机谋取非法利益和向帮助办理请托事项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均由二人共同谋划、共同实施,二人应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对利用影响力共同收受的贿赂款460万元和共同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60万元均应承担责任。综上,上诉人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徐某1只构成介绍贿赂罪而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使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徐某1利用影响力受贿的金额应以徐某1实际所得的金额250万元计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徐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徐某1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经查,原京山县公安局八里途派出所对辖区金山国际大酒店三楼洗浴中心进行治安检查过程中,现场抓获三对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后办案人员在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后,提出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徐某1作为该派出所所长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予立案、不予侦查,从而使有关人员不受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上诉人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徐某1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徐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检举武汉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支队长王开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民警肖某1、梁某2的行为应属重大立功。经查,其一,根据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对徐某1检举肖某2、孙某某等人与其犯罪行为无关的犯罪行为已认定构成立功,但不属于重大立功。原审法院的该认定正确。其二,徐某1供述武汉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支队长王开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民警肖某1涉嫌收受贿赂,与其为朱某办理请托事项的犯罪行为相关,系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属于立功。其三,徐某1检举梁某2构成立功无证据证实。综上,上诉人徐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徐某1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徐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根据徐某1受贿犯罪的情节,受贿罪量刑过重;在介绍贿赂犯罪中,徐某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请求对介绍贿赂罪予以免除处罚;原审判决判处罚金过高,及原审判决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刑期畸重。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徐某1所犯各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后对徐某1所犯各罪在法定刑幅度内做出的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对徐某1受贿罪量刑过重;对徐某1所犯介绍贿赂罪应予以免除处罚;判处罚金过高及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刑期畸重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徐某1单独和伙同他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请托人财物共计4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上诉人徐某1单独和伙同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上诉人徐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隐瞒事实,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不予立案、侦查,从而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上诉人徐某1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徇私枉法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徐某1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徇私枉法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其中有大部分系上诉人徐某1主动交待的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徐某1在接受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徐某1退清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元平
审判员周沂
审判员李东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