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51刑终9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7-02
审理经过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文光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8)粤510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许文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二、对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许文光退缴的非法收入人民币152700元以及被告人许文光退缴于潮州市监察委员会的非法收入人民币56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文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许文光于2019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文光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文光撤回上诉。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510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钟彪
审判员王佳曼
审判员张思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