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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刑初309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07   阅读:

审理法院:青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1121刑初3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2-27

审理经过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健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健及其辩护人季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6日,青田县公安局受理赖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彭健作为案件主办人。因浙江大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出具的矿产价值评估报告(评估价格91.64万元)过期,县公安局委托吉林大地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大地公司)进行评估。但因彭健发现赖某与吉林大地公司吕某相互认识并将此事向领导汇报后,县公安局取消了对吉林大地公司的委托。经调查,赖某自2018年9月起与吕某频繁联系,并三次宴请吕某。

2018年11月12日,经彭健联系,绍兴市世博国土评估有限公司员工张某1(以下简称世博公司)与郦某(杭州广晟矿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挂靠杭州众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接受了县公安局的委托。11月22日,众诚公司出具了229777元的评估报告。11月28日,县公安局对赖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赖某取保候审。之后,赖某经朋友介绍,与彭健交往逐步密切。12月14日,彭健以贷款周转为由要赖某转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数日内归还,于是赖某转给彭健10万元。数日后,赖某向彭健进行催讨,彭健让赖某提供银行账号,赖某也将银行账号发给了彭健,但该10万元,彭健至今未归还给赖某。

2018年12月下旬,丽水市公安局认为赖某案两次评估结论差距过大,青田县公安局遂决定重新评估并函告青田县国土局要求推荐权威评估公司。青田县国土局把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之源公司)等7家在省国土厅备案的评估机构推荐给青田县公安局。赖某获知这一信息后,告诉彭健自己认识之源公司并让其委托该公司。之后,彭健联系之源公司,之源公司却因不具备相关评估资质向彭健推荐浙江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天和公司在现场勘验及了解案情后,认为案情复杂,拒绝了委托。于是,赖某又与郦某联系,在确定郦某可以挂靠杭州诚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正公司)出具20万元以下的评估报告后,赖某与彭健碰面,要求彭健委托诚正公司,并把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给彭健。当晚,彭健便以偿还信用卡为由,要赖某再转人民币3万元,于是赖某转给了彭健3万元。彭健在核实诚正公司确为省高院备案的评估公司后,于2019年1月21日拨打赖某提供的“诚正公司”电话号码(0571-860××××1实为众诚公司座机号码),但未接通。1月22日,彭健拨通赖某提供的另一个“诚正公司”号码(130××××8598实为众诚公司陆某手机号码),陆某称自己是诚正公司的,并接受了委托。随后,陆某联系郦某,郦某派黄某2到青田勘验现场、收集相关材料。1月27日,郦某挂靠诚正公司出具了186710元的评估报告。期间,彭健未向领导汇报诚正公司系赖某推荐的事实,并将诚正公司的评估报告和之前众诚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全部随案移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帮助赖某逃避刑事处罚。

2019年7月30日,青田县公安局委托中望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望公司四川分公司)对赖某非法采矿案涉案矿产价值重新评估。8月20日,中望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评估结论为206200元的评估报告。9月29日,赖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彭健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健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健免予刑事处罚。提请本院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季王平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健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彭健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被告人彭健在县公安局委托吉林大地公司对矿产价值评估时,发现赖某与吉林大地公司吕某相互认识,即及时将此事向领导汇报,使得县公安局取消了委托,当时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使赖某不受追诉的故意;(2)在众诚公司出具评估结果为229777元的评估报告后,赖某构成犯罪被立案调查并被取保候审,之后市公安局认为赖某案之前两次评估结果差距过大,因此县公安局才决定重新评估,可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既不是依赖赖某的申请,也不是被告人为了使赖某不受追诉依职权提出的;(3)诚正公司重新鉴定评估结果186710元出来后,被告人曾向张某1询问了解该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说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强烈使赖某不受追诉的愿望,且在该报告出具后,被告人没有按照该报告作不够罪撤销案件处理,而是在吃不准赖某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将诚正公司评估报告(186710元)和众诚公司评估报告(229777元)全部移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作出决定,可见被告人彭健主观故意不明显;(4)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赖某最终被青田法院判处刑罚。综上,希望法庭能够按照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彭健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彭健在主办赖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过程中,先后两次以还贷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案件当事人赖某借款共13万元。之后,彭健明知赖某欲通过重新评估矿产价值以逃避刑事处罚情况下,仍然决定委托赖某推荐的杭州诚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正公司)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在赖某授意下,诚正公司出具了结论为186710元的评估报告,彭健将该报告作为合法证据随案移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帮助赖某逃避刑事处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6日,青田县公安局受理青田县国土局移交的赖某等人非法采矿案,确定被告人彭健作为案件主办人。之后,县公安局以浙江大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出具的矿产价值评估报告(评估价格91.64万元)已过期为由,委托吉林大地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大地公司)重新进行评估。但因彭健发现赖某与吉林大地公司吕某相互认识并将此事向领导汇报后,青田县公安局取消了对吉林大地公司的委托。经调查,赖某自2018年9月起与吕某频繁联系,并多次宴请吕某。

2018年11月12日,经被告人彭健联系,绍兴市世博国土评估有限公司的张某1(以下简称世博公司)与郦某(杭州广晟矿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挂靠杭州众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接受了青田县公安局的委托。11月22日,众诚公司出具了229777元的评估报告。11月28日,青田县公安局对赖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赖某取保候审。

赖某被取保候审后,因担心人生留下污点,影响子女的前途,通过向他人咨询,得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办法是案涉评估结论在20万元以下。于是赖某向青田县公安局申请重新评估,但被拒绝。之后,赖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人彭健交往逐步密切。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彭健以贷款到期周转急需为由,要赖某帮忙转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数日内归还,于是赖某转给彭健10万元。数日后,赖某向彭健进行催讨,彭健让赖某提供银行账号,赖某亦将银行账号发给了彭健,但该10万元,彭健至今未归还给赖某。

2018年12月下旬,丽水市公安局认为赖某案涉大恒公司和众诚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差距过大,青田县公安局遂决定重新鉴定评估,并函告青田县国土局要求推荐权威评估公司。青田县国土局把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之源公司)等七家在省国土厅备案的评估机构推荐给青田县公安局。

赖某获知这一信息后,告诉彭健自己认识之源公司并让其委托该公司。之后,彭健联系之源公司,之源公司却因不具备相关评估资质而向彭健推荐浙江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天和公司在现场勘验及了解案情后,认为案情复杂,拒绝了委托。于是,赖某又与郦某联系,在确定郦某可以挂靠杭州诚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正公司)出具20万元以下的评估报告后,赖某与彭健碰面,要求彭健委托诚正公司,并把诚正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给彭健。当晚,彭健以偿还信用卡贷款为由,要赖某帮忙再转人民币3万元,于是赖某转给了彭健3万元。

彭健在核实诚正公司确为省高院备案的评估公司后,于2019年1月21日拨打赖某提供的“诚正公司”电话号码(0571-860××××1实为众诚公司座机号码),但未接通。1月22日,彭健拨通赖某提供的另一个“诚正公司”号码(130××××8598实为众诚公司陆某手机号码),陆某称自己是诚正公司的,并接受了委托。随后,陆某联系郦某,郦某则派黄某2到青田勘验现场、收集相关材料。1月27日,郦某挂靠诚正公司出具了评估结果为186710元的评估报告。期间,彭健未向领导汇报诚正公司系赖某推荐的事实,并将诚正公司和众诚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全部随案移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帮助赖某逃避刑事处罚。

2019年7月30日,青田县公安局委托中望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望公司四川分公司)对赖某非法采矿案涉案矿产价值重新评估。8月20日,中望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评估结论为206200元的评估报告。9月29日,赖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彭健被青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鉴于彭健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向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健免予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基本情况表、中共青田县公安局委员会文件、工资情况统计表,证实被告人彭健身份情况及犯罪主体适格,案发时系青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2.情况说明、青纪[2019]52号文件,证实被告人彭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青田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后,曾主动到县监察委交代了其徇私枉法的部分客观过程,但隐瞒了其主观故意,之后其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彭健被开除党籍。

3.赖某非法采矿案卷复印材料、中望价格评估公司评估结论报告书、青田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彭健主办的赖某案刑事诉讼案卷材料中存在三份作为证据的评估报告,分别为大恒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为916400元的评估报告、众诚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为229777元的评估报告和诚正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为186710元的评估报告。本案案发后,青田县公安局聘请中望价格评估公司对赖某非法采矿案进进行评估,中望公司出具了评估价格为206200元的评估报告,青田县人民法院将该评估报告作为证据对赖某作出有罪判决。

4.微信聊天截图、短信截图、微信交易截图,证实被告人彭健在承办赖某非法采矿案中,与赖某、相关鉴定机构当事人及其他当事人之间的短信、微信通联情况。

5.民事案件诉讼材料、个人信用报告、工商银行交易流水记录、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彭健有大量银行贷款、外债,逾期还款频繁以及法院民事判决、强制执行情况。

6.勘验笔录,证实县监察委工作人员依法登陆被告人彭健QQ信箱发现赌博网站“韦德”发来的邮件,通过登陆该赌博网站获取了相关信箱,信息显示彭健存款完成与提现已处理差额220万余元。

7.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赖某为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先向鉴定评估机构的郑某、郦某等人打招呼,要求郦某等人帮忙将评估结果压到20万以下,郦某等人答应帮忙。之后,赖某将打好招呼的诚正公司推荐给案件主办人彭健,再由彭健委托其推荐的诚正公司进行鉴定评估,并最终出具了评估结果为18万多元的鉴定评估报告。期间,彭健曾以贷款到期需要周转为由,先后要赖某共转账人民币13万元,赖某有多次向彭健催讨过,但彭健至今尚未归还。

8.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赖某不想因为非法采矿一案受到刑事追责,向他咨询了有关事项。

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赖某因非法采矿一案,通过他找陈某2了解情况。

10.证人陈某2、金某、留晓军、章某、夏某、王某1、蒋某、黄某1的证言,证实赖某非法采矿案由青田县国土局移交青田县公安局后,县公安局确定由彭健作为案件主办人,并负责具体鉴定委托事宜。因原有大恒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已过期,县公安局决定重新委托大地公司进行鉴定,但在大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前,彭健曾向金某等人汇报说赖某与大地公司的人相熟悉,县公安局据此取消了对大地公司的委托。后来众诚公司22万多元的报告出来后,县公安局对赖某非法采矿案件予以立案。之后,由于市公安局认为之前的评估报告数额相差太大,县公安局遂决定再次重新鉴定,并让彭健继续负责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彭健委托诚正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后,并没有向金某等领导汇报过评估公司是如何找来的。诚正公司出具了18多万元的评估报告后,针对赖某案存在的不同评估鉴定材料,县公安局由于无法审查排除,出于慎重考虑,就把众诚公司、诚正公司和之前大恒公司出具的报告都移送至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1.证人舒某、叶某1的证言,证实赖某为了不受刑事追诉,曾宴请评估鉴定公司的郦某等人,希望郦某等人能够帮忙出具低于20万的评估报告。

12.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曾承接赖某非法采矿案的评估项目,去查看现场的时候碰见了赖某,由于两人认识其就主动和赖某打了招呼,之后,青田县公安局以其和赖某相熟为由,取消了鉴定委托。

13.证人郑某、潘某、郦某、陆某、张某1、黄某2、陈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1、郦某二人曾就赖某非法采矿案,挂靠众诚公司出具了评估结果为22万多元的鉴定评估报告。后来郑某联系郦某说,赖某对众诚公司出具的22万多元的评估报告不满意,还想把评估价格压到20万元以下,因郑某推荐的天和公司以案情复杂为由拒绝了委托,郑某问郦某还有没有其他评估公司推荐给赖某。郦某就联系了众诚公司的陆某,并通过陆某联系挂靠了诚正公司,最终二人以诚正公司的名义出具了18万多元的评估报告。后来彭健曾就众诚公司和诚正公司的评估结果向张某1咨询了解过报告的合理性等问题,张某1也曾把该报告给郦某看过,当时郦某看出了这18万多元的评估报告是其出具的,但是郦某没有跟张某1讲是其出具的。

14.证人陈某4、邓某的证言,证实郦某曾挂靠众诚公司出具了赖某非法采矿案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该评估书由郦某制作,由其公司配合盖章,其二人均未参与该结论书的实际制作。

15.证人汪某、张某2、干某的证言,证实诚正公司出具的赖某非法采矿案评估报告系陆某等人挂靠诚正公司制作,三人未参与评估报告的实际制作,评估报告及委托书系陆某转发过来,由其三人直接盖章后,直接寄给青田一位彭姓警官。

16.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青田县公安局曾向其咨询赖某非法采矿案的三份报告评估价格差距大的原因,其认为系运杂费选取参数标准不一样。

17.证人苏某、彭某1、彭某2、李某、王某2、严某、胡某、叶某2、陈某5、林某、周某、陈某6的证言,证实彭健个人债务情况,以及向上述人员借款、抵押担保贷款后无力正常偿还的事实。

18.被告人彭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彭健从2018年11月开始主办赖某非法采矿罪一案,其在办理赖某案件期间跟赖某熟悉起来后,由于其当时负债累累,为了资金还贷周转需要,其曾先后两次向赖某共借了13万元,在赖某向其多次催讨后,其因为资金周转不动至今尚未归还。后来在市公安局认为赖某非法采矿案之前鉴定的价格相差巨大,青田县公安局决定重新鉴定后,赖某主动向彭健推荐了鉴定机构(诚正公司),彭健徇于私情,就直接向赖某推荐的鉴定机构发出了聘请。后来该鉴定机构18万余元的评估报告出来后,其也向他人咨询过评估报告的合理性问题,但后来其还是按照正常程序把这份报告作为合法的证据入卷,并向领导隐瞒了鉴定机构是赖某推荐的事实,将诚正公司的评估报告和其他在案的评估报告一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真实性,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健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明知赖某欲通过重新评估矿产价值以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徇于私情,委托赖某推荐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该评估报告作为合法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帮助赖某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健犯罪性质、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辩护人提出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彭健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健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蓓姿

审判员李晓伟

人民陪审员林爱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叶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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