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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03刑初143号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07   阅读:

审理法院: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吉0503刑初1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2-28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一部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凤臣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颖、马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凤臣及其辩护人孟昭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郑凤臣在担任舒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庭期间,受时任舒兰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某(另案处理)指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李某1(另案处理),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和法律,将不适用缓刑的张永福等多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导致重罪轻判。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凤臣无视国家法律,作为法院副院长,在分管刑事审判工作中,违背事实和法律,重罪轻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郑凤臣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凤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凤臣系受时任舒兰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某(另案处理)指使,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对其定罪免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郑凤臣在担任舒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庭期间,受时任舒兰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某(另案处理)指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李某1(另案处理),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和法律,将不适用缓刑的张永福等多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导致重罪轻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郑凤臣居民身份信息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指定管辖材料、到案情况、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合议笔录、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笔录、交待材料、检讨书等书证;

二、证人韩某、王某、刘某1、刘某2、李某2、刘某3、张某、夏某、陈某、李某1等多名证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郑凤臣的供述与辩解;

四、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凤臣作为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舒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凤臣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凤臣系受时任舒兰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某(另案处理)指使,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对其定罪免处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凤臣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宪君

人民陪审员谭家胜

人民陪审员刘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宝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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