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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刑初字第475号徇私枉法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

审理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仙刑初字第4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6-20

审理经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黄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9月11日,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同年10月8日,检察机关建议恢复审理。2016年1月11日、2月14日,辩护人调取新的证据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2016年3月4日,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检察机关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黄清国、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李明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

2000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蔡某在担任仙游县公安局各基层派出所民警期间,利用其负责治安、刑事、交通等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30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01年5、6月间,被告人蔡某经办严金莲非法经营“六合彩”一案,在仙游县广电局附近的兰溪边,收受严金莲丈夫陈吓坤为请求对严金莲的关照而送的3000元贿赂款。

2、2002年间,被告人蔡某经办刘金荣非法经营“六合彩”一案,接受刘金荣哥哥刘金辉在仙游县鲤城街道一家饭店的请吃,并收受刘金辉为请求对刘金荣的关照而送的3000元贿赂款。

3、2005年间,被告人蔡某经办张党生非法经营“六合彩”一案,在鲤城街道兰溪边“橡皮大坝”附近,收受张党生的亲属邱明涌为请求对张党生的关照而送的3000元贿赂款。

4、2007年7、8月间,被告人蔡某在西苑乡派出所办公室,收受黄春枝为请求对其雇佣的运输木材车辆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贿赂款。

5、2008年间,被告人蔡某经办吴国潘交通肇事一案,扣押吴国潘的车辆及有关证件。同年10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钟山镇派出所办公室,收受吴国潘为请求放行该车辆而送的1000元贿赂款。

6、2009年4、5月间,被告人蔡某经办周振寿的合伙人无证驾驶车辆一案,在钟山镇派出所办公室,收受周振寿为请求对该车辆的关照而送的5000元贿赂款,被告人蔡某因此未追究无证驾驶问题。

7、2009年4月间的一天,在钟山镇派出所办公室,被告人蔡某收受陈金和为请求对其雇佣的超载运输车辆的关照而送的3000元贿赂款。

8、2009年7、8月间,在钟山镇派出所楼下,被告人蔡某收受郭城峰为请求对其雇佣的超载运输车辆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贿赂款。

9、2009年8、9月间,俞庆全雇佣的车辆超载运输木材在钟山镇路段受到被告人蔡某查扣、处罚。事后,被告人蔡某在钟山镇派出所办公室,收受俞庆全为请求今后对其雇佣的运输木材车辆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贿赂款。

10、2009年11月间的一天,吴永农朋友的两辆运输车辆在游洋镇五星村发生交通事故,在钟山镇派出所办公室,被告人蔡某收受吴永农为请求开具事故认定证明而送的2000元贿赂款。之后,被告人蔡某给予开具事故认定证明。

11、2009年至2010年间,陈丁球雇佣车辆运输其在钟山镇、石仓乡所承包山林采伐的木材。被告人蔡某分别于2009年6月间及2010年7、8月间的一天,在钟山镇派出所办公室,收受陈丁球为请求对其雇佣的运输林木车辆的关照而各送的2000元贿赂款。

12、2009年间,伊某为请求被告人蔡某对其雇佣的车辆给予关照,于2009年至2011年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自己机砖厂向被告人蔡某各送1000元拜年礼金;并且,该三年每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蔡某也在机砖厂收受伊某各送的500元节日礼金。

13、被告人蔡某于2009年至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钟山镇派出所办公室,收受林某为请求对其承包的客运车辆的关照而各送的1000元拜年礼金。

14、2010年6、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钟山镇路段查扣赖云田运输木材的车辆。在查扣现场,被告人蔡某收受赖云田为请求对运输车辆的关照而送的1500元贿赂款。

15、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蔡某在钟山镇路段查扣林金霖雇佣的超载运输木材车辆,之后在钟山镇派出所办公室,收受林金霖为请求对其违章行为的关照而送的3000元贿赂款。

16、2010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蔡某经办董金国交通事故案期间,在钟山镇派出所办公室,收受董金国为请求对其案件办理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贿赂款。

17、2010年间,被告人蔡某在钟山镇路段查获林福灶超载运输木材的车辆,扣押驾驶证。2011年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钟山街,收受林福灶为请求对其违章行为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贿赂款。

18、2011年间,被告人蔡某在钟山镇路段查扣戴良和雇佣的超载运输木材车辆,在钟山镇派出所办公室,收受戴良和为请求对车辆违章行为的关照而送的3000元贿赂款。

19、2012年11月间,被告人蔡某经办佘永全交通肇事一案。同年12月间的一天,佘永全随被告人蔡某前往西苑乡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车上,被告人蔡某收受佘永权为请求放行车辆而送的5000元贿赂款。被告人蔡某随即放行佘永权的农用车。

20、2013年7月间的一天,仙游县公共交通公司司机郑建国驾驶的11路公交车在榜头镇政府门口撞倒一根电线杆。被告人蔡某接警赶到现场,扣押郑建国的驾驶证、行驶证及肇事客车。仙游县公共交通公司副队长伊金锁到榜头镇派出所处理事故,被告人蔡某以押金为由,向伊金锁索要10000元受贿款。伊金锁向被告人蔡某缴纳10000元现金后,得以取回相关证件、放行肇事车辆。之后,被告人蔡某未对该起事故进行处理。

21、2013年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经办谢伟敏在榜头镇坝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榜头镇派出所办公室,收受谢伟敏为请求对其的关照而送的10000元贿赂款。

22、2013年7、8月间,被告人蔡某经办郑明禹在榜头镇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郑明禹亲戚郑仁和到榜头镇派出所找被告人蔡某说情,被告人蔡某在办公室收受郑仁和为请求对郑明禹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贿赂款。之后,被告人蔡某没有追究郑明禹的逃逸责任。

23、2013年9月间,被告人蔡某经办胡秀各驾驶摩托车在西苑乡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胡秀各的亲属郑加铸请求被告人蔡某收集对胡秀各有利的证据,以减轻事故责任。被告人蔡某在帮忙关照胡秀各后,在郑加铸家中,收受胡秀各所送的4000元贿赂款。

24、被告人蔡某因平常比较关照郑宗平在西苑乡超载运输木材,于2014年9月间的一天,在西苑乡广桥街附近向郑宗平索要1000元贿赂款。

25、2014年9月间,被告人蔡某在西苑乡路段查获吴永禄雇佣的超载运输木材车辆,当场扣押驾驶证等证件。同日,被告人蔡某在度尾镇石牌兜附近,收受吴永禄为请求对其违章行为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贿赂款。尔后,被告人蔡某当场将证件归还吴永禄。

(二)徇私枉法

2005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某的哥哥黄进华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仙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1日被刑拘上网追逃。2008年,案件经办人即被告人蔡某调往钟山镇派出所任职。

2009年间,被告人蔡某在钟山镇“双发”加油站认识了经营加油站的被告人黄某。两人在一次相处饮酒期间,被告人黄某向被告人蔡某提起黄进华涉案情况,并征询被告人蔡某有关立功规定,被告人蔡某说,如果发现身边有网上在逃的人员,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抓获了就是立功。事隔几天,被告人蔡某在“双发”加油站加油时,被告人黄某趁机请求被告人蔡某,希望被告人蔡某作为警察,有广泛的逃犯信息资源,为黄进华提供举报逃犯的立功信息,并表示事后一定酬谢。被告人蔡某当即表示,钟山镇麦斜村村民谢加初涉嫌失火罪在逃,如果有发现其行踪,就通知黄某。

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蔡某与派出所门卫黄保胜一起外出,黄保胜发现谢加初在钟山街出现并告诉被告人蔡某。被告人蔡某当即电话转告被告人黄某:谢加初穿一件军绿色的衣服,正在钟山街一家五金店里买东西,叫黄进华用电话向110报案,待110指示后,被告人蔡某再去抓捕谢加初,如此才能向黄进华出具立功证明。被告人黄某立即将被告人蔡某的密告电话黄进华。黄进华随即按被告人蔡某教授的办法向110报案,仙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果然作出指令,被告人蔡某根据上级指令抓捕谢加初归案。黄进华随后向鲤城派出所投案。仙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2009年12月30日证明,证实黄进华的立功事实。同时,被告人黄某为感谢被告人蔡某帮助黄进华假立功,在自己住处送5000元给被告人蔡某,作为酬谢。

本院查明

仙游县人民法院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进华2009年11月20日手机报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谢加初,有立功表现,并据此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黄进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蔡某向仙游县监察局投案;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他人财物11000元、收受他人财物72000元,共计83000元;伙同同案人采取伪造的手段,为他人提供立功线索,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策划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其行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第1-11、14-19、21-23、25起受贿没有异议,对指控的除此之外的其他起受贿和徇私枉法有异议,具体如下:1、指控的第12起受贿,其没有收到中秋节礼金1500元,也没有进行相关关照;2、指控的第13起受贿,其也没有进行相关关照;3、指控的第20起受贿,该10000元是按照有关事故程序处理规定收取的押金,其仅是没有按照规定上缴,但后为了解决黄世明交通事故的信访问题作为赔偿垫付款进行使用;4、指控的第24起受贿,郑宗平有允诺事后给予感谢费,但后实际上其还没有收到;5、指控的徇私枉法,其并非黄进华案件的经办民警,仅在抓获经过上签名,并没有存在帮助黄进华立功行为。

辩护人黄清国提出的辩护意见:1、指控的第12、13起受贿,蔡某没有为行贿人谋取相关利益;2、指控的第20起受贿,该10000元被挪用于垫付黄世明案件的赔偿款,不能认定为索贿行为;3、指控的第24起受贿,蔡某和郑宗平陈述的送钱地点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故受贿行为不能成立;4、指控的徇私枉法罪不能成立,理由是:蔡某仅利用工作便利,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且黄进华系到案前实施所谓的立功表现,不应认定为立功,属法院认定不当。

被告人黄某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李明献提出的辩护意见:黄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

(一)2001年5、6月间,被告人蔡某在经办严金莲非法经营“六合彩”一案过程中收受严金莲丈夫陈吓坤为请求对严金莲的关照而送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陈吓坤(严金莲之夫)述称,2001年大约5、6月间的一天,严金莲因为收受“六合彩”投注被度尾派出所查处,而蔡某是该案件的经办人。其为了请求蔡某对严金莲可以从轻处罚就拿出3000元现金和严金莲的疾病材料给他,蔡某收下并表示会尽量帮忙,后严金莲因此得以取保候审,案件也得以顺利解决。

2、蔡某供称,2001年大约5、6月间的一天,严金莲因收受“六合彩”投注被度尾派出所查处,而其是该案件的经办人。陈吓坤请求其对严金莲从轻处罚就送了3000元,同时一并递交严金莲的疾病资料,其收下并表示会尽量帮忙,后其根据该疾病资料向上级提出取保候审的意见。

(二)2002年间,被告人蔡某在经办刘金荣非法经营“六合彩”一案过程中收受刘金辉为请求对刘金荣的关照而送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拘留证、释放通知书、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证实,刘金荣因涉嫌赌博罪于200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该案件的侦查人员为蔡某。

2、刘鹏飞(系度尾镇派出所联防队队员)述称,2002年间,刘金荣因“六合彩”被查处,后刘金辉通过其认识到蔡某并请求蔡某给予关照。

3、刘金荣述称,2002年间,其因收受“六合彩”投注被抓。事后其听刘金辉说他通过刘鹏飞认识到蔡某,且有向蔡某请求给予关照并送了3000元作为感谢费。

4、刘金辉(系刘金荣胞兄)述称,2002年间,刘金荣因“六合彩”被抓,其通过刘鹏飞认识到蔡某,且请求蔡某给予关照并送了3000元作为感谢费,后蔡某也收下。

5、蔡某供称,2002年间,其是刘金荣非法收受六合彩赌资案件的经办人,当时刘金辉通过刘鹏飞请求其对该案给予关照并送了3000元,事后刘金荣在其帮助下得以取保候审。

(三)2005年间,被告人蔡某在经办张党生非法经营“六合彩”一案过程中收受邱明涌为请求对张党生的关照而送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提请批准逮捕证实,2005年5月10日,张党生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抓获到案后被提请批准逮捕情况。

2、张党生述称,2005年上半年间,其因参与六合彩赌博被城关刑警中队抓获并刑拘一段时间,其被取保候审后听邱明涌说他有找蔡某说人情并送了3000元好处费。

3、邱明涌(系张党生妹夫)述称,2005年5月间,张党生因参与六合彩赌博被城关刑警中队抓获,后其向经办民警蔡某请求给予关照并送了3000元,蔡某收下并表示会尽量帮忙。

4、蔡某供称,2005年5月间,张党生因参与六合彩赌博被城关刑警中队抓获,而其则是该案件的经办民警,后邱明涌请求其对张党生给予关照就送了3000元。

(四)2007年7、8月间,被告人蔡某收受黄春枝为请求对其雇佣的运输木材车辆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黄春枝述称,2007年间,其承包了西苑乡前洋村村道水泥路铺设工程,因村道开辟经过其承包的林地,故需砍伐林地上的木材并运到溪口村。而蔡某负责西苑乡的路检并对木材运输抓得严,其因此请求蔡某对该木材运输给予关照并送了2000元。后在蔡某的帮助下,其顺利将木材运输到大济溪口村。

2、蔡某供称,2007年7、8月份一天,黄春枝向其请求其在出勤时不要查扣、处罚他雇佣运输木材的车辆并送了2000元,其收下并表示尽量帮忙。后在黄春枝运输木材过程中,无论是否存在超载等违章行为,其均未查扣或处罚。

(五)2008年间,被告人蔡某在经办吴国潘交通肇事一案过程中查扣了吴国潘的车辆及有关证件,后收受吴国潘为请求放行该车辆而送的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吴国潘述称,2008年8、9月间的一天,其在乡镇道路上倒车时不小心撞倒了一个70多岁的老太太,经办民警蔡某当场扣押了其运输车辆和证件。同年10月间,其向蔡某请求尽快放行该车并送了1000元,蔡某收下后表示会尽量帮忙。

2、蔡某供称,2008年下半年间的一天,吴国潘所驾的运输车在钟山镇的村道上倒车撞倒了一位老太太,其当时出警处理这起交通事故并扣押了车辆和驾驶证。隔段时间后,吴国潘向其请求尽早放行车辆并送了1000元,其收下后表示会尽量帮忙。

(六)2009年4、5月间,被告人蔡某在经办周振寿的合伙人无证无牌驾驶车辆一案过程中收受周振寿为请求不追究其合伙人无证驾驶问题而送的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周振寿述称,2009年间,其和姓刘的合伙人一起购买一货车用于在钟山、游洋一带运送叶腊石。2009年4、5月间,刘在运输过程中因无证无牌驾驶被查获时当场扔下车子跑掉。次日,经其和刘商量,其请求经办民警蔡某不要追究刘的责任并送了5000元,蔡某收下并表示会尽量帮忙。

2、蔡某供称,2009年4、5月间,其在钟山镇道路上查处到美加超载运输装有叶腊石的车辆,司机则被跑掉了。次日,周振寿说美加是他的朋友并请求给予关照,也请求对他在钟山、游洋、石苍一带运输矿石行为给予关照,并送了5000元作为好处费,其收下并表示尽量帮忙,后其也没有去查处他们在辖区内运输矿石的行为。

(七)2009年4月间,被告人蔡某收受陈金和为请求对其砖厂所雇的超载运输车辆的关照而送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陈金和述称,其经营砖厂期间因土炮车在运输砖头时有存在超载行为,故有时被蔡某查处到,而一旦被查处就会影响正常经营。2009年4月间,其请求蔡某对砖厂所雇车辆给予关照并送了3000元,蔡某收下并答应。

2、蔡某供称,2009年间,其时常查处到陈金和经营的砖厂所雇车辆超载行为。同年4月份,陈金和请求今后对他经营的砖厂所雇车辆给予关照,并送了3000元作为感谢费,其收下并答应。后在其的关照下,陈金和超载运输车辆未被查处并得以放行。

(八)2009年7、8月间,被告人蔡某收受郭城峰为请求对其所雇的超载运输车辆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郭城峰述称,2009年7、8月份,其在钟山镇承包了一土地平整工程,为避免所雇的超载运输车辆被扣押,就向经办民警蔡某请求给予关照并送了2000元作为好处费,蔡某收下并同意。事后,其所雇的车辆都没有被查扣过。

2、蔡某供称,2009年7、8月间,郭城峰因承建一土地平整工程就请求其对他所雇的超载运输车辆给予关照并送了2000元作为好处费,其收下并同意。事后,在其关照下,郭城峰所雇的超载运输车辆都没有被查处。

(九)2009年8、9月间,被告人蔡某收受俞庆全为请求对其雇佣的超载运输木材车辆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俞庆全述称,2009年8、9月间,其在石仓乡承包一片山地,并雇佣车辆运输从山地砍伐的树木。因其雇佣的车辆都是超载运输,有次经过钟山镇时被蔡某查获且被扣押车辆并要求缴纳罚款,于是其找到蔡某缴纳罚金后,将蔡某叫到旁边请求在今后工作中对其雇佣的运输车辆给予关照,并送了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蔡某收下钱后表示同意。之后其雇佣的运输车再也没有被蔡某查获扣押。

2、蔡某供称,2009年8、9月间,俞庆全在石苍乡和钟山镇承包两片山林,并雇佣车辆运输从石苍乡、钟山镇山林砍伐的树木,存在经常超载运输的情况,有一次被其查获并扣押,当时其让驾驶员通知俞庆全缴纳罚款。后俞庆全找其缴纳罚金后,将其叫到旁边将事先准备好的钱塞入其口袋,并请求其在今后工作中对其雇佣的运输车在运输木材过程中给予关照,其表示同意,事后经其清点共2000元。其收下钱后就没有对俞庆全雇佣的运输林木的车辆进行查获扣押。

(十)2009年11月间,被告人蔡某在经办吴永农朋友的两辆运输车辆在游洋镇五星村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收受吴永农为请求开具事故责任认定而送的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吴永农述称,2009年11月间,其一个朋友的两部运输矿石的车在游洋镇五星村弯道发生交通事故,蔡某是该起交通事故的经办人,当时其中一部运输矿石的车没有按时交纳保险,其朋友给了其2000元请求其帮忙找关系让两部运输矿石的车都能够尽快进行保险事故理赔。第二天,其来到钟山镇派出所蔡某的办公室,请求蔡某帮忙为其朋友开具事故认定证明,忽略一辆车保险到期没交的事实,让两部车都能够尽快得到理赔,说着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用红包装着的2000元送给蔡某,蔡某收下钱后表示同意帮忙,并且开具了事故认定证明。

2、蔡某供称,2009年下半年间,吴永农的一个朋友的两部运输矿石的车在游洋镇五星村弯道发生交通事故,其出警处理且是该案的经办人。隔了几天后,吴永农找到其请求尽快作出责任认定,好让他朋友尽快得到保险理赔。其表示其中一部车辆保险已经过期,事情不好办。吴永农请求其帮忙想办法,其见吴永农态度诚恳,马上开具了有保险的矿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让吴永农的朋友可以得到理赔。吴永农见其愿意关照帮他运输林木的忙,就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红包送给其,事后经其清点共2000元。

(十一)2009年11月间、2010年8月间,被告人蔡某分别收受陈丁球为请求对其雇佣的超载运输林木车辆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陈丁球述称,2009年6月间开始,其在石仓乡石仓村承包山林采伐林木,期间经常超载运输木材到榜头镇区,也时而被蔡某查获。2009年11月间,其找到蔡某请求给予关照并送了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蔡某收下了。之后有一段时间,其运输木材的车辆就没有被蔡某抓去罚款。2010年8月间,其又在石苍乡五湖村承包山林采伐林木。在还没有运输木材之前,蔡某不知哪来的消息就打电话问其是否又在石苍“做山”,其如实告知但也没有留意话里的意思。数日后,其砍伐的木材在外运过程中又被抓了。其赶紧找到蔡某请求继续给予关照并送了2000元,蔡某收下并表示同意。之后在运输过程中,蔡某果然没有找麻烦。

2、蔡某供称,2009年间,其在石仓乡的村道上抓到陈丁球雇佣运输木材的车辆存在超载违章行为,就扣押了运输车和行驶证。2009年下半年间,陈丁球找到其说他采伐那片竹林需要一个月,请求其对运输木材的车辆给予关照,并把用红包装的2000元塞给其,其收下后表示愿意关照。2010年7、8月间,陈丁球在钟山、石仓一带又承包一块山林采伐林木需要外运销售。2010年8月间,其又发现了他雇佣的车辆存在超载行为,其查处并扣押了车辆。没隔多久陈丁球找到其请求继续给予关照,并把事先准备好的一叠钱塞给其,其收下钱后将已扣押的陈丁球的运输车出来后放行。事后经其清点共2000元。之后其就没有对陈丁球运输木材的车辆例行检查。

(十二)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春节期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蔡某共收受伊某为请求对其雇佣的超载运输车辆给予关照而送的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伊某述称,其在钟山镇开办了一个机砖厂,日常雇佣的车辆经常超载运输销售。其为了让蔡某给予关照就于2009年、2010年、2011年每年中秋期间在机砖厂送给蔡某500元共计1500元;并在这三年的春节前夕每年送给蔡某1000元共计3000元,蔡某全部收下。在这几年间,蔡某都没有检查、扣押其厂雇佣的运输车,偶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拦截到其厂雇佣的运输车,其只要打电话给蔡某解释后,他也都会放行。

2、蔡某供称,2009年间,其在钟山镇出勤抓违章时,几次抓到伊某的超载土炮车,有时还扣押到伊某的运输车。2009年1、2月的一天,伊某约其到机砖厂并请求在以后查处违章过程中对他的运输车辆给予关照,后拿出现金塞给其说是春节的红包,其收下后表示会关照,事后经其清点共1000元。之后的2010年、2011年的春节前的一天,伊某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地点分别送给其1000元、1000元,其都收下了。2009年、2010年、2011年每年中秋节前一天,伊某也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地点送给其500元,共1500元,其均收下。

(十三)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蔡某共收受林某为请求对其承包的客运车辆给予关照而送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林某述称,2006年起其与仙游县运输公司的一些职工合伙向仙游县运输公司承包“城关-钟山-游洋”、“城关-钟山-石仓”两条运输线路。2008年间,蔡某时任交通管理大队钟山中队的民警经常对该路线的营运车辆的超载、压线等违章行为进行检查,并经常无端刁难、找各种理由对其正常经营的车辆进行查处并扣押车辆,严重影响其承包路线车辆的正常营运。2009年春节期间,其找到蔡某请求对其营业车辆给予关照,不要检查太严格,以便其承包的路线车辆能够正常营运,蔡某表示同意。随后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1000元的红包送给蔡某,蔡某收下。2010年、2011年春节期间,其采用同样的方式分别送给蔡某1000元、1000元。之后,蔡某就很少对其承包的路线车辆进行检查。

2、蔡某供称,2009年间,其出外抓车辆违章时,有时会查获林某的客运车辆存在违章行为。查处几次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电话联系其到钟山派出所其办公室,请求其在平时或春运时对他的客运车辆给予关照,不要去抓车辆违章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尽量缩短客运汽车的扣押期限,并拿出一个红包塞给其,其收下并表示同意,事后经其清点共1000元。2010年、2011年春节期间,林某以同样的方式分别又送了1000元、1000元。后来,其就很少去查处林某的客运车辆的违章行为。

(十四)2010年6、7月间,被告人蔡某在查扣赖云田超载运输车辆过程中收受赖云田为请求对运输车辆给予关照而送的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赖云田述称,2010年6、7月间,其开土炮车运输尾桉在九鲤湖路口因违章超载被蔡某拦下并开具交通违章罚单。其给老板打电话,老板为了理顺好关系就让其送给蔡某一些钱。通话结束后,其把蔡某叫到一边,告诉他其老板在九鲤湖接近莆田地界有片林木还没采伐完,如果一直抓林场的车不利于运输,希望蔡某给予关照,今后不要再去抓林场雇佣的超载运输车。说完其从口袋拿出1500元塞给蔡某,蔡某收下后表示同意。

2、蔡某供称,2010年6、7月间的一天,赖云田开土炮车运输巨尾桉在九鲤湖路口因违章超载被其查获,其开具罚单之后被赖云田拉到一旁说他老板在九鲤湖接近莆田地界有片林木尚未采伐完,如果每天查的太严会导致他们无法运输木材。说着他打电话给老板,一会又转身从兜里拿出一叠钱送给其作为好处费,并请求今后对林场车辆多关照,其收下后表示同意,事后经其清点共1500元。后来林场老板继续超载运输林木,其也不再去查处了。

(十五)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蔡某在钟山镇路段查扣林金霖雇佣的超载运输木材车辆的过程中收受林金霖请求对其违章行为给予关照而送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林金霖述称,2010年9、10月份,其因自家建房需要木材,所以就雇佣车辆到石仓乡运输木材。当天司机打电话告诉其说他超载运输行经钟山镇时遇交警路检被查扣车辆和驾驶证,而蔡某就是经办民警。于是其立即赶到钟山交警中队找到蔡某请求将其雇佣的运输车放行,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送给蔡某。蔡某收下表示同意后就将驾驶证还给其并放行了运输车辆。

2、蔡某供称,2010年下半年间,其中队组织人员在钟山路段进行路检,有拦截到一辆超载运输木材的车辆。当时由其负责主办这起案件,查扣了该车辆和驾驶证。司机说要叫雇主来处理,其表示可以并让他叫雇主直接到钟山交警中队去。没多久,林金霖到钟山交警中队缴纳罚款后,其将驾驶证还给林金霖,并放行扣押的运输车辆。之后林金霖就送给其3000元,并对其说还有部分木材还没运输完,请求在今后运输木材中给予关照。其收下钱后表示同意。

(十六)2010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蔡某在经办董金国交通事故案期间收受董金国为请求对双方责任认定给予关照而送的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董金国述称,2010年下半年间,其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钟山镇朗桥村与一辆小货车相撞,当时其受了伤,蔡某是出警经办人,扣押了其摩托车。其经过疗养两三天后就找到蔡某请求在责任认定和调解过程中给予关照,并送了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蔡某收下并表示同意。后在蔡某的调解下,其也顺利得到赔偿。

2、蔡某供称,2010年10月间,董金国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钟山镇朗桥村与小货车相撞,其是出警经办人。董金国为了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得到关照并顺利得到赔偿,所以在事故发生后的两三天,找到其请求给予关照并送了事先准备好的一叠钱,其收下并表示同意,事后经其清点共2000元。后来其认定小货车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让董金国顺利得到赔偿。

(十七)2010年间,被告人蔡某在钟山镇路段查获林福灶超载运输木材的车辆过程中收受林福灶为请求对其违章行为给予关照而送的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林福灶述称,2010年间,其从钟山镇驾驶农用车超载运输木头经过钟山路段时,其驾照被蔡某暂扣。后其经电话联系蔡某在钟山街见面,请求蔡某给予关照并送了事先准备好的用信封装着的2000元,蔡某收下并表示同意。之后,该案在蔡某关照下得到顺利的处理。

2、蔡某供称,2010年间,其在钟山镇巡逻时因林福灶超载运输林木故当场扣押对方的驾驶证。隔了几天,林福灶电话联系其约在钟山街见面,见面后他对其说还有大片的林木尚未采伐运输,请求以后给予关照,并送了事先准备好的用信封装着的现金,其收下并表示同意,事后经其清点共2000元。后来,在林福灶继续采伐林木外运时,其没有再去查处他运输木材的车辆。

(十八)2011年间,被告人蔡某在钟山镇路段查扣戴良和雇佣的超载运输木材车辆过程中收受戴良和为请求对车辆违章行为给予关照而送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戴良和述称,2011年间,其在石仓乡高阳村承包一片巨尾桉,有次其雇佣的司机超载运输巨尾桉路经钟山镇路段时被蔡某查扣驾驶证。其到钟山交警中队办公楼找到蔡某请求在处理该案以及以后车辆运输过程中给予关照,并将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送给蔡某,蔡某收下并表示同意。之后,其超载的案件在蔡某的关照下得到顺利的处理。

2、蔡某供称,2011年间,其在钟山镇路段抓到戴良和雇佣的司机超载运输巨尾桉,故查扣司机驾驶证。后戴良和电话联系其到钟山派出所办公室,请求其放行扣押的车辆和以后车辆运输过程中给予关照,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叠钱递给其,其收下钱并表示这次已经开罚单就这样处理,今后会给予关照。后来,其在查处超载等违章行为的时候,对戴良和雇佣运输木材的车辆就没有再查处了。

(十九)2012年11月、12月间,被告人蔡某在经办佘永全交通肇事一案过程中收受佘永权为请求放行车辆而送的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佘永权述称,2012年11月间,其农用车停靠在其村“五十坎“路边被一男式摩托车撞到。蔡某是案件的经办人,一直扣着其农用车不放。在被扣了一个月之后,其请求蔡某放行农用车以便继续跑运输,但蔡某不同意并且告诉其没有一年以上不可以放行车辆。2012年12月中旬,蔡某电话告诉其案件笔录没做好,要其跟着去西苑继续补充。在车上,其再次请求蔡某放行车辆但被拒绝,在行至度尾中锋村三叉路口时,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塞给他,并请求一定帮忙先行放行车辆,蔡某收下钱并表示可以考虑。隔了两三天后,蔡某告诉其可以去取车了。

2、蔡某供称,2012年11月间,佘永权的农用车在西苑乡凤山村的村道上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其是当时出警处理事故的民警,当场扣押佘永权的农用车、驾驶证等。一个月左右,佘永权请求其先行放行车辆,其表示不同意并叫他回去等通知。2012年12月间,其通知佘永权跟着回西苑乡派出所配合调查,在车上他塞给其一叠钱并请求先行放行车辆,且在事故处理中作出有利于他的处理,其收下钱表示同意并告诉他过几天后去取车,经其事后清点共计5000元。

(二十)2013年7月间,仙游县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仙游公交”)司机郑建国驾驶的11路公交车因台风缘故将榜头镇政府门口一根电线杆撞倒。被告人蔡某接警赶到现场,当场扣押郑建国的驾驶证、行驶证及肇事客车,并告知郑建国和赶到现场的11路车队副队长伊金锁于第二天到榜头镇派出所处理事故。次日,伊金锁到榜头镇派出所处理该事故,被告人蔡某要求伊金锁交纳10000元作为押金,伊金锁向车队长林永峰汇报后,从仙游公交领取10000元后交给被告人蔡某,被告人蔡某也出具相应的收条,同时退还郑建国的驾驶证、行驶证并放行肇事客车。事后,榜头镇镇政府误以为是台风吹倒电线杆,故没有要求仙游公交赔偿。而被告人蔡某明知上述该情况,没有将该起单方事故记录在办案记录中,同时也没有将押金存入相关的办案户头,而是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后仙游公交向伊金锁催讨该押金的使用收据以便入账,而伊金锁因被告人蔡某除了出具收条外都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故多次电话催讨被告人蔡某,但被告人蔡某一直推诿。无奈之下,伊金锁就让林永峰打电话催讨,但被告人蔡某因该事故本身没有理赔发票,而自己又将该押金用于个人开支,且认为仙游公交仅仅口头催讨没有实质性措施,故仍然一再推诿。2014年11月5日,林永峰收到被告人蔡某家属退还的10000元后交由仙游公交入账。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伊金锁提供的收条证实,内容为:“今收到郑建国交来交通事故押金人民币一万元正”,落款为:“收款人:蔡某,2013.7.22”。

2、收条证实,2014年11月5日,林永峰收到蔡某退回的交通事故押金一万元。

3、收据及相应汇款凭证证实,2014年11月5日,仙游公交收回11路2998车事故借款10000元,交款人林永峰。

4、伊金锁(系仙游公交11路车副队长)述称,2013年7月21日7、8时,其公司11路闽B×××××公交车驾驶员郑建国因台风缘故操作失误将在榜头镇镇政府门口的一根电线杆撞倒。事故发生后,其公司第一时间向110报警,其随即赶到案发现场,当时办案民警蔡某已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并扣押车辆、车辆行驶证和郑建国的驾驶证,且告知第二天到榜头派出所处理。期至,其和郑建国联系蔡某处理该事故,当时蔡某语气很凶地说公交公司没有态度并要求交10000元作为押金。其马上联系林永峰,随后公交公司托另一驾驶员给其,其立即交给蔡某,蔡某写了张收条后就将车辆行驶证和郑建国的驾驶证退还并说等待消息。之后,其和郑建国到榜头镇官舍(临时停车场)将车辆开回。至今,蔡某除了给张收条外都没有向其公司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导致该起交通事故到现在都拖着没有处理。期间,其公司财务经常向其催着要该10000元的使用收据以便在公司入账。其多次打电话给蔡某,但蔡某一直推诿直至不接电话。后来其被逼的没办法就叫林永峰自己打电话给蔡某,林永峰也多次联系蔡某,还找到相关领导出面,但蔡某也一直推诿。无奈之下,其和林永峰只能上报给公司出面解决。

5、林永峰(系仙游公交车队长)述称,2013年7月间,其公司11路闽B×××××公交车驾驶员郑建国因台风缘故操作失误将在榜头镇镇政府门口的一根电线杆撞到。事故发生后,伊金锁向其汇报并提及蔡某要求其公司交付10000元的交通事故押金。跑运输的都知道发生事故之后一般都被要求支付押金。当时伊金锁向公司领取了10000元后就交给蔡某,蔡某当时也出具收条。但是经过处理后发现该电线杆是因台风原因自然损坏的,于是其就请求蔡某返还该押金。但是经过一年的多次催讨,蔡某也没有将押金退还。直到2014年10月底,其听说蔡某被立案刑拘。2014年11月5日,一个自称是蔡某弟弟的人到其公司将该押金交给其,并说是蔡某退回的钱。其将蔡某的收条还给蔡某弟弟,并出具一张收条。

6、蔡某供称,2013年7月间,11路公交车因台风缘故将榜头镇镇政府门口一根电线杆撞倒。事故发生后,其接到110警情指令赶到案发现场后发现是单方事故,随即扣押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同时告诉伊金锁等人第二天到派出所处理。次日,伊金锁和另外一人来到榜头派出所,因是单方事故故其要求他们交10000元作为押金。其收到伊金锁给的10000元后写了张收条给伊金锁。之后将之前扣押的公交公司11路公交车及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退还给伊金锁,并叫他们等候消息。因榜头镇镇政府事后以为是台费吹倒该电线杆,故没有细究电线杆断倒的具体原因,也就没有要求仙游公交赔偿,所以其没有将伊金锁的押金用于电线杆的赔偿,也没有将该起单方事故记录在办案记录中,同时也没有存入相关的办案户头,而是留在其个人这里。事故发生一两个月后,公交公司有电话催讨索要事故处理的理赔发票,并说财务需要理赔发票做账。一方面,该事故本身没有处理理赔,也就没有理赔发票;另一方面,其一时也拿不出10000元,故只要伊金锁一打电话催讨,其就回答说会尽快处理。后来伊金锁每隔一段时间打电话催讨,其就直接不接电话。之后又换成林永峰打电话催讨该押金及事故处理情况,其同样回答说会尽快处理。但至案发间隔一年多,其也没有将押金及处理情况告诉公交公司或伊金锁或林永峰。其不退还的原因是该押金已被用于个人开支,而且他们仅仅是催催没有实质性措施,所以其就一直拖着不还。

(二十一)2013年7月间,被告人蔡某在经办谢伟敏在榜头镇坝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收受谢伟敏为请求对其给予关照而送的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谢伟敏述称,2013年7月间,其开车在榜头镇坝下村的道路上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于次日白天才报警,而蔡某是处理该交通事故的经办民警,怀疑其当晚酒驾并说要追查。其当晚存在疲劳驾驶但没有酒驾,就想着蔡某想将案件复杂化。报案后的第二天,其找到蔡某请求给予关照尽快结案,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0000元塞给蔡某办公桌抽屉,蔡某收下并表示同意。后来该交通事故按照单方的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其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已处理清楚。

2、蔡某供称,2013年7月间,谢伟敏所驾驶的面包车撞到了停靠在榜头镇坝下村的道路上的一辆小轿车,其出警处理事故时了解到是前一天晚上发生的事故。作为经办人,其怀疑谢伟敏当晚酒驾故就问为什么不于当晚报警,谢伟敏说因为头晕,其表示要认真调查下事情经过。报案后第二天,谢伟敏找到其请求给予关照,尽快作为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并从包里拿出有银行封签的现金塞到其办公桌抽屉,其收下钱后其表示可以将交通事故简单处理,事后经其清点共10000元。之后其按普通交通事故处理该事故,认定为单方事故。

(二十二)2013年间,被告人蔡某经办郑明禹在榜头镇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收受郑良庆(系郑明禹亲戚郑仁和委托)请求对郑明禹给予关照而送的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郑良庆述称,2013年间,其老乡郑仁因他的一个亲戚开车和安达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在榜头相撞发生事故,故请求其帮忙找该经办民警。后其得知经办民警是蔡某后,郑仁和就拿了2000元委托其找蔡某去理顺关系。之后,其到榜头派出所找到蔡某,当时郑仁和则在门外等待,其告知蔡某是当事人委托过来请求对郑仁和亲戚案件给予关照,并送了郑仁和给的2000元,蔡某收下并表示同意。

2、郑仁和述称,2013年间,其因亲戚郑明禹开车和安达公司一辆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就找到郑良庆请求帮忙找到该经办民警。在郑良庆得知经办民警是蔡某后,其就拿了2000元委托郑良庆理顺关系。之后,郑良庆来到榜头派出所找到蔡某,当时其在门外等待,后郑良庆出来告诉其说蔡某已收下钱并答应对郑明禹案件给予关照。

3、蔡某供称,2013年间,其时任西苑乡派出所科员,恰逢福建省交通整治100天,由于榜头派出所交通整治警力不足,将其借调到榜头派出所参与交通整治。期间,郑良庆的老乡郑仁和的亲戚和安达出租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是经办民警。因此,郑仁和委托郑良庆找其说情,希望其能对郑仁和亲戚给予关照和支持,不要追究郑仁和亲戚逃逸的责任,并将一叠钱塞给其,其收下钱并表示知道该如何做,经其事后清点共计2000元。之后,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处理的时候没有追究郑仁和亲戚逃逸的责任。

(二十三)2013年9月间,被告人蔡某在经办胡秀各驾驶摩托车在西苑乡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收受胡秀各感谢对其给予的关照而送的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郑加铸述称,2013年9月间,其妹夫胡秀各驾驶摩托车在西苑乡岭峰村路段与一辆小货车相撞,胡秀各因面部受伤住院委托其找经办民警蔡某说情,其表示同意。之后,该起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认定由小货车负全部责任,胡秀各得以顺利理赔。在理赔结束后的一天,蔡某正好在其宿舍喝茶,当时胡秀各正好跟其住在一起。期间,胡秀各有对蔡某表示感谢给予的关照。事后,胡秀各有告诉其他送了4000元给蔡某。

2、胡秀各述称,2013年9月间,其驾驶摩托车在西苑乡岭峰村路段与一辆小货车相撞,其面部受了很严重的伤而住院。事故发生后二三天,其交代郑加铸帮忙找蔡某说情,收集有利证据以便在交通责任认定中减轻其承担的责任,事成之后一定会感谢他。之后,该起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小货车负全部责任,其得以顺利理赔。在理赔结束之后的一天,其正好遇见蔡某在郑加铸宿舍喝茶,就坐下跟他们一起喝茶,中途其趁郑加铸上厕所的机会,将兜里的4000元拿出来送给蔡某以感谢给予的关照,蔡某当即收下钱。

3、蔡某供称,2013年9月间,胡秀各驾驶无牌摩托车在西苑乡岭峰村路段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当时其是经办民警。事故发生后两三天,郑加铸电话告诉其胡秀各是他亲属,伤得较重且经济比较困难,但胡秀各驾驶无牌摩托车对责任认定可能不利,希望其收集对胡秀各比较有利的证据,其表示愿意帮忙。之后其确实从对胡秀各有利的方面来收集证据,最终认定由小货车负全部责任,胡秀各得以顺利理赔。在理赔结束之后,郑加铸电话联系其到他宿舍喝茶,胡秀各也在那里,期间郑加铸去卫生间时,胡秀各说了感谢话并从口袋里拿出一叠钱塞给其,其推脱了一下还是收下了,经其事后清点共计4000元。

(二十四)2014年7、8月间,被告人蔡某在查处郑宗平雇佣的超载运输竹子车辆的过程中,在西苑乡广桥街附近收受郑宗平感谢对其给予的关照而送的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郑宗平述称,2014年9月间,蔡某打电话联系其说他最近手头不宽裕,想向他要些钱,少一些也可以。因为蔡某是派出所民警,有抓交通这一块,其平时在本地搞木材运输生意,运货超载等方面都需要他的关照,所以蔡某开口要钱,其不能拒绝,故就回答说过来其位于西苑乡广桥村家中拿钱,之后没多久他就来到其家门口,其从口袋里取出准备好的1000元钱拿给他,他收下后就离开了。

2、蔡某供称,2014年7、8月间,其执法时拦下郑宗平雇佣的超载运输竹子的车辆,当时司机打电话给郑宗平,郑宗平赶到现场对其说他那片竹林运输还需要一段时间故请求给予关照,并请求先行放行该车辆,他以后会表示感谢,其表示同意并立刻放行车辆。隔了四五天后,郑宗平电话联系其说他在广桥街往上100米处等其。其到后没多久他就坐到其驾驶的警车副座上,从口袋里拿出一叠钱塞给其,并对其说这些钱给其买烟,经其事后清点共计1000元。

(二十五)2014年9月间,被告人蔡某在西苑乡路段查获吴永禄雇佣的超载运输木材车辆并当场扣押司机驾驶证等证件,后返回西苑乡派出所。同日,被告人蔡某驾车至石牌兜附近退还吴永禄所扣押的证件,并收受吴永禄为请求今后对其违章行为的关照而送的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吴永禄述称,因其在西苑乡承包一片巨尾桉,所以其雇佣一个司机到西苑乡运输巨尾桉。2014年9月份,司机打电话说他超载运输巨尾桉行至西苑乡被蔡某拦住并扣押了驾驶证和行驶证。其就打电话给蔡某问情况,蔡某说需要扣押证件并罚款,其就回答说身上有2000元要交作罚款,蔡某表示同意。后其赶到石牌兜附近找到蔡某并交了2000元,蔡某收下后退还司机证件并表示会补开发票,但是至今都没有开具发票或者是处罚决定书之类。

2、蔡某供称,2014年8、9月份,其去岭峰方向例行道路执法时途中遇到超载运输巨尾桉的车辆,故当场扣押司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后就返回西苑派出所。后吴永禄打电话问情况并解释说车辆系他所雇佣用于运送木材去莆田的,同时表示他身上有2000元可用于缴纳罚款和理顺关系,请求先行退还扣押的证件。其同意后并表示其驾车行至石牌兜时再联系,到石牌兜后其打电话给吴永禄,不一会儿吴永禄赶到就塞了一叠钱,并请求今后对他运输木材的车辆给予关照,随后其将扣押的证件予以退还。当时,其收下该2000元时没有开具票据,双方都是心知肚明钱是送给其,目的是今后对他尚未运输木材的车辆给予关照。

二、徇私枉法

2005年7月27日,黄进华(系被告人黄某胞兄)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仙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刑拘上网追逃。2009年间,蔡某时任钟山派出所民警因经常开警车到黄某经营的加油站加油故认识黄某。后在一次饮酒期间,黄某向蔡某提起黄进华涉案情况并征询相关立功规定,蔡某回复说如果发现身边有网上在逃的人员,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抓获了就是立功。事隔几天,蔡某到黄某经营的加油站加油时,黄某趁机请求蔡某利用其拥有广泛的逃犯信息资源为为黄进华提供举报逃犯的立功信息,并表示事后一定酬谢。蔡某当即表示钟山镇麦斜村村民谢加初涉嫌失火罪在逃,如有发现其行踪就通知黄某。

2009年11月20日,蔡某与派出所门卫黄保胜一起外出,黄保胜发现谢加初在钟山街出现并告诉蔡某。蔡某当即电话转告黄某:谢加初穿一件军绿色的衣服,正在钟山街一家五金店里买东西,叫黄进华用电话向110报案,待110指示后再由钟山派出所民警去抓捕谢加初,如此就可出具黄进华立功证明。黄某立即将蔡某的密信电话告知黄进华,黄进华随即按蔡某教授的办法向110报警声称其在投案途中并举报谢加初所在位置。仙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依法对钟山派出所作出指令后,蔡某和俞爱民出勤抓捕谢加初归案。同日,黄进华向鲤城派出所投案。仙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因黄进华报警电话据此出具证明证实黄进华的立功事实。事后,黄某为感谢蔡某帮助黄进华假立功,送了5000元给蔡某作为酬谢。

2010年4月27日,本院以(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进华于2009年11月20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途中通过手机报警方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谢加初,认定构成自首和立功表现,据此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黄进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5年7月27日,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对黄金华等人于2004年8月份至2005年5月10日涉嫌六合彩赌博一案立案侦查。

2、仙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110报警录音显示2009年11月20日,黄进华拨打电话声称自己是在逃犯准备去投案,同时举报在钟山街发现另一名在逃犯谢加初。后仙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钟山派出所出警并与黄进华取得联系。

3、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年11月20日,黄进华向鲤城派出所投案。

4、仙游县公安局钟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12月20日,钟山派出所接到县局指挥中心110指令后,民警俞爱民与蔡某在钟山街抓获涉嫌犯失火罪的在逃犯谢加初。

5、仙游县公安局鲤城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黄进华于2009年11月20日来鲤城派出所投案并举报抓获刑拘在逃犯谢加初的情况属实。

6、本院(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谢加初于200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后于2010年5月6日被本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本院庭审笔录(开庭时间:2010年2月26日)证实,黄进华向本院陈述协助公安抓获谢加初的经过:其通过弟弟了解到谢加初刑拘在逃。2009年11月20日,其去投案的当天看到谢加初人在钟山街上,就打电话给110再转给派出所。后来其跟派出所说完谢加初所在的店面后,又让弟弟再带民警去现场。其是钟山村的支部书记,曾到各乡抓计生,故认识隔壁村的谢加初。

8、本院(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4月27日,在审理查明事实中,本院认定黄进华于2009年11月20日投案途中通过手机报警方式协助公安机挂抓获涉嫌犯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谢加初,据此认定构成立功表现,并判决如下:黄进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证人证言

1、黄保胜述称,2009年间,蔡某在钟山镇信用社交通亭附近抓车的时候正好碰见其,他问其是否认识麦斜村在逃的谢加初以及他近来的情况,并要其看见谢加初的时候向他汇报,其答应说看见了一定向他汇报。隔了几天,其和蔡某在外出警的时候,其在钟山街看见谢加初在钟山镇中街出现就告诉蔡某。蔡某当即打电话告诉另一个人说谢加初在钟山街出现,让那个人马上打110报警。之后蔡某就让其先离开了。

2、黄进华述称,2005年,其因六合彩赌博被网上追逃,就想着有立功情节再去投案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因钟山镇在逃犯也就四五个人,其就吩咐亲戚(包括黄某)多留意这些人,有发现就告诉其。后来黄某发现一涉嫌犯失火罪的在逃犯谢加初在钟山街五金店买东西就电话告知其,其就打110报案,公安也因此顺利抓获了谢加初,而其当时有在五金店附近观察一个人被公安带走后就去鲤城派出所投案。其不认识谢加初,当时为了争取法院认定立功,所以其在2010年2月26日开庭审理时就说认识谢加初。

3、谢加初述称,2009年11月20日中午,其骑三轮车去钟山街的一家五金店买锅的时候被民警抓获的,不认识黄进华、黄某和抓获其的民警,后其因犯失火罪被仙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黄某述称,2005年间,黄进华因六合彩赌博的事情被鲤城派出所立案后网上追逃,但一直未被抓获也未投案。2009年间,蔡某在钟山派出所上班,经常有开警车来其加油站加油,本来就比较脸熟,后又在一次其与朋友黄金朋喝酒时认识了蔡某,开始有经常接触。2009年间,其想帮黄进华弄个立功后再去自首,以便减轻处罚。故在和蔡某一次喝茶、喝酒时,其告诉蔡某有关黄进华被网上追逃的事情并询问蔡某如何立功,蔡某回答说如果发现身边有网上在逃人员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抓获就是立功。隔几天后,蔡某开警车过来加油时,其再次向蔡某提起立功的事情,因蔡某作为警察信息来源比较广泛,故请求帮忙留意在逃犯信息,做个立功给黄进华,并表示事后给予酬谢。蔡某听后表示同意,并说钟山镇麦斜村谢加初涉嫌失火罪在逃,如果他有发现行踪会告诉其。隔几天后,其接到蔡某电话说谢加初穿着一件军绿色衣服在钟山街一家五金店买东西,叫其马上通知黄进华给110报案,他则等待110指示后再去抓谢加初。之后,其立马打电话告知给黄进华,黄进华照做后蔡某等人顺利抓获谢加初,随后黄进华就去鲤城派出所投案。之后的一天,蔡某到其加油站宿舍喝茶时,其为了感谢蔡某帮黄进华作了立功,就拿出事先准备的5000元送给蔡某。黄进华不知道其找蔡某帮忙的事情,其是作为弟弟主动帮忙想为黄进华减轻罪责的,且黄进华因六合彩赌博跑路了四五年,没有经济来源,故其也不会找黄进华拿回这5000元。

2、蔡某供称,黄某之前在钟山镇经营一个加油站,钟山派出所的警车经常过去加油,所以其认识黄某。2009年间,其当时在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钟山中队工作,黄某电话请教说黄进华因涉嫌六合彩赌博被立案侦查,现在网上在逃,立功需要做些什么,其告诉他如果发现身边有网上在逃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抓获就可以立功。隔了几天,其开警车到黄某的加油站去加油,黄某请求其平时多留意帮黄进华做一个立功。其当时告诉他,其派出所的门卫黄保胜认识钟山镇麦斜村有个姓谢的在逃犯,可以通过黄保胜去了解这个在逃犯的具体身份。又隔了几天,其和黄保胜外出时看见了姓谢的在逃犯,便打电话给黄某说姓谢的在逃犯就在钟山街出现,让他告知黄进华马上向110报警,报警后其才能向黄进华出具立功证明。后经黄某告知黄进华,黄进华马上向110报警,经110指令后,其和钟山派出所俞爱民出警,发现姓谢的麦斜人在钟山街买东西,其就将姓谢的麦斜人抓获归案了,后来公安机关向黄进华出具了立功证明。又过了几天,黄某电话请其到位于他的加油站旁边不远的家里喝茶,其到达之后,黄某很感谢其帮助黄进华立功,并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送给其作为好处费。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综合性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蔡某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任石苍派出所科员;2001年3月至2003年6月任度尾派出所科员;2003年6月至2005年12月任仙游城关刑警中队科员;2005年12月至2008年9月任西苑派出所科员;2008年9月至2012年1月任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钟山中队科员;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任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中队科员;2012年8月至案发任西苑派出所科员;期间2013年6月13年至2013年8月8日借调至榜头派出所协助工作。

2、蔡某述称,其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基层派出所工作,主要负责所辖片区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出警和处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消防、安全、基础台账等方面的工作。其中在任职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钟山中队科员和度尾中队科员期间以及2013年借调至榜头派出所交通整治一百天期间,其主要负责查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出警及处理等工作。

3、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上述蔡某的供述,均有同步录音录像印证检方对蔡某讯问及其供述内容的真实性,且该取证程序并无违法。

4、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9日,蔡某向仙游县监察局投案;2015年4月7日,黄某向仙游县公安局鲤南派出所投案。

5、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侦查。

6、本院没收款收据证实,蔡某家属代为向本院退出赃款5000元。

7、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该局根据本院委托对黄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相关控辩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蔡某提出的指控的第12起受贿,其没有收到中秋节礼金1500元,也没有进行相关关照;指控的第13起受贿,其也没有进行相关关照的辩解内容和辩护人黄清国提出的指控的第12、13起受贿,蔡某没有为行贿人谋取相关利益辩护意见。经查:指控的第12、13起案发时间均系在蔡某担任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中队民警期间,有负责所辖片区的交通违章处理等职责。而根据蔡某的庭前供述和证人伊某、林某的证言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伊某、林某因各自所雇佣的车辆先前出现超载运输等违章行为经过钟山路段时经常被蔡某查处过,后各给予蔡某4500元、3000元钱财的目的均系请求其利用掌握的权力对交通违章行为给予便利免予查处,而蔡某在收受贿赂款后也对伊某、林某的违章车辆减免查处。综述,被告人蔡某收受了相关财物后也实施了为行贿人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受贿行为已然成立,故被告人该相关辩解内容和辩护人该相关辩护意见无理,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人蔡某提出的指控的第20起受贿,该10000元是按照有关事故程序处理规定收取的押金,其仅是没有按照规定上缴,但后为了解决黄世明交通事故的信访问题作为赔偿垫付款进行使用的辩解内容和辩护人黄清国提出的指控的第20起受贿,该10000元被挪用于垫付黄世明案件的赔偿款,不能认定为索贿行为的辩护内容。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蔡某将该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而被告人该相关辩解内容和辩护人该相关辩护意见,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而根据本院查明的第20起事实显示,仙游公交将榜头镇政府门口电线杆撞倒后向经办民警蔡某预交10000元作为事故处理押金,该押金系蔡某代表榜头派出所行使职权处理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体现,属于榜头派出所在行政职务活动过程中所管理的行政相对主体的财物,应属于公共财产。而该公共财产的支配管理主体应为榜头派出所,但蔡某代为收受该公共财产后,在榜头镇政府未提出相关赔偿情况下,未交由榜头派出所用于处理事故,而是直接用于个人开支。该行为实系蔡某利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务便利,将行政相对主体预缴的事故处理押金予以侵吞,应属于贪污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控方关于该起为索贿的指控意见不当,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人蔡某提出的指控的第24起受贿,郑宗平有允诺事后给予感谢费,但后实际上其还没有收到的辩解内容和辩护人黄清国提出的指控的第24起受贿,蔡某和郑宗平陈述的送钱地点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故受贿行为不能成立的辩护内容以及控方指控第24起系蔡某主动索贿的公诉意见。经查:1、蔡某庭前供述的内容,有同步录音录像可予印证供述内容的真实性,且该取证程序并无违法,可予采信作为定案依据。而蔡某庭前供称收钱的地址系广桥街附近和收钱的数额是1000元的内容,与郑宗平所述的一致,又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蔡某有收受1000元,故被告人该相关辩解内容和辩护人该相关辩护意见无理,不予支持。2、但指控的第24起受贿,仅有蔡某的供述和郑宗平的证言证实,而蔡某与郑宗平就郑宗平系主动行贿还是蔡某主动索贿问题上各执一词,也缺乏其他证据可予补强一方言词的证明力,故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能认定蔡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郑宗平贿赂款1000元,不能认定具有索贿情节,故控方该指控意见,亦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告人蔡某提出的其并非黄进华案件的经办民警,仅在抓获经过上签名,并没有存在帮助黄进华立功行为的辩解内容和辩护人黄清国提出的指控的徇私枉法罪不能成立,理由是:蔡某仅利用工作便利,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且黄进华系到案前实施所谓的立功表现,不应认定为立功,属法院认定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蔡某本身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在职责活动过程中已得知谢加初系在逃犯,事前也和黄某通谋要提供谢加初的行踪欲使得黄进华获得立功表现,而后在执勤时发现在逃犯谢加初的行踪后不立即履行抓捕义务,反而将该线索提供给黄某并教授举报方法,待黄进华照做后再由蔡某出警实施抓捕谢加初行动,最终使得仙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钟山派出所出具错误证明证实谢加初被抓捕的行踪系黄进华投案途中举报的线索。而在该错误基础上,黄进华在庭审中也具体陈述其系合法获得立功线索来源,本院据此认定黄进华在投案途中又举报谢加初的行踪,构成自首和立功表现,并据此给予从轻处罚,并无不当。综述,蔡某利用职权积极为黄某提供在逃犯信息并教授举报方法与黄进华被认定构成立功表现并被从轻追诉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该相关辩解内容和辩护人该相关辩护意见无理,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000元,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又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背事实和法律,将自身查禁犯罪活动职责所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作为立功线索,故意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追诉,并收受贿赂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分别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通过贿买司法工作人员的非法手段,为黄进华提供立功线索,其行为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徇私枉法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索贿人民币11000元不当,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蔡某案发后立案之前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指控的1-11、14-19、21-23、25起受贿行为并自愿认罪,且能部分退赃,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徇私枉法行为并自愿认罪,属自首,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四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责令被告人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蔡某退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雅妮

人民陪审员黄志伟

人民陪审员史国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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