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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698号徇私枉法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9   阅读:

审理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13刑终6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9-26

审理经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张某1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7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6)豫13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张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1,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11月28日18时许,杜爱想、王伟伟和张红娟两家因生意上的纠纷在南阳市万国家具城内发生冲突,王伟伟用凳子将张红娟的头部、眼部打伤,当日王伟伟被行政拘留,张红娟入住南阳市医专第三附属医院。2013年11月29日早上,南阳医专三附院CT室主任告知赵某没有看到张红娟眼眶骨折,建议其再到其他医院检查。但为追究王伟伟的刑事责任,赵某在明知张红娟眼眶未骨折的情况下伪造南阳市中心医院CT报告单。同年12月1日上午,赵某找到南阳医专三附院外一科医生侯显会,谎称南阳市中心医院CT报告单已经证实张红娟左眼眶骨折,要求出具眼眶骨折的诊断证明,侯显会轻信赵某谎言,遂根据其提供的虚假的中心医院CT报告单内容即作出张红娟左眼眶骨折的诊断证明并与其他病历资料一并归档。同年12月2日上午,办案人员在赵某提供的医专三附院的病历及伪造的中心医院CT报告单上签字,下午,赵某利用烧红的铁丝在医专三附院拍的片子上做手脚。后赵某在南阳市中医院再次拍片,在被医生告知张红娟眼眶没问题的情况下,将CT片子单独拿走,后又伪造CT报告单,并再次在CT片子上做手脚。在进行伤情鉴定期间,为顺利进行刑事鉴定,达到诬告陷害他人目的,赵某并私刻南阳市中心医院、中医院印章加盖在伪造的CT报告单上。被告人张某1在受理鉴定委托后,虽多次要求张红娟进行CT复查,但在被赵某多次找理由推脱情况下,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案件侦查人员签字确认的病历及CT报告等资料,于2013年12月5日与法医朱天才共同作出张红娟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同年12月9日,公安机关依据此鉴定意见对王伟伟刑事拘留。在批准逮捕期间,因伪证被发现,王伟伟于2013年12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另认定,2013年12月15日,王伟伟的家人向张红娟赔偿40000元,并即时履行完毕。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2、证人朱天才、李某、赵某等人的证言;3、检验鉴定、伤情鉴定卷宗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身为负责司法鉴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伪造的病历材料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果,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1明知是虚假的鉴定材料,而有意作出的错误鉴定;其主观上应为疏忽大意,表现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张某1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不当。被告人张某1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1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1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自己不对送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该责任在办案单位;鉴定意见并不必然导致张伟伟被刑事拘留;鉴此,应宣告自己无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1工作中不认真履职,作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导致他人被刑事拘留,失去人身自由,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张某1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依据合法证据认定上述事实是清楚的;张某1对送检材料的真假负有审查义务,且对鉴定意见负责,不能以为办案单位对送检材料负责,自己就可以不对鉴定意见负责;虽然张伟伟被刑事拘留是多因一果,但鉴定意见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不能因为有其他原因就可以免除张某1应当承担的责任。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刘沛

代理审判员孙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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