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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刑初48号徇私枉法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11   阅读:

审理法院:绥德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0826刑初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8-03

审理经过

被告人高建华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一案,2017年1月20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华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毛毛、崔泰齐出庭支持公诉,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照普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被告人高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17年7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铭、李毛毛出庭支持公诉,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照普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被告人高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8日晚19时01分许,杨军(另案处理)驾驶无号牌(事发时悬挂宁AB3650号牌)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在靖边县长城路交通警察大队北边巷内接张乐乐(另案处理)。待张乐乐在副驾驶位置坐好后,杨军启动车辆向前行驶时因观察不周碾压了路边的一名小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杨军驾车离去。当晚23时许,张乐乐看到微信朋友圈传播“黑色本田雅阁车碰撞小孩后逃逸”的视频后,发现肇事者是杨军,就把视频发给了杨军。4月19日早上7时许,杨军看到张乐乐发的视频后确认自己就是该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便打电话约在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工作的朋友即被告人高建华见面。8时许,二人见面后杨军说有件大事要找个地方给高建华说,但因高建华的同事给高建华打电话让其到单位开会,高建华便开车把杨军和杨军约好的张乐乐接上,将二人送到靖边县春夏秋冬大酒店后自己来到单位。事故中队中队长刘培峰就微信圈传播的“黑色本田雅阁车碰撞小孩后逃逸”一案组织开会,并分配任务展开全面调查,其中高建华和另外两名民警负责排查、走访群众,寻找目击证人和肇事车辆副驾驶座位上坐着的女人。同日中午11时许,正在走访排查的被告人高建华再次接到杨军的电话,杨军让其到春夏秋冬大酒店说有要事相告。高建华便给刘培峰说有个朋友一直给他打电话,自己怀疑和这起交通肇事案件有关。刘培峰便让高建华去了解一下情况。高建华到了春夏秋冬大酒店510号房间后,杨军先咨询了交通肇事的刑事政策,后告诉高建华自己就是事故中队正在办理的肇事案件的肇事司机。高建华便示意张乐乐回避,期间,杨军告诉高建华自己想找人顶罪,高建华认为顶罪的事情希望不大,让杨军去自首。但杨军还是打电话找来了田强(另案处理),希望田强顶罪,田强最后同意替杨军顶罪。在杨军、田强、张乐乐协商顶罪的过程中,在场的高建华提醒顶罪的漏洞很多,而且田强和张乐乐相互不认识。后田强、张乐乐等人就协商着说把张乐乐和田强的见面说成偶遇,为了防止顶罪事宜被揭露,杨军带着田强重新走了一遍肇事前后的路线,等二人走完路线回来后,田强打电话叫来了田东(另案处理)和李彦新安顿生意上的事情。同日下午14时许,杨军、高建华、张乐乐、田强等人商量好顶罪的事情后,高建华安排自己和杨军先去交警队,让其他人到延安给受害者家属送钱。期间高建华在得知杨军就是肇事者后,两次跟其领导刘培峰通了电话说案子破了,但一直未告诉刘培峰肇事司机是杨军。等高建华带杨军到交警大队后,杨军说肇事司机是田强,他会打电话叫田强来自首。高建华此时仍然没有告诉刘培峰肇事者是杨军。等田强来到交警大队被带到办案工作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高建华在明知田强为杨军顶罪的情况下仍然参与了对田强的询问工作。

2016年4月19日事故中队办案民警对田强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未执行)。后靖边县公安局对肇事案件重新调查,2016年4月21日发现田强替杨军顶罪的事实,同日对杨军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杨军后被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田强、张乐乐、田东也因包庇杨军先后以包庇罪立案侦查,后三人均被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高建华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试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建华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辩称,自己对犯罪行为无异议,只是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表示悔罪,希望法庭给他机会,从轻处罚,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法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高建华徇私枉法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高建华的行为虽然涉嫌了该罪名,但其行为并没有导致有罪的人不受追诉,也没有导致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没有徇私枉法的故意,依法不构成本罪;本罪是在刑事诉讼当中才能成立,被告人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案发初期的头几天,侦查机关尚未正式立案,谈不上是在刑事诉讼当中,而本案被告人告知了杨军顶罪的后果,其行为只是知而不报;被告人身份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其主要职责是排查,并不具备对犯罪嫌疑人枉法裁判的职能和职责。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只是知而不报,没有积极主动地出谋划策,被告人的行为即使涉嫌犯罪,其情节极其轻微,也没有造成后果。被告人曾劝说杨军自首,并告知了顶罪的后果,杨军没有听取;还让杨军安慰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良好;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涉嫌犯罪,但尚不足以构成犯罪。且整个案件过程中,包括杨军、田强等均经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三、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到案如实陈述,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给被告人悔过的机会,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向法庭提交了杨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被告人的荣誉证书两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晚19时01分许,杨军驾驶无号牌(事发时悬挂宁AB3650号牌)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在靖边县长城路交通警察大队北边巷内接张乐乐。待张乐乐上车在副驾驶位置坐好后,杨军启动车辆向前行驶时,因观察不周碾压了路边的小孩刘依璇(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并未察觉的杨军驾车离去。当晚23时许,张乐乐看到微信朋友圈传播“黑色本田雅阁车碰撞小孩后逃逸”的视频后,发现肇事者是杨军,就把视频转发给了杨军。4月19日早上7时许,杨军看到张乐乐转发的视频后确认自己就是该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便打电话约在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工作的朋友即被告人高建华见面。8时许,二人见面后杨军称有件大事要找个地方给高建华说,但因高建华的同事给高建华打电话让其到单位开会,高建华便开车把杨军和杨军约好的张乐乐接上,将二人送到靖边县春夏秋冬大酒店后自己来到单位。事故中队中队长刘培峰就微信圈传播的“黑色本田雅阁车碰撞小孩后逃逸”一案组织开会,并分配任务展开全面调查,其中高建华和另外两名民警负责排查、走访群众,寻找目击证人和肇事车辆副驾驶座位上坐着的女人。同日中午11时许,正在走访排查的被告人高建华再次接到杨军的电话,杨军叫高建华到春夏秋冬大酒店来有要事相告。高建华便给刘培峰说有个朋友一直给他打电话,自己怀疑和这起交通肇事案件有关。刘培峰便让高建华去了解一下情况。高建华到了春夏秋冬大酒店510号房间后,杨军先咨询了交通肇事的刑事政策,后告诉高建华自己就是事故中队正在办理的肇事案件的肇事司机。高建华便示意张乐乐回避,期间,杨军告诉高建华自己想找人顶罪,高建华认为顶罪的事情希望不大,让杨军去自首。但杨军还是打电话叫来了田强,希望田强为自己顶罪,田强最后同意替杨军顶罪。在杨军、田强、张乐乐协商顶罪额过程中,在场的高建华提醒顶罪的漏洞很多,而且田强和张乐乐相互不认识。后田强、张乐乐等人经过协商,把张乐乐和田强的见面说成是偶遇,为了防止顶罪事宜被揭露,杨军带着田强重新走了一遍肇事前后的路线,等二人走完路线回来后,田强打电话叫来了田东和李彦新安顿自己在生意上的事情。同日下午14时许,杨军、高建华、张乐乐、田强等人商量好顶罪的事情后,高建华安排自己和杨军先去交警队,让其他人到延安给受害者家属送钱。期间高建华在得知杨军就是肇事者后,两次与其领导刘培峰通了电话说案子破了,但一直未告诉刘培峰肇事司机是杨军。等高建华带杨军到交警大队后,杨军说肇事司机是田强,他会打电话叫田强来自首。高建华此时仍然没有告诉刘培峰肇事者是杨军。当田强来到交警大队被带到办案工作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高建华在明知田强为杨军顶罪的情况下仍然参与了对田强的询问工作。2016年4月19日事故中队办案民警对田强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并决定对田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未执行)。后靖边县公安局对肇事案件重新调查,于2016年4月21日发现田强替杨军顶罪的事实,同日对杨军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经过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确定了杨军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杨军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田强、张乐乐、田东也因包庇杨军先后以包庇罪立案侦查,后三人均被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另查明,高建华系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证实:

第一部分证明被告人高建华的基本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证据: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高建华生于1979年4月14日,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靖边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证明2004年4月16日高建华由沙石峁林业派出所调至靖边县交警大队工作。2005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授予在靖边县公安局沙石峁森林警察大队工作的高建华警衔。

3.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22日高建华因涉嫌窝藏、包庇杨军被靖边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拘留文书、取保候审文书,证明被告人高建华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于2016年5月6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5.提讯证、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侦查阶段的过程和程序合法。

第二部分证明发、破案经过的证据:

1.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5日靖边县公安局将高建华徇私枉法一案移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同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

2.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复函、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决定书,证明2017年1月5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同意该案由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绥德县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1月20日因本案社会影响较大,被告人高建华系靖边县政法干警,靖边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由绥德县人民法院审理。

3、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杨军驾车在靖边县交警队北巷内将一女孩撞伤后离开现场,在对杨军的同乘人员张乐乐审查过程中,发现我局民警高建华也可能对杨军肇事一事知情,将此事汇报领导,2016年4月21日早上10时许靖边县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民警将高建华电话通知到警务督察队核实情况,后警务督察民警将高建华移交到刑警队,4月21日13时许。刑警大队对高建华进行询问,2016年4月22日靖边县公安局对高建华采取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6年5月5日靖边县公安局将高建华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移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示,同日开始初查,并对被告人高建华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同时决定对高建华刑事拘留,5月6日由靖边县公安局对高建华执行刑事拘留。

第三部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拘留证,证明2016年4月19日靖边县公安局因田强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但未执行。

2、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19日靖边县公安局决定对田强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证明2016年5月9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向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了2016年4月19日田强被第一次讯问的视频资料。2016年5月16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向靖边县公安局调取了被告人高建华的分配任职文件。

4、关于“4.1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部署会议情况的说明,证明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刘培峰对侦破“4.1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体分工部署,被告人高建华负责走访、排查事故现场附近的群众,寻找有价值的线索。

5、田强的证言,证明杨军是我两姨侄儿子,2016年4月19日中午l点多,杨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春夏秋冬酒店510房间,我就直接去了。到了房间后杨军告诉我他交通肇事了,把一个小孩碰了,当时他没感觉到把人碰了。我问被碰小孩现在的情况,杨军说小孩没事在延安住院治疗。然后杨军就问我能不能替他承担一下。我说只要被撞的小孩没事,我就去。这个时候高建华说被撞的小孩没事,我也不会有多大的事。我想着交警队的人都说没事,估计我替杨军顶罪也就没事,所以我才决定把这个事情替杨军承担下来。之后我联系了朋友的车准备和杨军去肇事现场走一遍路线,走的时候高建华问我接我的人是否可靠,我说可靠,我和杨军坐上车后什么也不说就行了。车来了以后,我和杨军去熟悉路线,用了二十来分钟我们走完了肇事前后的路线,回到酒店。我让杨军先上酒店房间,我在楼下给我哥田东打了电话让他来春夏秋冬酒店,我又给我的朋友打了几个电话,安顿一下生意的事情。打完电话我回到酒店房间,这时候田东和李彦新已经到了房间。我一进房间高建华就问我路线看的怎样,我说我都记住了。然后高建华就说他和杨军先去交警队,田东和李彦新去延安安抚家属,我和张乐乐再对一下细节,一会杨军打电话叫我去交警队时我再去。杨军说他那有钱让田东带着,杨军和高建华走后。田东和李彦新也走了,我和张乐乐在房间对了三、四分钟细节后也走了。我在房间等了有二三十分钟后,杨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我去了后做了假证,包庇了杨军。杨军最先提出让我替他顶罪。其实我去见杨军时高建华和杨军已经商量好了,我也没想到我去了后杨军是让我替他顶罪,我当时想杨军有工作,我们从小一起长大的,肇事也不是大事,就答应了杨军的请求。是高建华让我和张乐乐对细节的,当时高建华说我和张乐乐互相不认识,让我们之间留个电话,加个微信。我说既没有通话记录,又没有微信聊天记录,所以留不成。最后我就说编造个偶遇。高建华知道我和杨军出去走路线,因为他一直在场听我们商量着了。高建华在酒店接听过一个电话,但具体说什么我不清楚。我和杨军商量顶罪的事高建华没有制止过。我们在商量时高建华让我们都对接好,要有漏洞就麻烦了。我和杨军商量顶罪的事时,高建华没离开过房间。2016年4月19日我去了交警队后,是高建华和交警队的另外一个人给我做的讯问笔录。

6、杨军的证言,证明我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大部分属实,有的记得不是很准确,可能有出入了。我原来的供述好像说在2016年4月19日早上7点多我和高建华一见面在车上就告诉他在4月18日晚上微信传播的“黑色广本碰撞小孩后逃逸”的肇事者是我,事实上应该是在当天中午11点多我们再次见面时我才告诉他肇事者是我。4月18日晚上,张乐乐给我发了视频,我看后不敢确认是我,到了第二天早上,我才确定肇事者是我。当天7点多我给高建华打了电话,让他在环保局附近接上我,然后我给高建华说有事想找个地方和他说说。他问什么事,我说要找个地方说了。这时他的电话响了,接听后他说单位忙着了。然后我就让先接上张乐乐,让高建华把我和张乐乐送到春夏秋冬酒店,他就去上班了。之后我给他打了几个电话他都没接,一直到中午大概十一点他接了我的电话,我让他到酒店510房间来,有事和他商量。他来了以后,我首先咨询了他关于交通肇事的一些刑事政策,他问我4月18日晚上微信传播的“黑色广本碰撞小孩后逃逸”是不是跟我有关系,我就告诉他这个事发生在我身上了。他就劝我自首,但是,我当时考虑到媒体、社会舆论、工作性质等方面,心理压力大,就想着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我想起车是我两姨叔叔田强的,就给他打了电话,让他来酒店找我。田强来了后,我给他说了肇事的事,田强说我工作性质特殊,他没工作,这个事情他替我承担。之后我就和田强对接肇事相关的情节去了。我首先和田强坐着送田强到酒店的那辆车(司机不知道是谁),沿着我发生肇事时所走的路线走了一趟,高建华和张乐乐在宾馆等我们。田强还有生意要安顿就给田东和李彦新打了电话,等我和田强走路线回来,田东和李彦新也就到了房间。接着我就和高建华去了交警队,田强和张乐乐在酒店对接肇事细节,田东和李彦新去延安安抚家属去了。我肇事后给高建华打电话是因为我们是邻居,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好。还有高建华在事故中队工作,对交通肇事比较了解,我也好咨询他。我和田强商讨顶罪的事时,高建华说顶替有点难,让我去自首。但因为我们一起长大,他也没有强烈阻止我们安排顶罪的具体事宜,只是见我们具体商量怎么做时,他躲进了卫生间。在我和田强商量顶罪的事时,高建华没有提过意见,他有时在一旁坐着,有时就直接去了卫生间。对田强顶替我的事,我和田强商量的过程中高建华在现场,所以他知道了,但我们商量具体细节时,他会有意回避。顶替我是田强提出来的,具体如何安排顶替的详细细节是我、田强、张乐乐一起商量的,高建华只是知道田强顶替我这件事了。我们商量的过程中高建华接听过几个电话。我和高建华到交警队后,交警队的一个人问我肇事者在哪里,高建华说一会就过来,然后我就给田强打了电话,田强就过来了。当时高建华没有对交警队的那个人说肇事者就是我。我在二询问室等着,高建华和其他民警对接工作去了,具体他是如何安排的,我也不知道。2016年4月19日中午11点以后,高建华来到春夏秋冬酒店510房间后,说过让张乐乐回避。张乐乐回避后,我和高建华协商顶包的事。在我和田强协商顶罪的过程中高建华说过话,但原话我记不清了。我和田强走路线是我提出来的。我和高建华离开房间去交警队的时候,高建华说让我和他先去交警队,张乐乐和田强随后叫去交警队,李彦新和田东去延安慰问家属。高建华没有参与协商田强替我顶罪的事。

7、张乐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8日晚7点多,杨军和我开车肇事后,我在晚上11点多看到微信里转发的视频,得知肇事者是杨军,并将这个视频转发给杨军。第二天早上,杨军和高建华在博爱医院巷口接上我后,高建华接了个电话说要开会了,然后就把我和杨军送到春夏秋冬大酒店门口,高建华就离开了。我和杨军在酒店一直议论这个事情如何处理,杨军给高建华打了几个电话一直没有打通。大概十一点多到十二点左右,高建华来到房间后坐在沙发上,没有明说但意思是当着我的面不好说,让我回避了,杨军说没事,但是我领会到应该让我回避了,所以我就去了卫生间。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杨军叫我出来,我就问高建华这事怎么办。高建华说我坐车的关系不大。之后杨军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田强来了,杨军给田强说自己是肇事者。因为我和田强不认识,杨军让我和田强对接一下细节,否则田强什么也不知道。高建华说我和田强互不留存电话,不添加微信,他一听就漏洞百出,顶罪的事不可能,要不就让我们相互留电话,加微信。我说人家一看就是刚加的微信,肯定不行。高建华也同意我的说法。最后商量成田强去茶庄喝茶时在巷子里遇见我,我就坐上田强的车,结果发生肇事了。就这样商量好后,杨军和田强准备出去看路线,田强给一个人打电话让把车开过来。然后高建华就问田强接他们的人是否可靠,田强说没事,他们就出去了。我和高建华在房间,他还安顿我今天在宾馆见面的事不要给任何人提起。过了十几分钟,杨军和田强回来了,过了一会又来了两个人,田强给那两人安顿生意上的事。这时杨军问了高建华一个问题,但我想不起来了。高建华让我们分两步走,他和杨军去交警队,再让田强投案自首,同时让那两个人去医院送医疗费安抚家属,还给我说到时交警队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就行了,然后他们都走了。我和田强在房间又对了一遍细节。之后我丈夫接上我一起在交警队门口等,后来接了孩子回家,到了四点半左右,交警队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交警队。我想不起来最先是谁提出让田强替杨军顶罪,我知道的时候他们已经在商量顶罪的事了。我和田强对细节时,高建华提出我们对的细节漏洞百出,他一听就对不上去。还有就是杨军和高建华去交警队时给我和田强安顿让我们再对一下细节。我们在商量田强为杨军顶罪的事情时,高建华没有离开过房间,也没有制止过。到交警队后,工作人员对我询问快结束时高建华进来了,对我说让我看好把字一签,然后他就出去了。

8、证人刘培峰的证言,证明刘培峰系高建华的同事,靖边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2016年3、4月份杨军和政法委的人到我们单位考评,我认识了杨军。2016年4月18日晚上大概9点多,我从微信上看到肇事的视频,就打电话问了值班民警怎么回事,最后陈锦荣给我详细汇报了一下情况,随之调查该案。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我就微信上传的“黑色广本撞人后逃逸”的交通肇事召开了会议并展开全面调查,我让高建华、张汉强等人负责走访事故现场附近,寻找肇事车上副驾驶坐着的那个女人的相关信息。当天十点多,我、高建华、张汉强在排查的过程中,高建华接了个电话,然后就给我们说肇事有点情况他出去一下,开了张汉强的车。下午一点多,我给高建华打电话问有没有情况,高建华说有点情况,然后我就到了单位。大概两点左右,高建华打电话问我在哪,能不能去他办公室一趟。我就叫上陈锦荣过去,看见杨军也在了,杨军说昨晚肇事的是他二叔田强。我说让肇事者来交警队,杨军说人一会过来。大概过了二三十分钟,肇事者来了,我就出去看了下情况。我和陈锦荣把那个人(田强)带到办案工作区,我有事先离开了。当天下午五点多,把张乐乐和田强问完话,我和其他人到大队给领导汇报,陈锦荣等人在办立案的有关手续。我给领导汇报时,领导觉得可能存在问题,就让刑警队介入。最终在调查张乐乐的过程中,我们和刑警队民警发现杨军可能才是真正的肇事嫌疑人,而不是田强。同时调取了张乐乐的微信记录和对张乐乐进行讯问,我们发现高建华可能存在问题,刑警队就对高建华展开了调查。在交警队第一次讯问田强的民警是谁,我当时不知道,后我通过调取单位视频资料才知道是陈锦荣和高建华。高建华在刑警队调查之前,没有给我汇报过肇事司机是杨军而不是田强,我没有讯问过田强,但因为我们正式民警少,能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的也就我、高建华、陈锦荣。田强被讯问完,我正好过去了,就顺便把名字一签。

9、证人陈锦荣的证言,证明陈锦荣系高建华的同事,对田强的第一次讯问是我和高建华,是我要求他坐我跟前作为讯问人员的,但对田强还没问完话,高建华就出去了。我问完给我们队长刘培峰汇报,我就顺便让他签了字。对田强的讯问都是我问的并做记录,高建华没有对田强正式的问过关于交通肇事的事情。我当时没有怀疑田强,4月20日晚上刘培峰告诉我肇事者可能是杨军,我才知道顶罪的事。陈锦荣所作的其他证明与刘培峰一致。

10、被告人高建华的供述与辩解:

我和杨军小时候是邻居,从小就认识。我参与办理过交通肇事案的前期调查工作。我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这起交通肇事,但当时我并不知道肇事者是杨军。直到2016年4月21日晚上我通过杨军的妻子胡晓梅才知道肇事者是杨军。4月19日早上7时许,我在家,杨军给我打电话说有事同我说,但电话上说不清楚,要见面说。我开车在环保局附近接上杨军,我问到底什么事,杨军说事情大了,要找个地方说了。他让我开车到博爱医院巷口接上一个女人,说是他朋友,并让我将他们送到春夏秋冬大酒店。这个时候我接到队长刘培峰的电话说让我开会,我就把他们送到酒店后上班了。我到了单位,同事给我们分配了工作任务,让我就4月18日晚上发生的黑色广本碰撞一名小孩的交通事故展开调查,并安排我和另外两名同事负责现场走访寻找副驾驶上坐着的女人。在走访期间,杨军给我打了几次电话让我去酒店。然后我就给队长刘培峰说一个朋友神神秘秘的一直给我打电话,我感觉跟这个肇事案子有关系了,刘培峰就让我去看看。我到了酒店5楼的一个房间,看见杨军和那个女人在房间。杨军问我昨天的肇事案子我知道不,我说正在查着了。他还问我能查出结果不,我说已经有线索了。我问他为什么问这个,他说肇事者是他两姨二叔。我说让肇事者尽快投案,杨军说他二叔想私了。我说不可能。杨军和那个女人进了卫生间,我在房间里翻看手机,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杨军和那个女人出来,并给他二叔打了电话,还说有事可以咨询我。一会后杨军的二叔来了,我问他怎开的车,他说昨天开车确实没有看见小孩。我让他尽快自首。杨军还问了小孩的伤势,我说重了,在延安抢救。杨军二叔的说车在南关的一个小宾馆停放着。我说要自首人和车必须都到,随后杨军和其二叔去找车了,我和那个女人在房间等。期间我下楼给同事送了回钥匙,还给刘培峰打了两个电话,说案子破了,肇事者一会来自首。刘培峰让我们一会直接去单位。过了一会,杨军和他二叔回到酒店,还有一个姓李的男子也来到了房间,并问这个事到底如何处理,我说要投案自首,而且给伤者医疗费。随后我和杨军先到事故中队,他二叔安顿生意上的事。到了事故中队,我们见到刘队长,刘队长问肇事者哪了,杨军说一会就过来。接着杨军的二叔、大叔都到了我们单位,刘队长安排陈锦荣对杨军二叔做笔录。我去处理我自己的事去了。我没有参与过杨军二叔替杨军顶罪的事。

第一次供述我没有说实话。田强替杨军顶罪的事,我在4月19日就知道了。2016年4月19日中午11点多我到春夏秋冬酒店五楼的房间后,杨军问起头天晚上的肇事,并说他就是肇事者。我让他赶紧自首,可杨军说考虑到他的工作及和张乐乐的关系,想找人替他顶罪。我说根本顶不了。杨军就给人打电话,过了一会来了一个男的,杨军说这是他二叔田强,他想让田强给他顶罪了,我还给田强说不敢顶,弄不好你也犯法了。田强说他没工作不怕。我还一直给田强和杨军讲刑事政策,让他们不敢顶,即使顶漏洞也很多,很容易被发觉。但是他们都不听我说,而且我一直抱着顶不了的心态,坐在一旁翻手机。过了一会,杨军和田强出去指肇事路线,我和张乐乐在房间呆着各自玩手机,也没有交流。过了四五十分钟,杨军和田强回来了,随后田强的哥哥田东,还有另外一个男子也来到了房间,田东还一直劝不敢顶罪。这期间我也劝他们不敢顶罪,但杨军、田强不听。就因为顶罪这个事他们一直在协商,他们协商期间我给刘培峰打电话说案子破了,但我没说肇事者是谁。在扬军、田强、张乐乐、田东商量顶罪的事时,我在一边坐着看手机,也在纠结,要不要给领导汇报说肇事者找到了就是杨军。因为我和杨军是朋友,碍于情面,我没有制止住他和田强顶罪的事。我带着杨军到我们单位后没有告诉刘培峰杨军就是肇事者,田强来后,杨军告诉刘培峰田强就是肇事者我也没有阻止过,我只是听他们交谈,没有插话。杨军没有给过我好处。我没有参与过田强为杨军顶罪的相关询问,因为我们单位有办案资格的人少,当时人员少,同事问完话让我签字,我没看内容就签了。

我在第二次供述中有些细节不属实,4月19日中午11点多我到了春夏秋冬酒店,刚进去杨军就告诉我肇事者是他,问我怎么办,不知我还是杨军让张乐乐去了卫生间,张乐乐在卫生间大概呆了二十分钟。杨军就给我说他肇事的情况。还有就是在协商田强为杨军顶罪的事情上,我也参与了。当时杨军说他是肇事者,但受不住媒体、社会的舆论,又怕影响两个家庭,问我该怎么办。我让他自首,他说能不能找人替他顶罪,我说这不可能。但最后找来了田强,也不知道杨军给田强怎么说的,反正田强答应了顶罪。我说如果顶罪里面漏洞很多,张乐乐和田强都不认识,要不就让他们互相留电话加微信。张乐乐说刚加上的微信一下就被人家发现,田强就说要不说成偶遇。等把偶遇的事商量好以后,田强问肇事车在哪,杨军说在南关他家对面的一个宾馆。田强说他

连肇事路线也不知道,杨军就说带他去看路线。他们走了以后,我和张乐乐交流了几句,她怕丈夫知道,我说你是坐车的,没事,这种事情别让其他人知道,不然对谁也不好。杨军和田强看路线回来,已经下午两点了,我让杨军尽快和我去单位,上班时间到了。杨军说他要找刘培峰保护个人隐私,我说让其他人尽快去给伤者送医疗费,剩下的事让他们考虑好。我的意思就是顶罪的事大了,让他们考虑好。我给刘培峰打电话但没给他说肇事者是杨军,主要是我和杨军关系太好,我也想庇护杨军了。在交警队对田强的第一次讯问是我和陈锦荣,因为当时我只是坐在陈锦荣旁边,所以刘培峰最后签的字。我在公安机关没说实话是因为面子上过不去,承认了怕影响自己的工作。让张乐乐回避是我的意思。杨军想了很久,一直想找个合适的人,最后才给田强打了一个电话。田强来了后杨军提出让田强替他顶罪。我听杨军、田强、张乐乐协商肇事的具体细节时,发现他们说的漏洞很多,就插话说他们都不认识,顶罪的事漏洞很多,估计提醒他们了,所以他们才商量的留电话、加微信。我没有让他们核对肇事细节,我只说这个事情大了,让他们考虑好,但估计他们理解成考虑好核对肇事细节了。我没有讯问田强是因为我懂得我明知田强是顶罪的人,怕把自己牵扯进去,所以就基本没说话。是陈锦荣要求我坐在他跟前,问完话陈锦荣也没有让我签字,刘培峰没有参与过对田强的问话。我没对陈锦荣和刘培峰说过田强替杨军顶罪的事。

4.视听资料(见光盘),证明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高建华参与了对田强的第一次讯问。

第四部分证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杨军被追诉的证据以及因涉嫌包庇罪田强、张乐乐、田东被追诉的证据:

1.杨军的身份信息。证明杨军的身份情况。

2.杨军被立案的文书,证明2016年4月21日靖边县公安局决定对杨军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

3.田强、张乐乐、田东等人被立案的文书,证明2016年4月20日靖边县公安局决定对杨军被窝藏、包庇案立案侦查。2016年4月22日靖边县公安局决定对田东、李彦新涉嫌伪证案立案侦查。

4.拘留证,证明2016年4月21日因杨军涉嫌交通肇事罪杨军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扣押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22日肇事车辆黑色本田小轿车被依法扣押。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6年4月27日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靖公交认字【2016】第18号认定,2016年4月18日19时发生的交通肇事由杨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7.杨军的讯问笔录,证明杨军是“4.18”交通肇事案的真正肇事者,其和田强商量顶罪的过程,其和田强协商顶罪时张乐乐和高建华都在现场。

8.张乐乐的询问/讯问笔录,证明张乐乐第一次在事故中队做了虚假证明,其证明田强是肇事者。第二次供述中称肇事者是杨军。第三次供述中证明高建华知道田强为杨军顶罪的事,并证明高建华提出让张乐乐和田强之间加微信,并让该二人对一下细节。

9.田强的讯问笔录,证明田强的第一次供述称自己是肇事者,第二次供述称杨军是肇事者,自己替杨军顶罪了。

10.田东的询问/讯问笔录,证明田东的第一次询问称田强是肇事者,自己与田强未见过面。第一次供述称肇事者是杨军,李彦新也知道田强替杨军顶罪的事,自己在酒店见过高建华,但不知道高建华是干什么的。

11.高建华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4月19日高建华听杨军说田强是肇事者,自己劝田强自首。直至4月20日其才知道肇事者是杨军。

12.李彦新的讯问笔录,证明2016年4月19日田东给李彦新打电话告诉其杨军肇事了,其也知道田强替杨军顶罪的事,其和田东给被害人家属送了钱。在酒店,知道田强替杨军顶罪的事的人有田东、交警队的一个人,还有一个女的。

13.刘培峰的询问笔录,证明事故中队因田强涉嫌交通肇事罪把拘留手续都办好了。其他与侦查卷二中证言一致。

14.提取笔录,证明靖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张乐乐手机上提取到张乐乐和杨军的微信记录。时间段位2016年4月19日7时11分至18时48分。内容为肇事后二人的微信聊天,其中杨军提到和交警队的朋友见面。在交警队给张乐乐打完电话后,杨军提到“建华在了”,并让张乐乐题外话一句都别说。

15.辨认笔录,证明田东对高建华、张乐乐进行辨认。

16.不起诉决定书,证明杨军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2016年9月8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军不起诉。田强、张乐乐、田东构成包庇罪,因该三人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杨军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7年3月6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田强、张乐乐、田东不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从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明知杨军交通肇事涉嫌犯罪,但碍于同杨军系朋友关系,不向领导如实汇报,帮助杨军隐瞒肇事事实,欲使杨军不受追诉,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有罪的人不受追诉,也没有导致无罪的人受追诉,没有徇私枉法的故意,依法不构成本罪,经查,被告人高建华主观上明知杨军有罪,客观上为了使其不受追诉而实施了包庇行为,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本罪需在刑事诉讼当中才能成立,而本案没有正式刑事立案侦查,只是排查没有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被告人没有构成本罪的职责,且被告人曾劝说杨军自首,并告知了顶罪的后果,杨军没有听取,被告人的行为只是知而不报,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徇私枉法的目的是为了使杨军不受刑事追诉,而刑法上的追诉不仅包括使其不受侦查、起诉、审判,也应当包括不受刑事立案等全部刑事诉讼活动。杨军交通肇事案发后,被告人高建华身为公安交通警察,在履行侦查职责过程中明知杨军涉嫌犯罪,仍为了使其不受追诉,而故意隐瞒事实进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建华的犯罪情节轻微,并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杨军交通肇事案及田强、张乐乐、田东包庇案,均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高建华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建华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继军

审判员王小东

人民陪审员马瑞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郝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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