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金武刑初字第52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10-11
审理经过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丁某担任武义县公安局桐琴派出所泉溪警务室巡防队五中队中队长,具有协助公安民警查处打击治安、刑事犯罪等职责。丁某在担任巡防队五中队队长期间,明知辖区内多处有开设赌场违法犯罪,却接受赌场老板宴请及贿送的财物,徇私情私利,对明知的犯罪行为不上报、不查处,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1、2013年8月至10月,丁某明知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加油站对面康乐宾馆旁一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两次非法收受潘某(另案处理)代表赌场贿送的“阳光利群”香烟用于同组的巡防队队员发放,徇私情私利对程某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不上报不查处。2013年9月,赌场股东马某等人又在泉溪镇丁塘背村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10月3日下午,马某等人因赌场收保护费的事情与他人发生冲突,后纠集了十几人持砍刀与对方械斗,将对方一人当场砍死。马某等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潘某、程某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也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2、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丁某明知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武义县泉溪镇“1+衣”超市二楼台球室内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在胡某等人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期间,丁某先后两次接受胡某吃请及贿送的超市购物卡(1000元)、现金(1000元),徇私情私利对胡某等人开设赌场犯罪不上报不查处。2014年3月16日,武义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依法立案查处了胡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后胡某等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童某乙、周某等人先后在武义县泉溪镇聚客隆超市对面一出租房内、泉溪镇西项村村口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丁某明知周某等人开设赌场,于2012年12月非法收受周某贿送的水果三箱。丁某收受水果后,徇私情私利对周某等人的开设赌场犯罪不上报不查处。周某等人在丁某的纵容包庇下继续在泉溪镇开设赌场,后被群众举报,于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丁某主动到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丁某退出赃款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职责、刑事判决书;证人潘某、程某、金某甲、胡某、周某、马某、童某甲、金某乙、童某乙、李某、徐某甲、吴某、何某甲、金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徐某乙、潜周盛、何某乙、雷某、朱某、刘某、林某、池某、邱某、钟某甲、钟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退出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丁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裘陈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