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陕08刑再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02-02
审理经过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小宏、拓筱辰、刘锦凯犯徇私枉法罪一案,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横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雷小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陕08刑终73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雷小宏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陕08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年10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陕刑申25号函决定本院对本案立案复查。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陕08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陕08刑终73号刑事裁定和(2015)横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横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小娟
审判员尚二平
代理审判员冯太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