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2刑更32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11-02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治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治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孙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并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秀林、检察官助理吴丽娟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乐昌监狱指派干警罗腾、刘建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治系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6月24日至2017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7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2016年3月31日因劳动欠产被扣1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已执行人民币2.75万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华明
审判员郭绍强
审判员赖洁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