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0821刑初2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8-03
审理经过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铁棍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三保、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铁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20时30分许,赵某1(已被判刑)酒后驾驶机动车乘载被告人赵铁棍之子赵某2被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民警陈小国、马建兵、索红军(三人均已被判刑)等人查获。被告人赵铁棍接到赵某2让其找人为赵某1讲情的电话后,随即与索红军、陈小国、马建兵电话联系并赶赴一中队为赵某1讲情。得知赵某1体内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后,为使赵某1逃避刑事处罚,在陈小国、索红军授意下,被告人赵铁棍先后为赵某1购买水和饮料让其饮用,以降低其体内酒精含量。赵某1体内酒精含量测量值降至66mg/100ml后,陈小国、索红军、马建兵伪造了被查获的现场视频,并以赵某1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了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铁棍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该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铁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且为共同犯罪,并系从犯,提请以徇私枉法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铁棍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晚,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民警陈小国带领马建兵、索红军(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武陟县公安局詹店派出所门口设点检查。当晚20时30分许,赵某1(已被判刑)酒后驾车载乘被告人赵铁棍之子赵某2行驶至詹店派出所门口时被查获,因拒绝检查被索红军等人带往一中队接受调查。其间,被告人赵铁棍接到其子赵某2的电话得知赵某1被查获后,即与陈小国电话联系,并赶赴一中队向陈小国、索红军讲情,请求对赵某1予以照顾。当晚20时43分许,陈小国、索红军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赵某1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测量值为117mg/100ml,按规定,应立即对赵某1抽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但为帮助赵某1逃避刑事处罚,被告人赵铁棍在陈小国、索红军授意下反复为赵某1购买水和饮料让其饮用,以降低赵某1体内酒精含量。当晚21时58分许,赵某1体内酒精含量降至66mg/100ml后,陈小国、索红军、马建兵伪造了赵某1被查获的现场视频,后以赵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为由,对其作出了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赵铁棍被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铁棍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1证言,2016年5月16日20时20分许,其酒后驾车载乘赵某2行驶到詹店派出所门口被交警查获,因其不配合工作被带回一中队,其自称是赵铁棍的小孩,寻求照顾。后陈小国和一个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7。接着赵斌给其送了水,其喝过后又测了两次,含量还高,其又喝过水后再次检测含量为66,并补录了执法视频,被罚款后离开。
2.证人赵某2证言,赵某1被查获后其给父亲赵铁棍打电话说了此事,他去交警队找了人,听赵某1说是找陈小国办的事,最初酒精含量110多,测了几次,直到含量降到60,最后罚款2500元,把醉驾变成了酒驾。
3.同案犯陈小国供述,案发当晚,赵某1说他是赵铁棍的小孩,经检测酒精含量117,够醉驾标准,但因数值太高,想对他照顾,按饮酒驾驶处理,其和索红军就把赵某1的酒精结果告诉赵铁棍,让他去买水让赵某1喝,压压酒气,其也将此事告诉了马建兵,他也同意。之后其和马建兵又给赵某1测了两次都是80多,又让赵铁棍买了水,最后给赵某1测是66,已降到醉驾标准以下,其让赵某1坐到车驾驶座位置上,拿着酒精测试仪在赵某1嘴边做样子,用执法记录仪补录了吹酒精测试仪的镜头,之后对赵某1罚款2500元。赵某1酒精测试达到117,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提取血样送指定地点进行血液检测、制作询问笔录等进一步调查,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4.同案犯索红军供述,其将赵某1带往中队调查途中赵某1一直说他是赵铁棍小孩,其和陈小国给赵某1测的酒精含量为117,陈小国说能不能照顾降格处理,其未反对。大概21时30分许,见到赵铁棍去买绿茶,其让他买冰红茶,知道是让赵某1喝了降低酒精含量。最后陈小国喊其去给赵某1补录视频,这次赵某1吹了60多,之后其就回家了。其也给马建兵说过赵某1是赵铁棍的小孩,吹了117,但他没有说什么。对赵某1测试117后,按办理醉驾案件的办案程序,应当全程录像,向领导汇报,抽取血样送至指定医疗机构检测,结果够醉驾标准的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5.同案犯马建兵供述,案发当晚,陈小国打电话说赵某1吹了100多,他是赵铁棍儿子,想对赵某1降格处理,索红军也给其打电话说过。在中队其见赵某1在办案区走廊上站,地下有饮料瓶,陈小国说领导交代了,弄弄算了,意思就是说赵铁棍是以前赵庄村书记,碍于情面,给赵某1降格处理,并让其和他一块去给赵某1测,结果为80多,陈小国给赵铁棍说再买水,赵某1喝过后又测还是80多,索红军说买冰红茶,喝过后又测66,之后索红军和陈小国给赵某1补录了查获视频。
6.被告人赵铁棍供述,案发当晚20时多,儿子赵某2打电话说赵某1喝酒开车被交警查住了,让其去交警队说事,其给马建兵、陈小国打电话均未接通,就去了交警队。见面后陈小国说赵某1吹了110多,让其去买水,喝水排泄排泄再测,索红军在旁边说买冰红茶,其就让三儿子赵斌去买了两瓶水送给赵某1。过了一会,陈小国和马建兵又去给赵某1测,还是太高,让再拿两瓶水,其让赵斌又买了两瓶冰红茶拿给赵某1喝。又停了十来分钟,陈小国说测了66,并让赵某1坐到车驾驶员位置上补录了现场视频。最终按酒驾罚款2000元,无证罚款500元处理。
7.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提取书证证明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打印单,证实案发当晚对赵某1多次酒精含量检测的情况及数值。
8.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材料及票据,证实赵某1最终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被罚款2500元。
9.被告人赵铁棍通话记录,证实当天其与陈小国通话情况。
10.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8刑终134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赵某1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决情况及陈小国、马建兵、索红军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决情况。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铁棍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2017年4月4日被告人赵铁棍被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铁棍与司法工作人员串通,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并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赵铁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铁棍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苗小艳
人民陪审员秦小玲
人民陪审员宋瑞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