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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刑终108号徇私枉法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9   阅读:

审理法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黑08刑终10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9-02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抚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黑0833刑初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孔某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未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是抚远市公安局的民警,2010年3月25日经抚远县委常委会任命为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所长(正科级)职务,2015年9月30日经公安局党委决定将其工作调整为负责治安大队指导员工作。2017年10月31日,抚远市寒葱沟镇派出所接到寒葱沟镇“夜上海歌厅”老板报案称“有人蒙面将其歌厅砸了”,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案件移交抚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侦办。2017年12月11日,抚远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将该案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治安大队立案后,通过观看案发现场的录像,发现其中一名未戴口罩的嫌疑人就是郑某,遂将郑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治安大队副队长于某认为孔某某对抚远的情况比较熟悉,便拿着郑某的照片给孔某某看,并将抓捕郑某的工作委托给孔某某办理。2017年12月末,匡某到治安大队担任队长职务,于某将郑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向匡某作了汇报。匡某听到汇报后,安排孔某某继续负责抓捕郑某。2018年1月20日,孔某某在抚远市美食星酒店参加朋友姜某的婚礼时遇见郑某,孔某某搂着郑某的脖子把郑某叫到一边说:“你是郑某吧,你的案子现在在我手里,你必须随叫随到”,郑某点头,并将手机号码告诉了孔某某。第二天,郑某找到朋友刘某,将孔某某说的话告诉了刘某,委托刘某帮忙找孔某某说情,刘某说:“我帮你看看,可能需要点钱”。当天,刘某在抚远市盛世中华小区一家旅馆找到孔某某说:“我女儿在中学上初中,总有社会小混混骚扰她,郑某从中没少帮忙,郑某砸歌厅的案子在你手里,能不能帮忙平了,郑某家条件也不好,准备给你拿点钱”,随后,刘某欲拿出手机给孔某某转帐,被孔某某制止,孔某某说:“郑某砸歌厅的案子已经立案了,这事不好办,你的面子我肯定给,钱我就不收了,他要是给你钱你就收着吧,给你就算给我了”。当天晚天,郑某通过微信转帐给刘某4000元。2018年1月的一天,匡某和于某问孔某某是否找到郑某,孔某某回答“还没有找到,再找找”。2018年3月的一天,孔某某在美食星酒店洗浴时又遇见郑某,对郑某说“现在我跟你说话,就表示什么事都没有,如果有一天有事的话,就不是这个态度了”。2018年5月初,抚远市公安局将郑某一伙确定为“恶势力团伙”,将案件移交刑侦大队侦办。2018年5月15日,抚远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郑某劝其归案,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12月20日,郑天宇(涉恶案件主犯)被抚远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孔某某主动到抚远市公安局纪检部门投案,公安局纪检部门联系佳木斯市纪委派驻佳木斯市公安局纪检组,将案件移交派驻纪检组,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清楚,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立案调查决定书。证实抚远市监察委立案情况。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孔某某身份情况,无前科劣迹。

3.到案经过。证实孔某某于2018年12月2日主动到抚远市公安局纪检部门,通过纪检部门联系佳木斯市纪委派驻佳木斯市公安局纪检组接受案件,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干部任免表、抚远县委组织部文件、情况说明。证实孔某某任职情况,系正科级干部,2015年9月30日,抚远市公安局党委会决定由孔某某临时负责治安大队教导员工作。

5.抚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郑某等人涉恶案件刑事判决情况,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6.郑某涉恶案件卷宗材料。证实郑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件系涉恶案件。

7.孔某某手机图片。证实孔某某手机内保存郑某的联系电话。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真证言。证实其系抚远市寒葱沟派出所民警。郑某寻衅滋事案派出所受理后,将案件移交到抚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情况。

2.证人于某、匡某证言。证实其二人系抚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和大队长。郑某案件交由治安大队后让孔某某负责抓捕,期间二人向孔某某追问案件,孔说一直没抓到。

3.证人姜某证言。证实其婚礼孔某某和郑某都去了,他俩见面了,孔某某把郑某单独叫过来还说了几句话。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郑某找其帮忙找孔某某说情并送钱的时间、地点、经过。

5.证人孔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末其和弟弟孔某某在美食星酒店地下洗浴时看到郑某,孔某某把郑某叫过来聊了几句,聊的什么不知道。

(三)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案件移交治安大队后,负责抓捕郑某,二次见到郑某没有抓捕,刘某找其说情。其对刘某说:“既然郑某找你了,你的面子我肯定给,钱我就不收了,他要是拿钱你就收着吧,给你就算给我了”。

一审法院认为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郑某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立案后,徇情枉法,对郑某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致使郑某脱离司法机关侦控,贻误案件侦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由于被告人孔某某对恶势力犯罪主犯徇情枉法,造成严重后果,其自首亦不足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定被告人孔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孔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黄丽波的辩护意见是:原判有悖司法公正,应改判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郑某系恶势力犯罪主犯且郑某案件交由治安大队后由孔某某负责抓捕;期间孔某某在黑龙江省抚远市美食星酒店两次遇见郑某,应对郑某实施抓捕而因碍于情面未抓捕;孔某某于2018年12月2日主动到抚远市安局纪检部门,通过纪检部门联系佳木斯纪委派驻佳木斯市公安局纪检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事实清楚,原审认证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贻误案件侦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原审被告人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由于被告人孔某某对恶势力犯罪主犯徇情枉法,造成严重后果,其自首亦不足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上诉人孔某某“原判有悖司法公正,应改判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嵩

审判员丁思竹

审判员贾文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姜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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