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302刑初29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02-06
审理经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峰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徐某雄沈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峰及其辩护人彭礼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峰作为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负责打击辖区内的赌博、卖淫等违法犯罪。期间郭某涵林某1通等人因开设微信红包群进行赌博活动,请求被告人陈建峰帮忙关照并答应给予10%干股及分红,被告人陈建峰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陈建峰以该微信红包群可能被举报为由要郭某涵等人拿35000元用于解决问题。被告人陈建峰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开支。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陈建峰在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纪委人员的陪同下到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月21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陈建峰扣押赃款人民币35000元。指控以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物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为证,认为被告人陈建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建峰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指郭某涵等人许诺给其10%干股不实,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建峰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规劝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陈建峰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建峰于2017年2月起担任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一职,主要负责打击辖区内的涉黄、涉赌等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4月的一天郭某涵林某1通等人(均另案处理)欲开设微信红包群进行赌博活动,为避免被公安机关查处遂找到被告人陈建峰,请陈帮忙关照并许诺给予一定的股份分红,被告人陈建峰答应关照。同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建峰在公安线索平台上看到一举报信里有“万通”的名字,遂趁此告郭某涵其开设的微信红包群可能被人举报,解决问题需要人民币30000元。同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建峰郭某涵刘某清(另案处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南门汽车站旁的兴发典当行里见面,谎称其帮忙打探消息请客吃饭花费人民币5000元,并要郭某涵将事先谈好的人民币30000元放在兴发典当行内由其去彻底处理郭某涵当场拿给被告人陈建峰人民币5000元,后又指林某1通将人民币30000元放在上述典当行内。被告人陈建峰将上述钱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用于个人开支。同年5月3日,莆田市公安局决定郭某涵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于同年8月29日将该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陈建峰在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纪委人员的陪同下到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月21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陈建峰扣押赃款人民币35000元。
另查明,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建峰主动劝说并陪同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投案,后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辛某某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建峰向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检举犯罪嫌疑林某4某师莆田市城厢区街车世界服务中心店收取他人“六合彩”押注的情况,后公安民警据此抓获涉嫌犯罪嫌疑林某4某师林某4某剑,现二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林某1通郭某涵刘某清肖某燕陈某1莲林某2金陈某2龙苏某1建苏某2忠林某3清郑某辉张某航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干部基本情况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耳目费审批表、耳目费领款单,莆田市公安局集中核算单位经费报销审批单、会计核算中心付款通知书、经费报账汇总表,记账单郭某涵等人处理材料,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出具的证明,提供线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尿检材料,犯罪嫌疑人辛某某林某4某师林某4某剑被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强制措施,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辛某某林某4某师林某4某剑及被告人陈建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郭某涵的证言证明其答应陈建峰等微信红包群有赚钱了会给陈建峰分红,被告人陈建峰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明其系因郭某涵答应给其股份到时候分红,同意关郭某涵等人,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郭某涵请被告人陈建峰帮忙关照时许诺给予一定的股份分红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陈建峰的部分辩解不予采信。
经审前社会调查,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陈建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峰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00元,且在侦查工作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因被告人陈建峰受贿和徇私枉法行为有密切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峰案发后能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自首;已退出全部赃款;到案后主动劝说并陪同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辛某某投案,又向公安机关检林某4某剑林某4某师的犯罪行为,且被告人陈建峰所检举的犯罪嫌疑人辛某某林某4某师林某4某剑的犯罪事实均已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综上,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建峰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建峰的辩护人关于陈建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对陈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陈建峰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建峰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陈建峰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燕茹
人民陪审员赵峰
人民陪审员郑剑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