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13刑更45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6-07
案件描述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揭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仰武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9日。
执行机关因罪犯李仰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仰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2月获得表扬;另获得嘉奖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仰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仰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举添
审判员王丹
审判员何伟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东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