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1622刑初2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9-21
审理经过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6)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华锋犯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皖162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华锋不服,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皖16刑终159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华锋及辩护人贾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华锋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9月份,被告人孙华锋接受孙某2(另案处理)、孙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担任协警的便利条件,帮助孙某2等人联系供开设赌场的场地,并收取为赌场通风报信等帮助的“治安费”15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检查、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华锋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华锋自愿认罪,但辩解其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华锋犯徇私枉法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华锋是蒙城县公安局小辛集派出所从事协警工作的人员。2016年8、9月份,被告人孙华锋多次帮助孙某2(已判刑)、孙某1(另案处理)等人联系供开设赌场的场地,并获利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华锋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孙华锋与孙某2、张某3联系赌博场地。
2、检查笔录,证明在张某3家中查获赌博现场的情况。
3、扣押笔录,对现场查获的赌资71995元、骨牌9副、骰子97只等赌博用具予以扣押。
4、辨认笔录,证明孙某2、张某3辨认组织并参与赌博的人。
5、工作简历、用工登记备案表、情况说明及小辛集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工资表,证明被告人孙华锋自1993年至2016年9月在蒙城县公安局小辛集派出所从事协警工作。
6、情况说明及值班登记簿,证明2016年8月31日8时至2016年9月2日8时、2016年9月5日8时至2016年9月7日8时被告人孙华锋在小辛集派出所内值班。
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孙华锋于2016年9月7日被抓获。
8、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孙华锋的年龄及无违法犯罪经历。
9、证人张某1、张某2和任某证言,证明刘亚在小辛集乡唐庙村张大庄开赌场期间,给过孙某2三次钱,说是治安费,是给在赌场开车的孙某1的哥哥孙华锋。
10、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2016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下午,孙华锋和他兄弟开车到其家中,孙华锋说他兄弟晚上想带几个人到其家中来牌,一晚上也就两三个小时,给其五百元钱。当天晚上没有人到其家中来牌。之后到其家中赌博,每次都是孙华锋事先和其联系,然后他兄弟开着车带着桌椅等东西到其家中,然后再去接人来牌,结束后给其五百元。
11、证人孙某2证言,证明孙华锋是其堂哥。2016年8月份,刘亚要在小辛集乡唐庙村张大庄开赌场,他知道孙华锋在小辛集派出所上班,就让其和孙华锋联系,让他帮忙找赌场地点,有情况时通风报信,并且许诺每场给孙华锋好处费四五百元。其给孙华锋打电话,孙华锋同意了。几天后,孙华锋联系了位于小辛集乡唐庙村张大庄东头一个姓张的人家。每次去赌博,都是在孙华锋值班的时候,先是其或孙华锋的弟弟孙某1和孙华锋联系,孙华锋和姓张的户主联系后,才安排人去赌博。其在赌场负责看场子,孙某1负责开车来回拉送参赌的人员。其给了孙华锋1500元好处费。
12、证人孙某1证言,证明其把赌博用的桌椅拉到赌场,并接送参赌人员,孙华锋在小辛集派出所上班,有情况时通风报信。
13、证人魏某证言,证明其同孙某2是夫妻关系,2016年8月底9月初,其看见孙某2给孙华锋现金。
14、被告人孙华锋供述,供认其是1993年通过招聘进入蒙城县公安局小辛集派出所从事协警工作,主要配合正式干警从事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2016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其堂弟孙某2让其帮忙从小辛集乡张大庄找个开赌场的地点,过了两三天,其二弟孙某1开车带其到张大庄找适合赌博的场地,其碰到家住张大庄的张某3,就和他商量能不能在他家中开赌场,张某3同意。后孙某2和孙某1给其打电话说要去赌博,其就联系张某3,并给孙某1和孙某2打电话告诉他们张某3在家,给孙某1和孙某2就带人去了。2016年9月6日晚上8、9点钟,孙某1打电话说有人去赌博,其电话联系张某3后就让孙某1他们过去了。当天他们赌博被巡逻的干警发现,并给其所里打电话要求支援,其接到电话后,就给孙某2和张某3打电话,但电话都没有打通,后来他们都被抓了,其没有给他们通风报信。孙某2共给其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华锋伙同他人为赌博者联系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华锋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经查,被告人孙华锋系公安机关的协警,其不具有独立办案的权利,亦不具有刑事案件侦查权,其行为不符合在查办刑事案件中包庇罪犯使其不受追诉的犯罪构成。本案中,被告人孙华锋帮助他人联系开设赌场的场地,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应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华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华锋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华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
二、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查获的涉案赌资及赌博用具予以没收。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辉江
审判员张如国
人民陪审员陈海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