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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81刑初1471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03   阅读:

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181刑初14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12-01

审理经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职检刑诉〔201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华犯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张志华在福清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担任民警,承担南岭派出所日常值班接处警及治安、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等工作职责。

2018年9月14日,福清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南岭文祚村大姆山上有人赌博”的涉赌线索,即指派被告人张志华出警处置。被告人张志华联系报警人后获悉,涉赌人员使用一部闽A×××××车辆,只要午夜零时跟踪该车,车辆停在哪里赌场就在哪里。当晚,被告人张志华在南岭派出所附近发现并拦下车牌号为闽A×××××的车辆进行盘查,未发现可疑情形后即让车辆驾驶员何某驾车离开。2018年国庆假期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张志华值班执勤巡查时,在南岭镇小学附近再次见到何某驾驶的闽A×××××车辆,遂拦下该车进行盘查并发现车辆后备箱有扑克牌、骰子等赌博工具,车上还载有与何某共同开设赌场的人员。盘查过程中,何某承认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并提出将其放行将送给张志华人民币1万元好处。被告人张志华予以拒绝后将何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扣留,并将何某叫上警车欲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当警车行驶到南岭镇西溪村村委会附近时,被告人张志华将警车停在路边,向何某了解开设赌场规模和“抽水”盈利情况后,主动要求何某每天向其提供人民币1万元作为“保护费”即可继续在南岭镇开设赌场,何某表示回去跟其他共同开设赌场的人员商量后再回复张志华。被告人张志华随即与何某互加微信联系方式后,在明知何某开设赌场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依然让其离开。当天傍晚,何某邀约被告人张志华到南岭镇梨洞村村委附近见面后,对张志华将其放行表示感谢并送给张志华人民币1万元,张志华收下该款并将扣留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还给何某。

2018年10月10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张志华将福建省融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陈某1叫到其南岭派出所的办公室内,让陈某1与何某联系收取“保护费”的事宜,后双方商定:何某等人在陈某1经营的南岭镇大姆山生态园开设赌场,每天给陈某1人民币3500元,其中陈某1收场地费1000元,另外人民币2500元送给张志华充当“保护费”,被告人张志华则为何某等人开设赌场行为提供警情、通风报信。

2018年10月15日,何某等人在大姆山生态园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当晚,陈某1收到何某交给的人民币3500元后,将其中20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张志华指定的陈某2的微信账户,由陈某2领取后再将该款通过微信转给张志华。10月16日,陈某1通过陈某2微信钱包再次转给被告人张志华人民币2500元。当晚,被告人张志华在查看当天南岭派出所警情时,发现有人报警称南岭大姆山有人赌博,立即将该警情告知陈某1。次日中午,陈某1将有人报警反映大姆山有人赌博的情况告知何某,但何某等人仍继续在南岭镇大姆山生态园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2018年10月17日下午,何某等人在南岭镇大姆山生态园开设的赌场被福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被告人张志华接到通知后,打电话给陈某1将开设赌场被查获的情况告诉陈某1。当天傍晚,被告人张志华要求陈某1若被公安机关抓获不要将其收取“保护费”的情况供出,并愿意给予陈某1被羁押期间每月人民币1万元作为补偿。后陈某1要求张志华先给其数万元钱,张志华遂通过其妻子转给陈某2人民币5万元,让陈某2提取现金交给陈某1。10月21日,陈某2从银行提取现金人民币49900元交给陈某1。同月25日,陈某1被福清市公安局抓获。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志华在接到福清市监察委员会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纪检组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1月10日,张志华退出赃款人民币14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华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4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华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志华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张志华在福清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担任民警,承担南岭派出所日常值班接处警及治安、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等工作职责。

2018年9月14日,福清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南岭文祚村大姆山上有人赌博”的涉赌线索,即指派被告人张志华出警处置。被告人张志华联系报警人后获悉,涉赌人员使用一部闽A×××××车辆,只要午夜零时跟踪该车,车辆停在哪里赌场就在哪里。当晚,被告人张志华在南岭派出所附近发现并拦下车牌号为闽A×××××的车辆进行盘查,未发现可疑情形后即让车辆驾驶员何某驾车离开。2018年国庆假期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张志华值班执勤巡查时,在南岭镇小学附近再次见到何某驾驶的闽A×××××车辆,遂拦下该车进行盘查并发现车辆后备箱有扑克牌、骰子等赌博工具,车上还载有与何某共同开设赌场的人员。盘查过程中,何某承认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并提出将其放行将送给张志华人民币1万元好处。被告人张志华予以拒绝后将何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扣留,并将何某叫上警车欲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当警车行驶到南岭镇西溪村村委会附近时,被告人张志华将警车停在路边,向何某了解开设赌场规模和“抽水”盈利情况后,主动要求何某每天向其提供人民币1万元作为“保护费”即可继续在南岭镇开设赌场,何某表示回去跟其他共同开设赌场的人员商量后再回复张志华。被告人张志华随即与何某互加微信联系方式后,在明知何某开设赌场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依然让其离开。当天傍晚,何某邀约被告人张志华到南岭镇梨洞村村委附近见面后,对张志华将其放行表示感谢并送给张志华人民币1万元,张志华收下该款并将扣留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还给何某。

2018年10月10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张志华将福建省融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陈某1叫到其南岭派出所的办公室内,让陈某1与何某联系收取“保护费”的事宜,后双方商定:何某等人在陈某1经营的南岭镇大姆山生态园开设赌场,每天给陈某1人民币3500元,其中陈某1收场地费1000元,另外人民币2500元送给张志华充当“保护费”,被告人张志华则为何某等人开设赌场行为提供警情、通风报信。

2018年10月15日,何某等人在大姆山生态园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当晚,陈某1收到何某交给的人民币3500元后,将其中20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张志华指定的陈某2的微信账户,由陈某2领取后再将该款通过微信转给张志华。10月16日,陈某1通过陈某2微信钱包再次转给被告人张志华人民币2500元。当晚,被告人张志华在查看当天南岭派出所警情时,发现有人报警称南岭大姆山有人赌博,立即将该警情告知陈某1。次日中午,陈某1将有人报警反映大姆山有人赌博的情况告知何某,但何某等人仍继续在南岭镇大姆山生态园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2018年10月17日下午,何某等人在南岭镇大姆山生态园开设的赌场被福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被告人张志华接到通知后,打电话给陈某1将开设赌场被查获的情况告诉陈某1。当天傍晚,被告人张志华要求陈某1若被公安机关抓获不要将其收取“保护费”的情况供出,并愿意给予陈某1被羁押期间每月人民币1万元作为补偿。后陈某1要求被告人张志华先给其数万元钱,张志华遂通过其妻子转给陈某2人民币5万元,让陈某2提取现金交给陈某1。10月21日,陈某2从银行提取现金人民币49900元交给陈某1。同月25日,陈某1被福清市公安局抓获。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志华在接到福清市监察委员会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纪检组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志华退出赃款人民币14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何某、陈某1、陈某2、林某1、陈某3、林某2、林某3、黄小品的证言、公务员登记表、任职证明、工作职责证明材料、接处警信息表、值班表及接处警情况说明、银行借记卡账目明细单、微信转账明细单、暂扣款收据、福清市监察局关于给予张志华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二份、到案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华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4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志华犯罪后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华能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对被告人张志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志华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张志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丽娟

人民陪审员施龙勇

人民陪审员方修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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