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万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1129刑初1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2-03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职办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余达新、姚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初,杨某1成立“云锦车贷公司”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以及抵押车拖车业务,雇请杨某4等人负责汽车抵押贷款后的违约催款以及抵押车拖车工作。2017年6月7日凌晨,杨某1指使杨某4等人到他人家中将一辆雪佛兰SUV汽车强行拖走,拖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造成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2017年6月9日凌晨,杨某1指使杨某4等人到上饶县茶亭工业园区晶盛化工有限公司厂区拖一辆福特蒙迪欧汽车,杨某4等人蒙面手持砍刀冲进厂区,暴力控制厂区,将厂区内员工驱赶到一房间内控制,并强行收缴员工手机。由于该车辆无法打开,杨某1赶到现场指挥相关人员强行用拖车将该车辆拖走。2017年6月12日,上饶县公安局对“6.7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20日,上饶县公安局对“6.9晶盛化工有限公司被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李某1为该案的主办民警。7月26日,杨某1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杨某1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9月22日,上饶县公安局将杨某1等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移送上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1将杨某1等人带至上饶县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办完取保手续后,杨某1向李某1提出希望其帮忙作不起诉方向处理,并会和检察院打好招呼。李某1说等案子退回补充侦查后再看。
2017年9月底10月初,杨某1为了让李某1为其案件提供帮助,达到不起诉处理的目的,来到李某1办公室,假借李某1曾为杨某1阿姨帮忙给予感谢的名义(实际未提供帮助),拿出事先用信封装好的5000元现金放在李某1的办公桌上,而后离开。李某1收下该5000元现金。此后杨某1和李某1多次利用“钉钉”聊天工具密聊功能商讨案情。上饶县检察院将该案第一次退回上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李某1告知杨某1,上饶县检察院退回上饶县公安局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并提出杨某1与杨某4的微信聊天记录是杨某1指使杨某4实施暴力犯罪的直接证据,如果想不被起诉,关键要把微信聊天的事情处理好,可以找一个能够接触杨某1手机的人承认微信内容是他人冒充杨某1所发。杨某1向李某1提出给其几天时间,让杜某(杨某1司机)或杨连(杨某1保镖)承担下来。2017年11月9日,李某1得知杨某1已跟杨某4、杜某串供后,与民警刘某到上饶县看守所提审杨某4和杜某,各取了一份关于2017年6月9日杨某1与杨某4微信聊天是杜某冒充杨某1所发的讯问笔录,其中杜某称杨某1与杨某4微信聊天文字部分是其用杨某1手机所发,但否认微信聊天中的语音为其本人所发。
2017年11月10日,李某1电话通知杨某1到其办公室做笔录。李某1按照杨某4、杜某翻供的情况对杨某1进行讯问,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完成笔录材料,事后让民警杨某2在讯问人一栏补签名。做完笔录后,杨某1将一扎人民币放在李某1办公桌的抽屉里。李某1收下,共计10000元整。
2018年1月初,杨某1约李某1到“云锦车贷”公司四楼会客室,提出感谢李某1在其案子上给予的帮助,希望李某1重新出具对杨连等人有利的归案情况说明,李某1同意。杨某1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10000元现金给李某1,李某1收下。不久,李某1重新出具了对杨连等人有利的归案情况说明。
李某1将先后三次收受杨某1的25000元现金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关联的“余额宝”中,2018年1月14日全部转账给其母亲余华仙。2018年1月29日,上饶县检察院对杨某1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被告人李某1在监委立案调查期间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过认识深刻。2019年7月11日,李某1家属将其违法所得25000元上缴至万年县纪委财政专户。
本院查明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1在任上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期间,办理杨某1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明知杨某1涉嫌寻衅滋事罪,多次收受杨某1财物,泄露证明杨某1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帮助其串供、伪造证据,致使其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1辩称,起诉书上的部分时间与事实有出入;其在讯问笔录上说的内容与起诉书上的内容有部分出入。但其收到杨某125000元现金属实。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某1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具有未遂情节;2、被告人李某1积极退赃、有坦白情节、有积极立功表现、认罪认罚、悔罪深刻、主观恶性小;3、请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或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2017年初,杨某1成立“云锦车贷公司”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以及抵押车拖车业务,雇请杨某4等人负责汽车抵押贷款后的违约催款以及抵押车拖车工作。2017年6月7日凌晨,杨某1指使杨某4等人到他人家中将一辆雪佛兰SUV汽车强行拖走,拖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造成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2017年6月9日凌晨,杨某1指使杨某4等人到上饶县茶亭工业园区晶盛化工有限公司厂区拖一辆福特蒙迪欧汽车,杨某4等人蒙面手持砍刀冲进厂区,暴力控制厂区,将厂区内员工驱赶到一房间内控制,并强行收缴员工手机。由于该车辆无法打开,杨某1赶到现场指挥相关人员强行用拖车将该车辆拖走。2017年6月12日,上饶县公安局对“6.7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20日,上饶县公安局对“6.9晶盛化工有限公司被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李某1为该案的主办民警。7月26日,杨某1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杨某1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9月22日,上饶县公安局将杨某1等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移送上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1将杨某1等人带至上饶县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办完取保手续后,杨某1向李某1提出希望其帮忙作不起诉方向处理,并会和检察院打好招呼。李某1说等案子退回补充侦查后再看。
2017年9月底10月初,杨某1为了让李某1为其案件提供帮助,达到不起诉处理的目的,来到李某1办公室,假借李某1曾为杨某1阿姨帮忙给予感谢的名义(实际未提供帮助),拿出事先用信封装好的5000元现金放在李某1的办公桌上,而后离开。李某1收下该5000元现金。此后杨某1和李某1多次利用“钉钉”聊天工具密聊功能商讨案情。上饶县检察院将该案第一次退回上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李某1告知杨某1,上饶县检察院退回上饶县公安局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并提出杨某1与杨某4的微信聊天记录是杨某1指使杨某4实施暴力犯罪的直接证据,如果想不被起诉,关键要把微信聊天的事情处理好,可以找一个能够接触杨某1手机的人承认微信内容是他人冒充杨某1所发。杨某1向李某1提出给其几天时间,让杜某(杨某1司机)或杨连(杨某1保镖)承担下来。2017年11月9日,李某1得知杨某1已跟杨某4、杜某串供后,与民警刘某到上饶县看守所提审杨某4和杜某,各取了一份关于2017年6月9日杨某1与杨某4微信聊天是杜某冒充杨某1所发的讯问笔录,其中杜某称杨某1与杨某4微信聊天文字部分是其用杨某1手机所发,但否认微信聊天中的语音为其本人所发。
2017年11月10日,李某1电话通知杨某1到其办公室做笔录。李某1按照杨某4、杜某翻供的情况对杨某1进行讯问,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完成笔录材料,事后让民警杨某2在讯问人一栏补签名。做完笔录后,杨某1将一扎人民币放在李某1办公桌的抽屉里。李某1收下,共计10000元整。
2018年1月初,杨某1约李某1到“云锦车贷”公司四楼会客室,提出感谢李某1在其案子上给予的帮助,希望李某1重新出具对杨连等人有利的归案情况说明,李某1同意。杨某1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10000元现金给李某1,李某1收下。不久,李某1重新出具了对杨连等人有利的归案情况说明。
李某1将先后三次收受杨某1的25000元现金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关联的“余额宝”中,2018年1月14日全部转账给其母亲余华仙。2018年1月29日,上饶县检察院对杨某1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被告人李某1在监委立案调查期间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过认识深刻。2019年7月11日,李某1家属将其违法所得25000元上缴至万年县纪委财政专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在监委立案调查期间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不能认定立功,但对于监察机关查处该被检举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常住人口详细,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1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关于李某1列为预备党员的情况说明、入党基本情况、李某1基本情况,证实李某1个人身份、职务。
(3)说明,证实截止至2019年6月17日,万年县监委未收到李某1同志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
(4)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8份、账单详情2张,证实万年监委查询了李某1中国银行上饶支行2017年以来银行流水;查询了李某1中国银行万年支行20×××39账户关联的卡号;查询了李某1中国工商银行上饶支行2017年以来银行流水;查询了余华仙九江银行万年支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2日的流水;以及证实李某1于2019年1月14日转给其母亲余华仙7万元。
(5)银行卡情况,证实李某1有4张银行卡(上饶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其中支付宝绑定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
(6)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万年监委向万年移动公司调取了139××××0227、137××××5993、138××××0790(李某1)三个号码近半年的通话清单。
(7)调取技术调查证据材料通知书,证实万年县监委调取了李某1手机信息内容。
(8)重要问题线索拟办单、指定办理通知书,证实上饶市纪委于2019年6月4日指定万年县纪委监委办理李某1涉嫌违纪相关问题。
(9)立案决定书,证实万年县监委于2019年6月12日对李某1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立案审查。
(10)证明,证实李某1无违法犯罪记录。
(1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万年县监委于2019年6月13日从上饶市公安局把李某1带至万年县廉政教育基地。
(12)悔过书,证实李某1对其做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
(13)李某1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涉案款物报告,证实李某1妻子徐炜文将25000元违纪款上缴至万年县纪委财政专户。
(13)搜查证4份、返还财物、文件清单,证实万年县监委于2019年6月14日搜查了李某1办公室,在此扣押了笔记本一本、2017年11月17日补侦报告书一张;2019年6月14日搜查了李某1住宅,未发现与案件有关联的物品;2019年6月17日搜查了上饶县公安局李某1办公室,扣押了两个优盘(红色和黑色旋转优盘);2019年6月17日搜查了上饶县公安局花厅派出所李某1休息室,扣押了赵伟明等人讯问光盘及相关文书材料。2019年7月15日周冰将所有扣押物品全部领回。
(14)自述材料,证实1、李某1个人、家庭情况;2、杨某1案件情况概述以及办理案件的过程;3、杨某1起诉时与李某1见面情况说明;4、有关第二次收取杨某1现金情况说明;5、李某1认罪、悔罪的思想报告;6、杨某1案件第一次退侦后,李某1和杨某1串供的问题;7、杨某1的涉案情况;8、杨某1涉嫌寻衅滋事等案的交代材料;9、李某1收取杨某12.5万元帮其脱罪的情况说明;10、杨某1犯罪情况说明;11、李某1的自我反思;12、李某1收取杨某1第三次财物的内心想法交代材料;13、杨某1案件情况补充材料说明;14、杨某1翻供情况说明。
(15)上饶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证实上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7年8月23日对杨某1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进行报捕,于2017年9月22日将杨某1、杨某4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移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6)上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意见书、科务会记录、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理由说明书,证实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杨某1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为杨某1未到现场参与犯罪行为,而又无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某1对上述杨某4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有操纵、指使的行为。
2.证人证言
(1)朱某的证言,证实在每周大队例会上听取了中队长林某通报“6.7聚众斗殴案”,后杨某1被南京铁路公安发现并通报给其大队,大队决定由其等三人从南京将杨某1带回上饶县。朱某通过听取刑警大队的案件讨论例会,了解到杨某1在该案件中构罪且被列为了“一号”犯罪人物,之后该案报上饶县检察院批捕,当时上饶县检察院对涉案的其他人员批捕了,却对杨某1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由李某1主办,李某1没有向朱某汇报过。后来案子按照流程办理,朱某在相关的立案、报捕、侦查终结等审批环节上签了字。
(2)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中旬刘某参与了对杨某1等人抓捕行动。该案由刑警大队南乡中队民警李某1主办。11月份,李某1去上饶县看守所提审,刘某正好要去看守所提审其他案子的嫌疑人,李某1与刘某一同提审杨某4、杜某二人。提审杨某4时,李某1主问和记录,刘某全程陪同,提审杜某时,刘某只在李某1讯问时露了面并在笔录上补签字,没有参与谈话。刘某参与提审杨某4后,发现杨某4的供词前后不符。参与了办案的人都讨论过案情,所以知道之前杨某4供述微信是杨某1所发,讨论时认为杨某1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对杨某1办了上网追逃手续。但后来李某1和刘某提审时,杨某4却翻供微信是杜某所发。在提审杨某4时,刘某感觉杨某4的回答没有逻辑,辩解生硬,说微信由杜某所发明显与事实不符。
(3)杨某2的证言,证实杨某1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由李某1主办。必须两人以上参加的工作,李某1会找其他同事协助。李某1没有和杨某2汇报过杨某1案的相关情况。杨某2只参加了前期的统一抓捕行动以及到南京押解杨某1回上饶的行动,没有参与该案的其他侦办工作。有“询问人杨某2”的笔录上的签名是杨某2亲笔所签,但不是其讯问的,是由李某1讯问,事后李某1拿笔录找杨某2补签字。
(4)叶某的证言,证实叶某不清楚杨某1等人的处理情况,直至李某1被纪委部门带走调查,叶某听说上饶县检察院对杨某1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杨某4等其他涉案人员都判了刑。
(5)姚某的证言,证实杨某1一案由李某1主办,依法进行了报捕及移送起诉。有“姚某”签名的笔录是其亲笔所签,是否参与了讯问工作姚某记不清楚。
(6)林某的证言,证实林某于2017年6月参与杨某1案前期的摸排抓人,并安排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后期由于培训和被借用到纪委就没有参与杨某1、杨某4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的侦办工作。两份归案情况说明不是林某出具,“林某”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所签,看字迹应该是李某1代签。
(7)杨某3的证言,证实其参与了杨某1一案的抓捕行动,以及提审了部分相关嫌疑人。2017年8月30日,杨某3参与了讯问杨某4,笔录上的讯问人及记录人上“杨某3”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其只参与了前面抓捕和部分讯问工作,杨某1有没有批捕其不清楚。
(8)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1因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被报捕,在南京外逃期间被抓,7月26日被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之后其通过协调运作,8月30日上饶县公安局决定对杨某1取保候审。杨某1取保候审释放后送钱物给承办其案件的具体工作人员,2018年1月29日上饶县检察院对杨某1作出不起诉决定。
(9)杨某4的证言,证实杨某4受杨某1的指使参与暴力拖车,后杨某4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关押在上饶县看守所。杨某1在被取保候审后的一天安排送饭阿姨传了一张纸条给杨某4,让杨某4把2017年6月6日当晚和2017年6月8日当晚杨某1和杨某4微信聊天一事说成是杜某在杨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杨某1的手机发送给杨某4,并让杨某4叮嘱杜某认下来,认下来会有好处,如果不认就让两人日子不好过,杨某4答应杨某1照办。
(10)杜某的证言,证实杜某受杨某1的指使暴力拖车以寻衅滋事罪被上饶县公安局抓获后被羁押在上饶县看守所。2017年11月的一天,监所内打饭的阿姨塞给杜某一张小纸条,纸条上的内容是,让杜某承认杨某1给杨某4发的微信是杜某所发,如果不认,会让杜某在牢里的日子不好过,如果担下来,杨某1会补点钱给杜某。杜某告诉杨某4其会担下来。后上饶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提审,杜某承认其趁杨某1喝醉,用杨某1的手机发送微信给杨某4,安排、指挥杨某4拖车。
3.犯罪嫌疑人李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李某1明知杨某1与杨某4之间的微信记录是杨某1本人发送,微信语音是杨某1本人的声音,杨某1有通过微信部署、指挥杨某4等人暴力拖车的犯罪行为,仍违反法律规定告知杨某1案件的关键证据,并教杨某1摆脱犯罪嫌疑的方法,在得知杨某1等人已做好串供准备后帮杨某1等人制作了翻供笔录,使杨某1逃避法律惩罚,并应杨某1的要求重新制作对杨某4、杜某有利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1在承办杨某1等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收受杨某1三次现金共计25000元。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李某1手机内容、微信等信息。
5.视听资料
(1)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张
(2)李某1通话记录录像光盘1张
(3)613案件取证报告录像光盘2张
6.检举揭发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1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形成证据链,本院确认其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在任上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期间,办理杨某1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明知杨某1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多次收受其财物,泄露证明杨某1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帮助杨某1串供、伪造证据,致使杨某1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李某1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1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1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国泰
审判员李占军
人民陪审员王兆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