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20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8-19
审理经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隗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3)鄂襄城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隗某某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城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小锋
审判员闫建华
代理审判员姬劲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姜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