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6-04
审理经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周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南召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李某某、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峰、铁蔚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河南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有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召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红灿
审判员王成金
审判员洪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