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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刑终618号徇私枉法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9   阅读:

审理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冀05刑终6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12-22

审理经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1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冀0534刑初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1不服,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冀05刑终221号刑事裁定,发回清河县人民法院重审,清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冀053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1月21日,安某1(已判刑,刑事案件嫌疑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山东省莘县公安局上网追逃,莘县公安局在清河县公安局渡口驿派出所所长栾某、协勤赵某1的配合下多次对其抓捕未果。2014年农历腊月十七日上午,被告人赵某1在清河县渡口驿蓝天幼儿园附近遇见安某1的妻子鲁某1,以“让安某1安全在家过年,不抓捕安某1”为条件向其索要6000元人民币。当日下午鲁某1在同地点将6000元人民币交给了赵某1,后安某1平安在家过春节。2015年3月份,安某1次子安新晓结婚前,赵某1又以“不到结婚现场抓安某1”为由向鲁某1索要6000元人民币,遭到鲁某1的拒绝。2015年4月26日,安某1被被告人赵某1抓获。后被告人安某1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八千元。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赵某1的供述:他于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在渡口驿派出所工作,任协勤。2015年9月因打架被开除,2016年2月至今在渡口驿派出所工作,任协勤。所长栾某对于上网追逃的人员都提醒过他们,让他们都注意着上网追逃人员,能找就找,能盯就盯,安某1因为涉嫌诈骗被山东省莘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4年春天一天早上四五点,莘县公安局第一次来人抓捕安某1,清河县公安局机动中队三个人,所长栾某和他配合抓捕,没有抓捕成功。此后直到安某1二儿子结婚期间,他没有对安某1进行过抓捕。安某1二儿子结婚后不久,2015年4月一天下午,他和韩某开车在杜家楼抓住了安某1。抓捕安某1一个多月后,安某1大儿子安某5给他打电话说请他吃饭,当时他想安某1刚被他抓住,安某5请他吃饭肯定没好事,所以在饭店门口直接开车走了。辩解:他没有私下接触过鲁某1,没收过鲁某1的钱财,也没有向安某1透露过抓捕安某1的行动。

(二)证人证言:

1、鲁某1的证言证实,赵庆收利用职务之便向她索要了6000元,因为她老公安某1涉嫌犯罪被莘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4年腊月十七早上在蓝天幼儿园附近,赵庆收向她索要6000元时说莘县公安局来人或者清河县公安局来人抓他老公时给她通风报信。下午一点半左右,她在蓝天幼儿园西边路北给了赵庆收6000元,这个事被她儿子安某5的一个同学看见了并给安某5打电话了,当时她没告诉安某5赵庆收给她要钱这个事。她给赵庆收送钱后公安机关没有抓捕过她老公。2015年阴历2月25日她小儿子安新晓结婚前一天,赵庆收又向其索要6000元才不抓她老公,她因孩子结婚钱紧没给赵庆收钱。她小儿子结婚不久,她和老公回家途中,被赵庆收开着警车截住后把她老公抓走了。安某1被抓后她很生气,就把给赵庆收送钱这个事告诉了大儿子安某5,安某5给赵庆收打过电话目的是想以吃饭的名义把赵庆收约出来打他一回,赵庆收答应了但是后来没有去。

2、杜某的证言及其对赵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他和安某5是同学,2014年腊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在蓝天幼儿园看见安某5的母亲拿着一沓钱给了渡口驿派出所的赵庆收,他随后给安某5打了个电话告诉了这个情况,安某5说不清楚什么事,回头问问他母亲。

3、安某5的证言证实,我父亲安某1因为涉嫌诈骗被山东省莘县公安局上网通缉,莘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曾经两次来家里抓我父亲,但是都没抓住。我同学杜某看见过我母亲鲁某1在蓝天幼儿园送给赵庆收一沓钱,我母亲回家后我问过她,她没说。我弟弟结婚前,公安没有抓过我父亲,当年春节我父亲还是在家里过的,后来我弟弟结婚后不久我父亲就被赵庆收抓走了,被山东法院判了两年。我母亲非常生气才告诉我赵庆收给她要过6,000元,目的就是莘县公安局来抓捕我父亲时通风报信。我知道后非常生气,和几个同学商量好给赵庆收打电话让他来杜家楼禧龙金阁饭店吃饭,打他一回,但是他没去。

4、位于今的证言证实,我安某5强是同学,2015年五六月份安某5强让我们四五个同学去杜家楼村禧龙金阁饭店吃饭,他说因为他爸安某1举犯罪的事,派出所的那个人给他母亲要了6000元,说是不安某1举,但后安某1举又被派出所的那个人抓走了,他非常生气,想以宴请的方式把派出所的那个人约出来,打他一回出出气安某5强多次给派出所的那个人打电话,但是他始终没有去。

5安某1举的证言证实,他认识清河县渡口驿派出所赵某1(赵庆收),他因涉嫌犯罪被山东莘县公安上网通缉,赵庆收给他媳鲁某1彩要过6000元,目的是在莘县公安或者清河公安来人抓他时,给他们通风报信,给赵庆收6000元他媳妇跟他商量过,他考虑自己本身有事,好不容易有人通风报信他就同意了,2015年春节期间,他媳妇给了赵庆收6000元,所以他在家里过年还放心。过年以后他次子安新晓结婚前,他媳妇给他说赵庆收又要6000元,因为孩子结婚紧张,没给他,孩子结婚后不久,赵庆收就把他抓住了。期间他村电安某3江给他说,赵某1要找他一起吃饭。

6安某3江的证言证实,我记得2015年春节期间,赵某1在酒桌上公开给我说你安某1举带个话,有时候见个面喝回酒一起玩玩。

7栾某贵的证言证实,我现任渡口驿派出所所长,每年春节前上级都要安排对网上逃犯进行抓捕,关于清河县公安局抓捕追逃工作的两个文件就是针对抓捕网上逃犯下达的通知。2013年1月我们所辖区安家那村安某1举被莘县公安局上网追逃,莘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也来过清河抓捕安某1举好几次,但是抓捕未果。接到通知后,我经常和大家碰头,部署抓捕网上逃犯这个事,因为赵某1对安家那村的情况熟悉,并且在所里值班也比较多,所以我重点给他交代的多,让他在春节期间多注安某1举的动向,但是直到春节以后,赵某1一直没有给我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安某1举一直未被抓获。2015年春节后不安某1举就被赵某1抓获了。

8安某4军的证言证实安某1举因涉嫌犯罪于2013年左右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2015年4月26日下安某1举媳鲁某1彩打电话安某1举在杜家楼被渡口驿派出所抓了,后来听说他被山东莘县法院判了两年刑,2014年春节拜年时见安某1举。

9韩某敏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下旬一天,渡口驿派出所协勤赵某1开车拉着他转悠的过程中抓住安某1举。

(三)书证

1、清河县公安局渡口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两份证实,赵某1于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在渡口驿派出所工作,任协勤。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在家待业,2016年2月至今在渡口驿派出所工作,任协勤。派出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治安防控及治安案件的查处。

2、清河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工作的通知(2014年12月10日)证实,针对清河县2013年以前历年逃犯比较多的现状,明确责任、加大奖惩、加强研判、强化措施。

3、清河县公安局春节集中追逃清查搜捕统一行动实施方案(2013年2月4日)证实,清河县公安局春节前后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三次集中统一行动,各单位要在行动中全力以赴、尽职尽责,对县城重点部位清查到位,落实在逃人员缉捕措施,减少发案,为清河人民欢度新春佳节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安某1举清河县安家那村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山东省莘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5、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安某1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8000元。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1,男,1990年7月3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赵某1关于其不是正式干警,只是协警,没有执法办案权;经查,被告人赵某1虽然不是清河县公安局正式在编人员,系清河县公安局渡口驿派出所聘用的协警,其协助正式民警进行对辖区内治安防控及治安案件的查处、春节集中清查搜捕在逃人员等侦查工作,系受公安机关委托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活动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被告人赵某1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虽然被告人赵某1不承认2015年春节前索要并收鲁某1彩6000元而不抓捕上网追逃人安某1举及2015年3月份再次以“不到结婚现场安某1举”鲁某1彩索要6000元的犯罪事实,但是综合证鲁某1彩安某1举安某5强杜某厚、位于今安某3江等人的证言,及证杜某厚对赵某1的辨认笔录可以证实被告人赵某1在2015年春节前鲁某1彩索要并收受钱财,不去抓安某1举,使安某1举在2015年春节期间平安在家中度过,间接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条,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应当认定被告人赵某1构成徇私枉法罪。因被告人安某1举逃避法律追究的时间极其有限,且最终是由被告人安某1举抓获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1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赵某1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安某1举(已判刑,刑事案件嫌疑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山东省莘县公安局上网追逃,莘县公安局在清河县公安局渡口驿派出所所栾某贵、协勤赵某1的配合下多次对其抓捕未果。2014年农历腊月十七日上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1在清河县渡口驿蓝天幼儿园附近遇安某1举的妻鲁某1彩,以“安某1举安全在家过年,不抓安某1举”为条件鲁某1彩索要人民币6,000元。当日下午鲁某1在同地点将6,000元人民币交给了赵某1,后安某1平安在家过春节。2015年3月份,安某1次子安新晓结婚前,赵某1又以“不到结婚现场抓安某1”为由向鲁某1索要人民币6,000元,遭到鲁某1的拒绝。2015年4月26日,安某1被赵某1抓获。后安某1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八千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鲁某1、杜某、安某2、位于金、安某1、安某3、栾某、安某4、韩某的证言,清河县公安局渡口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清河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工作的通知,清河县公安局春节集中追逃清查搜捕统一行动实施方案,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1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1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1于2015年春节前乡鲁某1索要并收受鲁某1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有证人鲁某1、安某1、安某5、杜某、位于今、安某3的证言及证人杜某对赵某1的辨认笔录均可证实。虽然鲁某1、安某5、杜某、位于今、安某3与安某1有利害关系,但间接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应当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1包庇安某1在一定时间内不受到追诉的事实。其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1提出“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的理由,经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赵某1虽然不是清河县公安局正式在编人员,系清河县公安局渡口驿派出所聘用的协警,其协助正式民警进行对辖区内治安防控及治安案件的查处、春节集中清查搜捕在逃人员等侦查工作,系受公安机关委托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活动人员,可以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1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其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佳培

审判员马瑞平

审判员刘朝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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