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湘11刑更15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12-12
案件描述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郴苏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克林犯徇私枉法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郴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2015年2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龙永红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克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黄克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克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克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谢琼
代理审判员廉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唐俊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