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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更3331号徇私枉法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08   阅读:

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01刑更333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10-13

案件描述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佟力坚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佟力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2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指派赵凯、赵林,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赵冠凯、陈长利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佟力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佟力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6月30日,罪犯佟力坚获得记功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佟力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佟力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洪成

审判员柳震

审判员秦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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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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