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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刑初38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9   阅读:

(2019)琼96刑初38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于2019年10月12日以琼检一分公诉刑变诉[2019]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5.3万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追诉,其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处罚较重的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9日及2020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黎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屯昌县公安局副局长、屯城派出所所长、屯昌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何某、陈某1、陈某2等人现金15.3万元及烟酒若干,对上述人员在屯昌县城开设赌场不予查处。

被告人陈某1在留置期间,退缴赃款15.3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3万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处罚较重的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的事实及所变更的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称:1、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类似的判例,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如果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对被告人陈某1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1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屯昌县公安局副局长、屯城派出所所长、屯昌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何某、陈某1、陈某2等三人贿赂款共计15.3万元及烟酒若干,对上述人员在屯昌县城开设赌场不予查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何某9.3万元

2012年至2016年,屯昌县社会人员何某在屯昌县城开设赌场。为使赌场不被查处并与被告人陈某1搞好关系,何某多次送现金、烟酒给陈某1。其中,2012年5、6月份某日送给陈某13万元,2012年底送给陈某13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陈某11万元,2014年春节前送给陈某10.8万元,2015年春节前送给陈某11万元,2016年春节前送给陈某10.5万元,共计9.3万元。

(二)收受陈某12万元

2012年至2014年,屯昌县紫京皇冠酒店经营者陈某1在屯昌县城开设赌场。为使赌场不被查处及与陈某1搞好关系,两次送现金给陈某1。其中,2013年春节前某日,陈某1约陈某1到紫京皇冠酒店一楼喝茶,将开设赌场之事告诉陈某1并送给陈某11万元,2014年春节前,陈某1以“拜年”为由再送给陈某11万元,共计2万元。

(三)收受陈某24万元

2015年,屯昌县社会人员陈某2、郭斌等人合伙在屯昌县城开设赌场。为使赌场不被查处,陈某2找到屯昌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时任副局长、屯城派出所所长陈某1,以送现金、香烟等财物的方式,希望得到陈某1的关照。其中,陈某2于2015年1月底某日送给陈某12万元,同年3月某日送给陈某12万元,共计4万元。

被告人陈某1在留置期间,退缴赃款15.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陈某1出生于1967年9月15日,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陈某1涉嫌职务违法并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指定三亚市监察委员会管辖。三亚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8日对陈某1涉嫌职务犯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1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2018年12月14日,三亚市监察委员会对涉案赃款15.3万元予以扣押。

(4)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证实:2018年12月10日,三亚市监察委员会财政性资金账户收到陈某1存入“纪检部门暂扣款”13.3万元。2018年12月12日,三亚市监察委员会财政性资金账户收到陈某1存入“纪检部门暂扣款”2万元。两次共计15.3万元。

(5)到案经过证实,陈某1系被监察委人员带至三亚市监察委。

(6)陈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关于陈某1任职及岗位职责的说明证实,陈某1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任屯昌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科级),2015年7月起任屯昌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书记、政委。

(7)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证实,陈某2与郭斌等人开设赌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以郭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提起公诉。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证实,2012年,我在屯昌县昌志路开了一个大小赌场,陈某1曾安排派出所人员对赌场进行过打击。同年5月份左右,我打电话给陈某1,让他到康英酒店喝茶。喝茶期间,我和陈某1说,照顾一下赌场生意,关系都打点好了,陈某1没说什么。临走时,我拿了一个装着3万元的纸袋子及2瓶茅台酒,2条软中华香烟递给了陈某1,陈某1收下后就离开了。尔后,为了继续与陈某1搞好关系,同时也感谢陈某1对我生意上的照顾,我还分别在2013年春节前及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亲自或交代“阿雄”(黎某)在飞歌娱乐城门口等处送给陈某16.3万元、茅台酒8瓶、黄鹤楼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4条。

(2)证人黎某(外号阿雄、飞歌雄、肥雄)证实,2005年许,我开始跟着何某干活,2012年左右,何某在屯昌县开设大小赌场,何某便安排我去找场地。除在何某经营的飞歌娱乐城和一楼的电子赌博场里干活外,我还帮何某打理其他事情。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何某打电话给我,让我帮他送点礼给陈某1,我接过袋子后,看到茅台酒袋子装了1条软中华香烟、1瓶茅台酒、还有一个信封。接着我就打电话给陈某1,约好在解放东路和环东一路的交叉口那里等他。陈某1开车过来后,我就拿着何某给我的茅台酒袋子放在了陈某1车的副驾里,说是“老板”(指何某)给的。说完,我就走了,陈某1也开车走了。2014年初春节前的一天,何某又拿1条软中华香烟、1瓶茅台酒、还有一个信封装在一茅台酒袋子里,让我交给陈某1,我约好陈某1后在解放东路和环东一路的交叉口处将该茅台酒袋子递给陈某1,说是老板(何某)给他拜年的,陈某1收下后就开车走了。2015年春节前及2016年春节前,何某又按照前二次的方法,将一个装有1条软中华香烟、1瓶茅台酒、还有一个信封的茅台酒袋子交给我送给陈某1。按照何某的吩咐,我一共四次帮何某送礼给陈某1,每次都是一个信封、1条软中华香烟、1瓶茅台酒。我没有打开信封看,但我知道信封里面装的是钱,是多少,我不清楚。因为陈某1是公安局的副局长,之后当了政委,何某也一直在搞大小赌场,避免不了和陈某1打交道,送礼给陈某1是为了让陈某1不要去查大小赌场,还有是因为何某也做飞歌娱乐城和槟榔厂的生意,需要陈某1的照顾,肯定要和陈某1搞好关系。

(3)证人陈某1(紫京皇冠酒店老板)证实,2013年春节前,我打电话给陈某1,约他到紫京皇冠酒店一楼喝茶,在喝茶过程中我跟他说我在屯昌搞了个“大小场”(赌场),并跟他说屯昌县公安局局长黄国清已经同意了,陈某1没说什么,临走时我把一个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的1万元交给了陈某1,陈某1收下后就离开了。2014年春节前,我在紫京皇冠酒店一楼又将一个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的1万元交给了陈某1,陈某1收下后就离开了,我前后一共送给陈某12万元。陈某1当时是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我送钱给他是想跟他打好关系,可以关照一下我的生意。

(4)证人陈某2(糖果KTV的老板)证实,陈某1当时是屯昌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我开赌场必须和他搞好关系。为此,我一共给长陈某1送过二次钱,每次2万元,共4万元。第一次是2015年1月底的某天晚上,我通过王某1的联系,约陈某1到我的海鲜干货店里喝茶,在该处,我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和两条软中华香烟送给了陈某1。第二次是2015年3月元宵节前的一天下午,我打电话给陈某1说想跟他坐一下,陈某1说现在不方便,我跟他说那我联系“壮哥”(陈某1司机),陈某1同意后,我在水泵厂附近的车站将一个红色礼品袋装着的2万元现金和两条软中华香烟交给“壮哥”,让他拿给陈某1副局长,“壮哥”接过礼品袋之后就离开了。

(5)证人王某2(陈某1的司机)证实,我的外号叫“壮哥”,是陈某1的司机。2015年元宵节前的一天,一个陌生电话打进来,叫我“壮哥”,我问是谁,他说他是“阿biu”(即陈某2),说要过节了,拿点烟和酒给领导。“阿biu”告诉我说他在水泵厂里面的仓库,我到水泵厂仓库后,“阿biu”就拿了一个纸袋交给我,说是给领导的礼物,我接过来后就骑车回家了。到家后,我就将“阿biu”给的那袋子礼物放在公车的后排位置上。第二天我去接陈某1上班的时候,我在车上跟陈某1说:领导,昨晚“阿biu”让我拿了点烟酒给你过节,我放在后座了。当天中午,我接陈某1下班,车停到他家楼下后,陈某1转身将我放在后座上“阿biu”给的那袋礼物拿上,然后下车回家了。“阿biu”给的那袋礼物我记得是红色纸制的礼品袋,“阿biu”电话里跟我说是烟酒,但具体是什么我不清楚,也没有打开看。我当时驾驶的公车是屯昌县公安局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为×××。

(6)证人王某1(黄国清的司机)证实,我叫王某1,是时任屯昌县公安局局长黄国清的司机。2014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2,我们都称陈某2为“阿biu”。2015年1月份,陈某2找到我说,能不能在屯昌开个玩大小赌场,每个月交四五十万元给公安局长黄国清,我将陈某2的意思给黄国清说后,黄国清表示同意,并让我给分管治安的副局长陈某1打声招呼。之后,我打电话给陈某2说:“老板同意了,但你也要把一些副局长打点好”。陈某2说可以,我说:“陈局(陈某1)、曾局(曾令革)、梁局(梁碧洪)都要打点,还有治安大队长和屯城所所长也要打点”,陈某2问具体多少,我说:“以前何某搞赌场的时候,社会上传的是给分管治安的副局长送3万到5万,其他副局长送2万到3万,治安大队长送1万到2万,派出所所长也是送1万到2万,另外,每人两条烟”。陈某2说:“可以,但我不认识陈局,你帮我说一下”。我说:“我已经都向他们打过招呼了,你直接去找他们就可以”,陈某2说好的。过了一两天,陈某2给我打电话说:“陈局、曾局、韩大(治安大队长韩志)已经打点好了,但是梁局没有理我”,我就对他说:“我带你去梁局那边吃饭认识一下”。具体送钱过程我都没有参与,陈某2只是跟我说他把陈局、曾局、梁局、治安大队长韩志都打点好了,具体每个人送多少钱都是他自己决定,送完后也没告诉我给每个人送的具体数额。陈某2开赌场一共打点过两次,第一次是陈某2刚开赌场,必须要把关系协调好,第二次是春节期间,陈某2要有所表示。这些人也都知道陈某2的赌场是经过局长黄国清同意的,这些人收了钱后,对陈某2开设赌场的事情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安排警力去打击或查处。

3、被告人陈某1供述证实,2012年至2016年,我分六次共收受何某9.3万元、10瓶茅台酒、6条软中华香烟、2条黄鹤楼香烟;2012年至2014年,分二次共收受陈某12万元;2015年,分二次共收受陈某24万元钱和4条软中华香烟。被告人陈某1对其在担任屯城派出所所长、屯昌县公安局副局长及政委期间收受上述人员贿赂款项的时间、地点、数额及原因的供述与证人何某、陈某1、陈某2、黎某、王某2、王某1等人的证词相一致。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1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屯昌公安局副局长、屯城派出所所长、屯昌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何某、陈某1、陈某2等三人15.3万元及烟酒若干,对上述人员在屯昌县城开设赌场不予查处,其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处罚较重的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只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但其关于被告人陈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留置期间能够全额退缴所收受的受贿款项,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5.3万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追诉,其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处罚较重的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徇私枉法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1退缴的15.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张奇志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修媛

书 记 员  陈茂森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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