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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刑终184号徇私枉法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15刑终1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9-22

审理经过

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某1、任某2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皖15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认定被告人任某2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梅某1不服,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悔罪,要求改判定罪免处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官助理管华丽协助工作,上诉人梅某1及其辩护人韩春,原审被告人任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霍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霍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笑琳

审判员王欣

审判员李传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章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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