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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22刑初901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

审理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322刑初9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20-01-17

审理经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9]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张丽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村民郭某2、叶某2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6年3月间,时任该村治保主任的陈某1(绰号“黑鬼泉”,已判刑)答应帮助郭某2向叶某2索债。2016年3月27日1时许,陈某1安排徐剑(绰号“度叶”、“杜叶”,已判刑)与郭某2到叶某2家中索债,郭某2在门口辱骂叶某2家人后,被叶某2殴打致伤(2016年4月7日经鉴定为轻伤一级)。陈某1获悉后,立即于当天凌晨纠集李雨、林剑锋(均已判刑)和肖建鹏、林统、陈锋、陈正兴、李伟等十余人赶到现场,一伙人共同持木条等物追打叶某2致其受伤(2018年11月5日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并殴打劝架的叶某1,陈某1在现场指使众人二次砸毁叶某2家中的门、窗、花盆等财物后离开,经价格鉴定财物损失价值8492元(人民币,下同)。

案发后,仙游县鲤城派出所民警即被告人黄某1主办该案,民警杨某1协办。郭某3为了陈某1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送给被告人黄某1一箱茅台飞天白酒,请求被告人黄某1对该案予以关照,希望该案能够私了,不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1听后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黄某1经查看现场监控及证人戴某证言等证据后,在明知陈某1等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下,不仅未对案件情况继续调查核实并追究陈某1等人的刑事责任,且在双方调解后,还对叶某2、陈某1等人制作了与现场监控明显不符的笔录,致陈某1等人自始至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间陈某1又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后因叶某2等人举报,陈某1等人的上述犯罪行为于2018年4月16日被立案侦查,2019年6月2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黄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徇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为陈某1等黑恶势力在逃避刑事追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其行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出庭检察员认为被告人黄某1获知线索来源不明,且林某被黄某1动员投案时,林某误以为黄某1还是民警身份,故黄某1动员林娇投案的行为存在于职务活动中,不构成立功表现。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1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在庭审中供称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与朋友吴清山(原赖店村干部)、林某聚餐席间得知林某女儿林娇因收取六合彩赌资被公安机关追责,后多次去林某经营的编织袋店铺动员林娇投案,本来已经和林某一家人约定好于2019年11月26日去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后因自己被执行逮捕故未能一同带去投案。

辩护人张丽凡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1在停职取保候审期间从朋友处得知林娇涉嫌开设赌场,该立功线索并非系在被告人黄某1履职期间获取的,且经被告人黄某1多次动员后,林娇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故被告人黄某1构成立功表现。2.被告人黄某1徇私枉法的行为是在陈某1等人寻衅滋事之后,且只参与该起寻衅滋事的包庇,并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故指控被告人黄某1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村民郭某2、叶某2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6年3月间,时任该村治保主任的陈某1(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已判刑)答应帮助郭某2向叶某2索债。2016年3月27日1时许,陈某1安排徐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已判刑)与郭某2到叶某2家中索债,郭某2被叶某2殴打致伤(经鉴定郭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1获悉后纠集李雨、林剑锋(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已判刑)和同案人肖建鹏、林统、陈锋、陈正兴、李伟等人赶到现场,伙同徐剑一起追打叶某2致其受伤(经鉴定叶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并殴打劝架的邻居叶某1。其间,陈某1在现场指使众人二次打砸叶某2家的门、窗、花盆、瓷砖等财物。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叶某2家的财物损失价值8492元。

案发后,仙游县鲤城派出所民警即被告人黄某1主办该案,民警杨某1协办。郭某3(系陈某1表叔,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已判刑)为了陈某1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替陈某1送给被告人黄某1一箱茅台飞天白酒,请求被告人黄某1对该案予以关照,希望该案能够私了,不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1听后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黄某1经查看现场监控及证人戴某证言等证据后,在明知陈某1等人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下,不仅未对案件情况继续调查核实并追究陈某1等人的刑事责任,且在双方调解后,还对叶某2、陈某1等人制作了与现场监控明显不符的笔录,致陈某1等人未被及时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间陈某1等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因叶某2等群众举报,陈某1等人的上述犯罪行为被立案侦查,经本院调解陈某1、林剑锋、徐剑、李雨等人均已赔偿叶某2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2019年6月28日,陈某1等人被本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量刑,其中陈某1因实施3起寻衅滋事行为(含上述叶某2该起)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干部基本情况表、陈某1个人简历、悔过书、刑事谅解书、协议书、工作说明、诊断报告单、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到案经过、仙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证明、立案决定书、本院(2017)闽0322刑初214号、(2019)闽032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1、叶某2、戴某、叶某1、蔡某、张某、郭某1、曾某、叶某3、郭某2、陈某1、郭某3、陈某2、颜某、叶某4、杨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勘察笔录,被告人黄某1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2019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林娇(系仙游县鲤南镇圣泉村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被仙游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黄某1在取保候审期间(自2019年11月8日至24日)通过朋友得知该事件后多次主动规劝林某及其女儿林娇投案。2019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林娇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在审理期间,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黄某1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黄某1家属代为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9600元。

上述(二)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9月1日,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对林娇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2.拘留证证实,2019年9月3日,犯罪嫌疑人林娇被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林娇被执行刑事拘留。

3.微信聊天记录(徐建鑫与黄某1)证实,11月22日,黄某1从徐建鑫询问得知林娇系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认识林娇父亲林某也得知林娇涉嫌六合彩案件,并表示愿意通过林某争取动员林娇去投案。

4.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关于林娇到案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林娇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在投案之前,黄某1曾向经办民警徐建鑫了解林娇涉案犯罪案件是否为治安大队经办并表示要劝说林娇投案,而犯罪嫌疑人林娇也供述黄某1曾动员劝说投案。

5.犯罪嫌疑人林娇(系仙游县鲤南镇圣泉村人)于2019年11月26日供称(讯问人:徐建鑫),其通过手机收取陈明善等人六合彩赌资15万余元,后来陈明善被抓后其想要投案但是又害怕被关,前段时间一个叫黄某1的警察到其父亲经营的编织袋店面去讲解政策,其之前也去店里见过一次,其父亲也跟其说过黄某1两三次劝说投案。

6.林某(系仙游县赖店镇人)述称,黄某1原来是赖店派出所民警,其与黄某1是朋友关系。黄某1通过其朋友吴建山得知其女儿林娇的事情,然后黄某1有到其店里询问其女儿林娇的事情,还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投案。当时其还不知道黄某1自己出事了,还以为黄某1还是民警。过了几天后其听说黄某1被抓了。黄某1当时有建议林娇最好是投案,所以其有跟林娇说过,林娇自己也知道投案所以最后于2019年11月26日向治安大队投案。

关于被告人黄某1是否构成立功表现的问题。经查:其一,犯罪嫌疑人林娇(系仙游县鲤南镇圣泉村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经办单位系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而该案的立案侦查时间系在被告人黄某1(自2005年6月至2012年6月任职于仙游县赖店派出所,自2012年6月至案发前任职于仙游县鲤城派出所)被刑事拘留期间,并非黄某1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犯罪线索。其二,被告人黄某1在庭审的供述和林某(系仙游县赖店镇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黄某1与林某(系林娇父亲)原系朋友关系,黄某1通过共同朋友吴建(清)山得知林娇的犯罪线索,并未通过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该犯罪线索。其三,犯罪嫌疑人林娇的供述、被告人黄某1与徐建鑫(林娇一案经办民警)的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黄某1主动向经办民警徐建鑫表示愿意动员林娇投案,事实上亦多次去林某经营的编织袋店铺内动员林某、林娇投案,而林娇在黄某1的动员之下也于2019年11月26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综上,被告人黄某1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规劝犯罪嫌疑人林娇(经办单位为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应构成立功表现。辩护人张丽凡关于被告人黄某1构成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明知陈某1等人的寻衅滋事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包庇陈某1等人使其不受立案追诉,为陈某1等黑恶势力成员在逃避刑事追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其行为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张丽凡关于指控被告人黄某1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1案发后能认罪认罚,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规劝犯罪嫌疑人林娇投案,构成立功表现,又能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仙游县司法局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黄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有理,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1退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奋乐

人民陪审员高靖蓉

人民陪审员余立凡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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