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豫01刑终134号徇私枉法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9   阅读: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1刑终13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20-03-04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1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豫010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受贿事实

1、2013年,原审被告人王某1应河南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另案处理)请托,向郑州市正兴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打招呼,承揽该公司翡翠华庭项目的桩基劳务工程提供帮助。2013年起,在泰瑞公司锦尚新城项目开发过程中,王某1应刘某1请托,向时任河南泰瑞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1和实际控制人张某2打招呼,承接该项目的桩基工程及物业管理提供帮助。2014年上半年,王某1要求刘某1转账55万元,用于其购买丰田霸道车。2014年4月23日,刘某1向王某1母亲王喜凤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5万元,后被用于购买丰田霸道车。2014年11月3日,王某1默认刘某1为其在海南文昌的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35249.05元及契税1.26万元。2017年,王某1应刘某1请托,向时任上街区公安局济源路派出所副所长耿某1打招呼关照刘某1的民事拒执案件。2018年七八月份,王某1将其位于上街区锦尚新城小区66号楼1单元1楼东户的后花园交由刘某1装修,装修款2.5万元由刘某1支付。王某1共计收受刘某1622849.05元。

2、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梁某(另案处理)在上街区登封路与许昌路交叉口西北角写字楼5楼的办公室内,请求原审被告人王某1帮忙安排上街区公安局受理其被黄道华诈骗一案,王某1收受梁某5万元现金。2014年4月14日,王某1安排时任上街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社控中队指导员张某3受理并立案侦查,帮助梁某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

3、2015年12月9日,上街区人民法院对时景安诉河南泰瑞置业有限公司、马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河南泰瑞置业有限公司对马某1的借款5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四五月份,张某2(另案处理)为使泰瑞置业有限公司逃避对马某1承担连带责任,请托原审被告人王某1帮忙协调。王某1收受张某250万元现金后,承诺对该公司原总经理马某1刑事立案。2016年6月14日,王某1安排上街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中队队长王某2将马某1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侦查。2016年七八月的一天,张某2为将马某1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规避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街区一饭店门口将3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1请托帮忙。2016年9月23日,上街区公安局以涉嫌犯诈骗罪将马某1移送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4月7日,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将马某1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向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王某1家属已将王某1受贿所得1472849.05元上缴办案机关。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1、张某1、高某、马某1、张某2、耿某1、王某1、梁某、朱某、张某3、刘某2、刘某3、王某2、马某2、马某1、林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王某1购买车辆和缴纳房产税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保险缴费单、银联消费凭证、转账记录、车辆信息、完税证明,刘某1为王某1修建后花园的施工合同、转款凭证,刘某1公司承接桩基的施工合同、公司营业执照、转账记录,上街区公安局关于梁某案件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和关于将黄道华案件移交武汉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案件材料,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关于泰瑞公司的民事判决书,马某1伪造公司印章案的报案材料和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文书、审查起诉文书、一二审刑事裁判文书,王某1拍发给刘某2的发回重审函截图,王某1支付装修费用的工程款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徇私枉法事实

2013年2月13日凌晨,贺利涛等人在上街区汝南路步行街因排队争执将原审被告人王某1的堂弟王某3(另案处理)打伤。王某3报案后,按照“首问负责制”、谁出警谁负责的制度,上街区公安局中心路派出所将该案立为治安案件并由该所副所长周某负责的办案组办理。王某1得知王某3被打的信息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回避,却在不分管中心路派出所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时任中心路派出所副所长杨某直接插手办理该案,并在未审核伤情鉴定书、未报请法制室审核的情况下,将该案定性为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为尽快抓捕涉案人员,王某1在未审核刑事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的情况下,决定对4名涉案人上网追逃并签发审批手续。相关涉案人员迫于网上追逃压力,通过中间人与王某3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协议显示赔偿款10万元,实际赔偿王某339万元),王某1又签批将该4人的上网追逃信息撤网。案发后,王某3已将违规所得全部退还相关人员。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3、杨某、王某4、袁某、周某、王某5、王某2、陈某、王某6、刘某1、马某1、吉某、雷某、张某4、马某3、张某5、耿某2、耿某3、马某4的证言;杨某工作笔记复印件;原审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王某3被打案卷宗材料、法医鉴定书、情况说明,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证明、郑州博爱眼耳鼻喉医院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科技通讯管理处情况说明,耿献省出具的退款收到条,王某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任职文件、退赃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72849.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王某1上诉称,其在羁押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减轻刑罚。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王某1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某1提出有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已予以确认,并在适用刑罚时予以体现,故上诉人王某1请求二审予以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1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身为人民警察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王某1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应红

审判员李传芳

审判员宁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苗金金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