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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刑更646号徇私枉法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12   阅读:

审理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7刑更6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5-27

案件描述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王强退出的赃款84000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海南、检察官助理谢金梁,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强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969分。获4次表扬。2018年12月24日向建瓯市人民法院缴交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强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利党

审判员林俏

审判员孙建忠

正式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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