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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南刑二终字第152号徇私枉法罪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13   阅读:

审理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南刑二终字第15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09-03-23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黎阳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淅刑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黎阳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黎阳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黎阳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08)淅刑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振伟

审判员胡书海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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