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长中刑执字第016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01-27
案件描述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社田犯受贿、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4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社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代社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代社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龙显雄
审判员龙新国
代理审判员黎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