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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刑执字第01636号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14   阅读:

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长中刑执字第016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01-27

案件描述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社田犯受贿、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4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社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代社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代社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龙显雄

审判员龙新国

代理审判员黎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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