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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刑初98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96刑初98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官李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周建明、梁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5年3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1组织民警到屯城镇安墩村查缉赌场,当场抓获涉赌人员朱建、李范香等六人,同时发现一支射钉枪疑似物。开设该赌场的合伙人郭斌、陈海军等人得知赌场被查,先后找李某1希望能对赌场从轻处罚。李某1授意郭斌只要赌资不超过5万元就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并带郭斌到办案区与朱建见面。经郭斌和朱建串通,朱建承认被扣的背包里赌资为4万元。李某1回到办公室后从装有赌资的背包中拿走20500元,最终认定赌场查获赌资共计45870元,李某1遂决定该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对朱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其他涉赌人员进行罚款处罚。同时,李某1对查获的射钉枪未及时处理,导致该射钉枪生锈无法鉴定而影响到相关案件的查办。

为证实上述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1,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危害不大;2.发现一支射钉枪疑似物系其他办案人员未启动办案程序,并非被告人李某1故意包庇。故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1指挥屯昌县公安局屯郊派出所民警及公安局其他部门民警到屯城镇安墩村查缉赌场,当场抓获涉赌人员朱建、李范香等六人,并在一辆车中发现一支疑似射钉枪型物品。当晚开设该赌场的合伙人郭斌、陈海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得知安墩村赌场被查,先后到屯郊派出所找李某1,希望李某1能对赌场从轻处罚。李某1授意郭斌只要赌资不超过5万元就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并让郭斌与朱建见面。经郭斌和朱建串通,朱建承认背包里的赌资为4万元。之后,李某1在办公室从扣押的装有赌资的背包中拿走20500元,将剩余的赌资交给民警收缴,加上从其他赌客身上查获的赌资,最终认定安墩村赌场查获赌资为4587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李某1决定该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对朱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其他涉赌人员进行罚款处罚。因对在安墩村赌场查获的射钉枪型物品未及时处理,导致该射钉枪型物品生锈无法鉴定而影响到相关案件的查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李某1的户籍表、干部任职审批表等,证明:①被告人李某1于1970年10月15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②2009年5月至2013年2月,先后任坡心派出所指导员、所长;2013年2月至2018年8月,任屯郊派出所负责人、所长(期间任刑警大队负责人)。

(2)三亚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0月11日三亚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李某1进行留置。

(3)屯昌县公安局屯郊派出所屯公(郊)审字〔2015〕0008号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证明:2018年3月8日在安墩村查获赌场所收缴的赌资为45870元。

(4)屯昌县公安局屯公(郊)行罚决字〔2015〕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①收缴朱建赌资40000元,对朱建行政拘留十天,并罚款500元。②对李范香等5人各罚款500元。

2.证人证言

(1)黄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8日早上,屯郊派出所所长李某1打电话给我说要在辖区被抓赌,向我申请警力支援,我决定安排禁毒大队的便衣队支援,由他们自行对接。当晚,李某1打电话向我汇报说在安墩村抓到一个赌场,我让他们按程序处理。事后,李某1如何办理该案没有向我汇报。

(2)郭斌证言,证明:2015年3月的某晚,我听说陈海军在安墩村开设的赌场被屯郊派出所所长李某1带队查获,抓了几名涉赌人员和扣押一些赌资。李某1是我表叔,我便赶去派出所找李某1说情,让李某1对赌场从轻处理。在李某1的二楼办公室,我对李某1说赌场被抓的人是我朋友,能不能对他们从轻处理。李某1说查获的赌场人比较多,扣押的赌资比较多,已经构成刑事案件,要等民警做完涉赌人员的笔录再说。我在派出所一楼等候时,安墩村赌场老板陈海军也来到派出所,他跟我打个招呼后就上二楼,我知道他肯定是去找李某1说情。大约过了一个小时,阿柏(黄某的司机王江柏)也来到派出所上了二楼。我知道阿柏也是去找李某1说情的,于是我跟着阿柏上二楼。阿柏叫陈海军一起进李某1办公室,我站在走廊抽烟。因李某1的办公室没有关门,李某1和陈海军、阿柏说话的声音我能听见,印象比较深的是,李某1从书架上拿了一本书,李某1翻开书对陈海军和阿柏说这次赌场抓的人比较多,扣押赌资比较多,人数和金额都已经构成刑事案件。

我在一楼等候时,阿柏和陈海军离开派出所。接着李某1下来一楼,他看到我后说朱建不配合,叫我做朱建的工作,让朱建承认背包里的钱是赌资,还说赌资超过5万元就构成刑事案件,要我交代朱建承认赌资在4万元以下,我答应了。李某1叫我去办案区找朱建,我在办案区对朱建说:你配合公安工作,有什么就说什么,把背包里的钱说少一点,说成4万元。朱建听后表示同意,我就离开派出所。

事后,我了解到朱建等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只做治安处罚,处理是从轻了。朱建被扣押背包里的钱在该赌场开业前我见过,包内有8万元;朱建被抓时扣押背包里的钱我估计至少6万元以上。

(3)陈海军证言,证明:2015年的时候我和郭斌等人在郭斌家开赌场,听说省公安厅要查,我们最后把赌场搬到安墩村。有一天我和阿柏(王江柏)在喝茶时,有一个在赌场放高利贷的小孩打电话告诉我说安墩村的赌场被查了,朱建也被抓了。我放下电话就对阿柏说我先过去看看,有情况再打电话。然后我就开车到屯郊派出所,当时郭斌和几个小孩已经在那里。我问郭斌怎么回事?郭斌说:没事的,李所是我的亲戚,你不用管。我说:不用管?不管怎么把场子抓了?然后我就一个人去李某1的办公室,看见朱建背钱的袋子放在李某1旁边,我生气地就指着袋子对李某1说:李所长,这个钱是一人一半吗?还是怎么说?李某1听后就火了,他对我说:你算老几,你是局长吗?你说的算吗?我说:“好,那我叫阿柏来跟你说。然后我就出去给阿柏打电话说:我跟李某1谈不妥,你来帮我说一下。没多久阿柏就过来了,并带我进到李某1办公室,然后假装说:没礼貌。怎么跟所长说话的?你出去。我出来到派出所一楼那里,看到李范香、朱建等6、7人都关在一个类似院子的地方,我走到窗户那里叫朱建过来,朱建来之后对我说:哥,我背的钱被他们扣了。我说:我知道了,有多少钱?朱建说:九万七。我说:放心,我会把你弄出来。我就到派出所门口那里,我看到郭斌还跟那些小孩子站在一起,郭斌的面包车也停在派出所院子外面,我问郭斌的车怎么停在这里?几个在赌场放高利贷的小孩说警察去抓赌场的时候,郭斌的车在赌场那里,警察在里面发现了一些工具,所以就扣回来了。我们闲聊后,阿柏从楼上下来走到我身边,郭斌看到后也走过来,我对阿柏说:钱能不能拿回来?阿柏说:朱建都认了,还怎么拿。我听这么说,我就更加生气了,就说:钱我不要了,人能放吧?阿柏对我说:放可以,但是要找人顶。我看着郭斌说:那谁来顶?郭斌看着我没说话,就走到一边去了。我对阿柏说:那要拘谁?阿柏说:我跟李所长说过了,其他人可以罚款,但是李范香摇骰子,朱建背钱,这两个人要拘留。因为李范香和朱建都是我找来在赌场干工的,如果这样做就相当于把我的人都拘留了,我就非常生气的对阿柏说:不行,只能让他们拘留一个,不然就拘留我表弟朱建,把李范香放了。阿柏就说:那我再看看。我对阿柏说:我不管,反正你想办法把范香放了。说完我就开车回去。晚上我和“阿聪”、“老二”、周应运几个人喝茶聊天时,我记得“阿聪”对我说:李某1这次赚大了。我说:怎么赚大了?“阿聪”说:我们几个在赌场放点钱(放高利贷),都被李某1他们没收了,有的2万,有的3万,我自己的3万也被扣了,听说朱建帮你拿的10万也被扣了?我说:是呀。阿聪又说:扣了我们这么多钱,给我们写的单据才写一点点。第二天我知道只有朱建一个人被拘留,其他人都放了,还有几个赌客好像是罚款,具体情况我不记得了。

(4)王江柏证言,证明:2015年3月8日晚上11点多,陈海军打电话给我说屯郊派出所在安墩村查获一个赌场,他在赌场的一个背包被派出所扣押了,背包内有几万元,问我能不能去派出所说情帮他把背包和里面的钱拿回来。我问陈海军赌场是不是他开的,陈海军说不是。因我和陈海军关系比较好,我就答应了。挂电话后我连夜从海口赶回屯昌。我赶到屯郊派出所时,我看见陈海军和郭斌一起站在派出所门口,我叫上陈海军和我一起去派出所二楼的所长办公室找所长李某1。但李某1在办公室里一见到陈海军,就叫陈海军出去。陈海军离开所长办公室后,我问李某1在安墩村赌场里背包的那个人是不是参与赌博,李某1说是,他已向局领导汇报了。我听后觉得背包的人参与赌博,赌场肯定是陈海军开的,而陈海军说赌场不是他开的是在骗我,我就没有帮他向李某1说情。因此,我就跟李某1说没事了,然后离开所长办公室。在派出所一楼门口处,陈海军问我背包和里面的钱能不能拿回来,我说所长都说背包的那个人是参与赌博的,你还说没有。陈海军跟我解释,但我不想听就离开派出所。事后我得知安墩村赌场的老板是陈海军和郭斌,他们两个合作开设了安墩村赌场。

(5)朱建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的某一天晚上,我和往常一样在安墩村的赌场保管赌资,赌资应该是陈海军出,每天开场前由郭斌交给我8万元。大约晚上9时许,屯郊派出所的五六名干警突然过来抓赌,赌场内的人四处逃窜,我跑出赌场时被抓住,当时被抓的还有负责摇骰子的李范香和五六个赌客,警察用手铐将我们拷在一起,并将我背的装赌资的包搜走(当时包里的钱至少6万元),但搜走时没有现场清点金额,过一会才有人把包打开让我指着包拍照,我看到包里有6扎百元面额的钱和一些散钱,大概有6万多元。然后就把我们带到屯郊派出所,关在一楼的一个房间内。之后有警察带我去问话,问我包里的钱是多少用来做什么的,我说是贩卖蔬菜的钱,也没有说具体的金额。大概过了一两个小时,年龄大一点的那个带队领导把郭斌带进来后就出去了,郭斌到我面前小声跟我说他已经把关系都疏通好了,让我承认包里的钱是赌资,并说是4万元,我点点头表示同意,郭斌就出去了。然后,有一个警察来找我问话做笔录,我就按郭斌说的包里的现金是赌资,金额是4万元做了笔录。第二天早上,我被送到拘留所,拘留了15天才出来。

(6)李范香证言,证明:安墩村的赌场老板是“么biu”(即陈海军)、郭斌、和“东家”三个人,我负责在赌场摇骰子,陈海军安排“阿建”在赌场背包拿钱。2015年3月8日晚上,“阿建”拿了8000至1万元给我开赌,参赌的有几个人,赌桌上我们输了几千元,本金还有2000至3000元。我们赌了一两个小时,民警就来抓赌,我和“阿建”等6、7人被抓了。大约凌晨一两点钟,郭斌和陈海军来派出所看我们,并找李某1说情,他们具体跟李某1说什么我不清楚。后来,我们这些被抓的人只有“阿建”被拘留,我被罚了几百元就被放出来。当天,“阿建”拿多少赌资到现场及背包里有多少钱我不清楚。

(7)黄炎生(干警)证言,证明:2015年3月8日晚上7时许,李某1所长说要抓赌,通知所里的人回所,因为人手不足,所长还叫了县局巡控大队的几名队员配合我们抓赌工作。我们到安墩村的赌场时,我看见一间两层楼毛坯房的一楼里有一张赌大小的赌桌,一群人围在赌桌旁,赌客看见我们来后四散逃跑,我在门口将一名赌客抓住,有一名被抓的男子挣扎剧烈,眼角处撞破流血了,李某1所长也拽着一名挎着黑色挎包的男子(事后知道那名男子叫朱建),并将朱建交给我。我们控制好被抓的人员后,开始对现场进行清理,李某1所长叫我负责收缴赌资、赌具,我让朱建将他身上挎着的黑色挎包取下,我打开挎包看见包里百元面额的现金一大捆(具体数额不清楚,看起来不止4万元),我让朱建对黑色挎包进行指认并拍照,之后拿一个纸箱将朱建身上的包和赌桌上的现金、赌具等放在箱子里。清理赌场时,我听说在赌场外面的车上发现枪支,李某1所长就叫县局刑侦大队的技术中队出警,技术中队的民警莫富杰、周经栋等到了现场。本来派出所应该要出具手续委托刑警队对枪支进行鉴定并开展侦查工作的,但是李某1所长没有交代,我们就没人去管了。

我们回到所里,李某1所长让我将赌场扣押的赌资、赌具拿到他的办公室存放,之后安排我们对被抓的人员进行审讯。朱建说在现场扣到的黑色挎包里有几万元现金(但是具体数额没说)是他的,但他不承认参与赌博,我就告诉李某1所长,李某1所长说他才让人来做朱建的思想工作。所长好像带着郭斌(具体是不是郭斌,我记不清了)进办案区,我出去不到五分钟,李某1所长叫我再对朱建进行审讯,说完便上他的办公室。我问朱建,当时朱建承认他身上黑色挎包内的资金是赌资,共有4万元现金。我上办公室问李某1所长,朱建说包里有4万元,是不是这样?李某1所长说就按朱建说的做,这是黄常委(指黄某)交代办的。我在所里也看见了黄某的司机王江柏,所以给我的感觉就是有人找到常委了,于是我给朱建制作笔录时就记录是4万元,并给李某1所长看,这个赌博案件所长就这样轻微处理了。大概过了两三天,所长就叫我去他的办公室并拿1000元现金给我,说是给我的办案经费。

(8)邓炜(干警)证言,证明:2015年3月8日吃过晚饭后,所长李某1召集所里干警布置去安墩村抓赌行动。我们到现场后,我看见一间两层楼的毛坯房一楼里有一张赌大小的赌桌旁围着一群人,我控制了一群妇女,王庆炳控制了摇骰子的人,李某1所长控制了一名身上挎着一个黑色挎包的人(后来知道叫朱建),公安局的巡控大队也到现场。控制现场后,我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黄炎生叫朱建对背包的现金进行指认,我印象中朱建那个背包里面有几打百元面额的现金,但具体多少钱我没有清点不清楚。在查处赌场过程中,在外面的面包车上还查获了枪支和刀具,李某1所长联系刑侦大队技术中队的民警来进行现场勘查,后期刀具和枪支如何处理我不清楚。我们回到派出所后,我看到黄某局长的司机王江柏来到所里找李某1所长。之后,李某1交代我按程序处理拘留朱建一个人,其他人做罚款处理。过了两三天,李某1给了我1000元的补助费。

(9)文敏(副所长)证言,证明:2015年3月某晚9时许,李某1所长召集所里干警布置去安墩村抓赌。我们到达现场后,我们先控制了背钱的人和摇骰盅的人,现场还控制了5、6名参赌的人,李某1指挥我们现场拍照,黄炎生让背钱的人指认背包,现场没有清点赌资。在赌场外面还发现一辆面包车里有多把砍刀和一把射钉枪,李某1就打电话通知刑警队的技术人员来勘查现场,我们把赌场的人带回派出所并制作笔录。背包内的钱按照惯例是交给内勤莫安霞来清点和保管,这个案件由邓炜主办,后来的处理情况我记不清楚。

(10)王庆炳(协警)证言,证明:2015年3月8日9时许,李某1所长对到安墩村抓赌进行布置,参与抓赌的还有公安局的巡控大队,我负责抓捕摇骰盅的李范香。现场一共抓捕了6、7名涉赌人员,还扣押了一个黑色的包。第二天,听同事说昨天扣押的黑色包里面有4万元,拘留了一个人,其他人都放回去了。

(11)曾侠(协警)证言,证明:查获安墩村赌场所缴获的财物情况我不清楚。2017年或今年,刑警队民警到所里来查找枪支时,我才知道当时查获安墩村赌场的行动中还扣押到枪支,后来这把枪在刑警队找到了。

(12)郑小卫(协警)证言,证明:对安墩村赌场进行查处时,公安局巡控大队配合我们查处,一共抓获涉赌人员约10人,具体扣押多少赌资我不清楚,当时扣押一副骰子、一些零钱、一个黑色背包等。

(13)莫安霞(干警)证言,证明:2015年在查处安墩村赌场时有缴获赌资,具体的罚没款是多少我不清楚了。

(14)莫富杰(协警)证言,证明:2018年3月8日22时许,刑警队大队长黄臣华打电话给我说屯郊派出所要查处安墎村赌场时发现枪支,叫我和技术中队民警周经栋一起到安墩村勘验现场。我们到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枪型物品等,因屯郊派出所未出具《鉴定委托书》给我们,所以技术中队一直没有将枪支送检。

3.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与辩解

因刚过春节,屯郊派出所辖区存在赌博现象。2015年3月8日上午,我联系请示原屯昌县公安局局长黄某是否可以安排警力支援屯郊派出所晚上抓赌。黄某说可以,让我联系副局长梁碧洪。经联系梁碧洪,梁答应安排禁毒大队便衣队警力配合。当晚,我在派出所对到安墎村抓赌工作进行布置。我到安墩村的赌场时,黄炎生等人已控制了几名涉赌人员,我安排民警扣押赌资、赌具,对赌场附近进行搜查,发现一辆面包车内有一把枪、砍刀、猴子帽等物品。因发现涉枪,我打电话给梁碧洪(或刑警大队长黄臣华)汇报情况,梁碧洪(或黄臣华)派刑警大队技术中队民警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我安排所里民警将涉赌人员、赌资赌具带回派出所。

我回到派出所后不久,郭仁海、“阿biu”(陈海军)、黄某的司机“阿柏”、郭斌先后来找我,王江柏说赌场是“老板”(指何德通或黄某)开的,让我从轻处理。郭斌也说让我关照一下,我说做完笔录材料再说。之后,民警黄炎生找我说被抓的涉赌人员朱建供述其被扣押的钱是卖菜的钱,不承认是赌资,于是我就让郭斌去做朱建的工作。经郭斌做工作,朱建承认扣押的钱是赌资。我从扣押的黑色背包里拿了2.05万元,包里剩下的4万元。因为我看大家加班抓赌比较辛苦,我拿的2.05万元就发给参与抓赌的人员了。

办案民警搞完笔录材料后,向我汇报说不构成刑事案件,我就当做一个治安案件向黄某汇报,在安墩村查处的赌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2名及几名赌客,其中一名赌场工作人员眼角受伤,扣押赌资4万元多元。黄某指示是只拘留一名赌场工作人员,受伤的赌场工作人员与其他赌客一起作罚款处理。最后,抓获该赌场上缴财政的赌资是45870元。

技术中队民警勘验现场后,扣押了枪型物品等,由于派出所工作繁忙,我没有再继续跟进这件事,办案民警也没有提醒我,所以屯郊派出所没有给技术中队出具委托鉴定书对该射钉枪型物品进行鉴定。

李某1的自述材料中亦承认自己从查处安墩村扣押的赌资中拿了205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被告人李某1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在本院审理阶段退还赃款205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对被告人李某1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现场查获的射钉枪型物品系其他办案人员未启动办案程序,并非被告人李某1故意包庇之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其关于被告人李某1犯罪情节较轻及主观恶性不大、危害不大之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情节、后果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1所退出的赃款20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张奇志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修媛

书 记 员  李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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