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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刑初字第54号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16   阅读:

审理法院:苍梧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苍刑初字第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10-13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建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梁竣庭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身为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藤县公安局副局长,明知梁某等人在藤县滕州镇江滨路11号开设赌场(社会称“葡京赌场”),在收受赌场股东梁某等人的好处费后,不履行职责,并于2012年4月17日与赌场人员串通,为赌场通风报信,联合上演虚假查处活动,指示藤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对抓获的赌场工作人员行政拘留15天,对其他参加赌博人员行政拘留5天,故意包庇梁某等人,使梁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受立案追诉,使该赌场持续开设。2013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带领公安人员再次查处上述赌场时,仅仅对赌场内负责放风工作的唐某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仍然没有追究梁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依据梁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在犯罪事实方面认为其仅收受李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0000元。

辩护人梁竣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徇私枉法罪的定性亦无异议,但在事实方面认为,李某是基于上级要求查处“葡京赌场”的压力,在自己的干警屡次查处该赌场未获成功的情况下,才让梁某等人配合,于2012年4月17日进行一次假抓赌行动,而李某于2012年6月份收受其朋友李某甲给予的10000元时,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把该10000元与假抓赌行动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属于因收受梁某等人的好处费而徇私枉法。在量刑方面认为:1、李某的家属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已将李某收受的10000元上缴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李某在公安机关内部对其进行禁闭期间,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其单位及梧州市检察院如实交代自己徇私枉法的事实,应认定李某属于自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身为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藤县公安局副局长,明知梁某等人在藤县滕州镇江滨路11号开设赌场(社会称“葡京赌场”,下称“葡京赌场”),在梁某和李某甲请求其关照该赌场并给予好处费10000元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于2012年4月17日与赌场人员串通,为赌场通风报信,联合上演虚假查处活动,指示藤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对抓获的赌场工作人员行政拘留15天,对其他参加赌博人员行政拘留5天,故意包庇梁某等人,使梁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受立案追诉,使该赌场持续开设。2013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带领公安人员再次查处“葡京赌场”时,仅仅对赌场内负责放风的唐某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仍然没有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2013年1月7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葡京赌场”进行了彻底的查处;2、苏某团伙和李某乙团伙都占有“葡京赌场”的股份,2013年2月2日晚至2013年2月3日凌晨,李某乙团伙的人与苏某团伙的人持枪斗殴,造成了苏某团伙中的龙某死亡,黄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龙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3、梧州市公安局在查处“2.03”枪击案过程中,获知李某涉嫌玩忽职守、渎职等问题的线索,2013年10月22日李某被藤县公安局决定禁闭7日,在禁闭期间,李某交待了其涉嫌徇私枉法的有关事实;4、2014年8月8日,李某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了赃款人民币10000元,现存于本院财务。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辩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干部任免表、藤县人民政府文件以及藤县公安局(2010)5号、(2011)2号、(2011)125号、(2012)2号、2012年4号、(2013)2号文件,证实李某自2010年9月6日起任藤县公安局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治安管理等工作;

2、户籍证明,证实李某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

3、《广西公安机关禁赌禁娼工作管理办法》一份、2012年藤县公安局禁赌工作方案、梧州市公安局2010年关于印发《开展禁赌禁娼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藤县公安局相关查赌禁赌工作责任状、治安大队落实禁赌工作长效机制,证实梧州市公安机关规定,在禁赌方面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公安机关及下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公安机关要及早发现,及时查处;其中,李某负责对藤县禁赌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情况汇总工作;

4、藤县公安局多部门联合查处一个室内赌博窝点信息报道,证实2012年4月17日,藤县公安局在李某、黎某的组织带队下,带领治安、禁毒、巡警和城中派出所民警查处江滨路11号居民屋内的赌博窝点,当场抓获涉赌人员11人,缴获赌资2328元、对讲机2台,对其中2人进行行政拘留15日,另外9名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5、藤县公安局于2012年4月17日查处藤县江滨路11号赌场的卷宗材料,藤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唐某涉嫌赌博案的相关案卷材料、藤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唐某赌博案的判决书,证实藤县公安局于2012年4月17日查处藤县江滨路11号赌场,抓获了吴某等11名赌博人员,缴获赌资2328元,对讲机2台,并对上述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的处罚;2013年1月7日23时许,公安机关前往该赌场查处时,将正在赌场负责望风的被告人唐某以及在赌场内赌博的20多名涉赌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0100元;藤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作出了判决;

6、藤县公安局禁闭通知书和解除禁闭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玩忽职守、渎职等问题于2013年10月22日被藤县公安局决定禁闭7日;

7、破案经过说明,证实梧州市公安机关在查办“2.03”案件中获取“葡京赌场”股东梁某等人通过送钱给李某等公安人员,使得公安人员对“葡京赌场”不予查处的线索后,对李某实施了禁闭,在禁闭期间,梧州市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李某在收受梁某送钱后,对“葡京赌场”不予查处、不予立案,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受贿的犯罪线索;

9、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存根),证实2014年8月8日,李某家属代李某退出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现暂存于本院财务。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的一天,梁某要求李某甲介绍李某给其认识,其目的是让李某不查处其在藤县开设的“葡京赌场”,梁某认识李某后,多次让李某甲转交好处费给李某。2012年4月的一天,李某告知李某甲公安机关要端掉“葡京赌场”,并让李某甲通知梁某配合其扮演一次假抓赌行动;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的一天,梁某为了让李某不查处其在藤县开设的“葡京赌场”,通过李某甲介绍认识了李某后,多次通过李某甲送好处费给李某。2012年4月的一天,李某甲向梁某转告了李某提供的关于公安机关要端掉“葡京赌场”的信息,并让梁某配合李某扮演一次假抓赌行动。在行动当晚,李某甲叫梁某安排些人给李某进行了查处。除了此次假抓赌外,该赌场一直未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至2013年1月7日该赌场才被市、县公安机关联合端掉;

3、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的证言,均证实在“葡京赌场”股东中,梁某是负责与公安人员联系以及送钱给有关公安人员的股东,2012年年中,藤县公安局对该赌场查处过一次。2013年1月初,梧州市公安局和藤县公安局联合查处了“葡京赌场”后,该赌场就不再开了。2012年8月份或者9月份,李某乙团伙通过对“葡京赌场”踩场而获得了股份,成为该赌场的股东;

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7日,李某组织警力查处了“葡京赌场”,林某指示李某对抓获的涉赌人员要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经这次查处后,直至2013年1月7日,“葡京赌场”被梧州市公安局联合李某带队的藤县公安局进行了彻底查处前,李某没有向林某汇报过“葡京赌场”是否继续开赌的情况;

5、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7日,市、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葡京赌场”进行了彻底查处,自此“葡京赌场”没有再开赌;

6、证人周某、黄某、陈某、邱某、黎某甲、苏某甲、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7日,其均参与了由李某组织的对“葡京赌场”进行查处的行动,此次行动抓获了11人,根据李某的指示,对其中2名赌场的工作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了15日,对其余9名参赌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了5日,没有继续追查赌场的股东;

7、证人黄某甲、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7日,两人均参与了在查处“葡京赌场”行动中被抓获人员的询问工作,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没有关于追查“葡京赌场”股东的内容;

8、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苏某乙、李某丙、吴某、赖某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4月17日晚,受“葡京赌场”工作人员的邀请,到“葡京赌场”内扮演赌场的工作人员和参赌人员,赌场提供赌资给扮演者在赌场内假装赌博,让公安人员前来抓获,顶替他人接受处罚。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

9、证人苏某、黄某乙、梁某甲、曾某甲、马某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李某乙团伙通过对苏某团伙开设的“葡京赌场”进行踩场而取得了该赌场的股份。2013年2月3日凌晨,苏某团伙成员与李某乙团伙成员在藤县广场发生冲突,后来双方发生了持枪斗殴,导致苏某团伙中龙某死亡,黄某丙和龙某受伤,此次斗殴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李某乙团伙和苏某团伙在藤县各个赌场存在的利益纠纷;

10、证人李某乙、马某甲、梁某乙、龙某乙、李某丁、刘某、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李某乙团伙通过对苏某团伙开设的“葡京赌场”进行踩场而取得了该赌场的股份。2013年2月3日凌晨,李某乙团伙的成员与苏某团伙的成员发生冲突,后李某乙团伙与苏某团伙发生了持枪斗殴,导致苏某团伙的成员被枪击致死,此次斗殴的根本原因是李某乙团伙与苏某团伙在藤县县城赌场的利益纠纷,李某乙团伙与苏某团伙一直都有摩擦,平时积怨很深,且互相有踩场情形。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李某的供述反映,其负有查处赌场的职责,于2012年4月17日与“葡京赌场”的股东梁某串通在该赌场扮演一起假抓赌行动,对抓获的人员仅处以行政拘留,没有继续追查该赌场的股东。其收受了李某甲代梁某送的好处费10000元。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2.03”枪杀案发生的地点以及从现场提取到的物证。

(五)鉴定意见

(1)藤县公安局对龙某尸体检验的报告书,证实2013年2月3日,藤县河东夜明珠对开的街道发生枪击案,龙某在小车内被人开枪射击致伤,送往藤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龙某系因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2)藤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2013年2月3日,藤县河东夜明珠对开的街道发生枪击案,其中涉案人员黄某丙、龙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死者龙某系因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黄某丙所受损伤构成重伤,龙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确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包庇“葡京赌场”的开设,为该赌场的股东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赌场股东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梧州市公安局在查处2.03枪击案过程中,获知李某涉嫌玩忽职守、渎职等问题的线索后,藤县公安局遂对李某作出禁闭7天的决定,在禁闭期间,李某在受到调查谈话时,才交待了其涉嫌徇私枉法的有关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仅有梁某及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梁某多次通过李某甲转交好处费给被告人,而被告人供述反映其只收受了李某甲代梁某转交的好处费10000元,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受贿数额认定为10000元。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证人李某甲、梁某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知道其收受李某甲给予的10000元属于梁某所送,因此,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在收受李某甲给予的10000元时不能和假抓赌行动联系在一起,因而不属于因收受梁某等人的好处费而徇私枉法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

二、没收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钊生

代理审判员周思文

人民陪审员罗西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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