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宁01刑终92号徇私枉法罪二审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16   阅读:

审理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宁01刑终9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4-19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连仲因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刑初203号不予受理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自诉人芦连仲以原审被告人白建斌、李智犯徇私枉法罪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自诉人芦连仲控诉被告人白建斌、李智徇私枉法罪一案不予受理。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芦连仲上诉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白建斌、李智,对我控告的芦金波、陈大鹏、候建军、高兵人为闭塞我心脏右冠状动脉原支架故意杀人案不予立案,包庇明知有罪的四名杀人犯不受追诉,剥夺受害人的诉讼权,白建斌、李智触犯刑法第399条,必须问责。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对白建斌、李智包庇不受追诉的芦金波、陈大鹏、候建军、高兵故意杀人案的渎职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徇私枉法罪、渎职罪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上诉人芦连仲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适当。上诉人芦连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邵敏

审判员苏红

审判员俞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瑾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