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03刑更30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7-12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基层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鹤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树清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林树清于2008年1月29日入监改造。2010年5月20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18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6月20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少识、李亚峰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代表马红印、吴云刚及罪犯林树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林树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林树清减刑一年。
出庭检察员认为,罪犯林树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对其减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树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2012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局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改造质量综合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没收财产收据、罪犯林树清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树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林树清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树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6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自宣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广丹
审判员张春杰
审判员朱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桂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