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内29刑终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06-12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红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了(2017)内292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红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红某某向法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红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红某某撤回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那生
审判员乔彦峰
审判员斯庆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