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湘刑申3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5-03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陈默犯徇私枉法罪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默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郴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陈默仍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默的申诉符合刑事案件再审立案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