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9)新刑二终字第1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09-08-11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鹿志同犯徇私枉法罪一案,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封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鹿志同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鹿志同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玉光
审判员赵西云
审判员王丽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