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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5608号徇私枉法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25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杭刑执字第560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7-14

案件描述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2)舟岱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万祥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三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张林华、廖维栋和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万祥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万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万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获得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万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万祥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万祥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健

审判员蔡能娜

代理审判员李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戴皖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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