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1刑终5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06-29
审理经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为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闽0182刑初679号刑事判决,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为拘役三个月,被告人王某为向长乐市监察局驻市公安局监察室退缴的涉案款项人民币五千元,由长乐市监察局驻市公安局监察室退还给吴某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为民、吴赛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为及其辩护人杨斌、郑洁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为徇私枉法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2刑初67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浩
审判员张晓
审判员王奇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金晶晶